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扶貧辦等部門關於做好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
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0〕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扶貧辦、民政部、財政部、統計局、中國殘聯《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
政策有效銜接擴大試點工作的意見
扶貧辦 民政部 財政部 統計局中國殘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緩解和消除農村貧困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積累了豐富經驗。目前,在我國農村實行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以下稱兩項制度),都是以農村貧困人口為扶持對象的,實現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對於充分發揮兩項制度的作用,確保農村貧困人口共用改革發展成果,進一步激發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具有重大意義。經國務院同意,在總結一些地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擴大兩項制度有效銜接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目標、基本原則和試點範圍
(一)目標。通過探索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的作用,保障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準和自我發展能力,從而穩定解決溫飽並實現脫貧致富,為全面實施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實現到2020年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的目標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理確定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堅持根據農村貧困人口的地域分佈特點和不同地區兩項制度標準的差異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堅持政府支援、社會各界幫扶和農民自力更生相結合,實現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試點範圍。中西部地區應將試點範圍擴大到80%以上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擴大到非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東部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試點範圍。
二、標準和對象
(四)標準。農村低保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
扶貧標準,以國家公佈的扶貧標準為準,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本地扶貧標準。
(五)對象。農村低保對象,是指家庭年每人平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扶貧對象,是指家庭年每人平均純收入低於農村扶貧標準、有勞動能力或勞動意願的農村居民,包括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願的農村低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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