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政策
經營性公墓嚴禁炒賣墓穴
根據該意見,公墓建設經營的審批管理,尤其是經營性公墓的審批,今後將更加嚴格。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的地區,不得許可建設經營性公墓。
“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未經批准,不得轉為經營性公墓。”民政部相關人員表示,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完善的地區,除納入規劃的外,原則上將不再許可建設經營性公墓或擴大既有公墓佔地面積。對社會資本建設的具有基本殯葬服務功能的殯儀館,可以採取政府贖買方式,轉為殯葬服務事業單位。
此外,對經營性公墓要嚴防墓穴炒買炒賣。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齡老人、危重病人預售(租)確保自用外,公墓經營者必須嚴格憑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積、豪華墓穴,不得炒賣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不保留骨灰可獲獎勵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各地一些地區火化率下滑和亂埋亂葬的問題仍然存在。因此下一步各級民政部門要在火葬區堅持實行火化,在土葬區因地制宜,逐步推進殯葬改革,教育引導群眾摒棄水泥、石材建墳,保護生態環境。
同時,要積極推廣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節地葬法,鼓勵倡導深埋、撒散、海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動綠色殯葬。對節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以及土葬改革區自願火化的,實行政府獎勵、補貼,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殯葬救助保障體系。
民政人員不得任職殯葬企業
民政部要求,各級民政行政機關要逐步與經營性公墓和其他殯葬服務企業脫鉤。
今後,民政行政機關將不再作為發起人或投資人,參與經營性公墓和其他殯葬服務企業的建設經營,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得在經營性公墓和其他殯葬服務企業任職或兼職,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中獲取利益。
殯葬管理事業單位則不得從事殯葬經營活動,不應向殯葬服務單位和企業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在人、財、物等方面逐步與殯葬服務單位和企業脫鉤。
(陳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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