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區"十問":房産損失由誰來擔 證件存摺"震"丟咋辦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6 月 0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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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謠言如何防止?
●警方破獲網上造謠55起
●政府應統一、準確、及時發佈資訊
本報記者黃慶暢
汶川地震發生後,各種謠言不時傳出。這些無中生有的謠言就像“人造地震”,負面作用很大。5月12日17時左右,國內某網站“貼吧”上,有網民發佈了大量關於四川省汶川縣“5·12”地震的有害虛假資訊。公安部門立即調查。13日6時,嫌疑人所在地被鎖定在山西省運城市。14日,網上散佈地震謠言的嫌疑人張某被抓獲,並被處以行政拘留5天。
截至5月21日,全國公安機關共查破網上造謠類案件55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5人,其中治安拘留13人,訓誡42人。
大地震後常有謠言,百姓如何辨別?唐山市地震專家根據唐山大地震積累的經驗建議,要做到一問二想三核實,理性判斷和識別各種地震傳言。當聽到地震要發生的消息,如存有疑問,難以判斷真偽時,可向政府和地震部門核實。
謠言止于公開。汶川地震發生後,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對外發佈抗震救災及人員傷亡情況,並及時辟謠,讓外界對受災及抗震救災情況有更多了解,阻止了謠言蔓延,減少了人們的猜疑。
但是也有學者指出,辟謠不能只是簡單到對謠言和傳言只作一味否定的地步,而不對事件本身情形作出具體的解析。而應提供更多的資訊,讓公眾作出正確的判斷。譬如,這段時間以來,許多地方都曾發生過成群結隊的蟾蜍遷徙的現象,放在汶川大地震的背景之下,自然會讓一些人産生地震前兆的疑慮。於是謠言四起:要地震了!面對這一謠言,地方政府部門給公眾的答覆不能簡單否定,還要加大對資訊的解讀,解除公眾的疑慮。
現代資訊傳播工具的發達,使謠言和傳言的傳播速度可謂驚人。對於辟謠者來説,要想止住謠言的傳播,消除公眾的疑慮情緒,那就應該在辟謠的時候,按照5月1日施行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要求,儘量向公眾提供更多的相關資訊,真正讓“謠言止于資訊公開”。
對此,《突發事件應對法》也有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資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資訊。
空頭募捐怎樣處理?
●救災捐贈應當自願和無償
●以募捐的形式行騙構成詐騙罪
本報記者白龍
汶川地震發生後,全國人民踴躍為災區捐款,截至6月1日12時,全國共接受國內外社會捐贈款物總計415.38億元,實際到賬款物376.22億元,已向災區撥付捐贈款物合計115.22億元。抗震救災資金與物資的數量之大,來源之廣,都屬空前。但是,在捐款過程中,也要注意一些法律問題。
捐款自願原則。根據今年4月28日起實施的《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救災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在單位組織的捐款中,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員工對自己的捐款方式和數額有自行決定的權利。
募捐詐騙行為的懲處。在全國人民踴躍為災區捐款的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的善心,以募捐的形式進行詐騙活動。根據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募捐的形式騙取錢財,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其中個人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數額在10萬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悔捐問題。在救災募捐的過程中,如果出現“認而不捐”、“空頭募捐”的情況怎麼辦?法律專家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産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此外,根據《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産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説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救災捐贈受贈人有權依法向協議捐贈人追要捐贈款物,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説明。”因此,對於拒不兌現捐款承諾的企業和個人,可以採取向社會曝光等多種形式追討捐款,必要時可以進行法律訴訟。
趁災犯罪是否從重?
●妨礙救災、散佈謠言、破壞設施,將被重罰
●查處、預防職務犯罪,抗災不容貪官、昏官
本報記者劉曉鵬
5月29日,江蘇省昆山市檢察院以涉嫌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對在深圳某公司工作的楊麗濤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楊麗濤使用“木馬”程式攻擊昆山紅十字會網站,修改網站連結,將捐款賬戶改為自己開立的銀行賬號。他將面臨法律嚴懲。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對七類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期間發生的犯罪行為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説,對嚴重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進行的犯罪行為,要在法定期限內快審、快判。與此同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對打擊這些犯罪行為作出部署,一批犯罪嫌疑人已經被處理。
七類犯罪中,包括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用於抗震救災的物資、設備設施,以及以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騙、斂取錢財,拐賣災區孤殘兒童、婦女等犯罪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
正常狀態下,商家經營行為大多通過行政管理的方式進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價格違法等多由主管部門依價格法、産品品質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在地震等災難條件下,違法、違規行為有可能踩上犯罪這根紅線。
七類從重處罰的犯罪行為還包括: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嚴重擾亂災區市場秩序,影響災區人民群眾正常生産生活的犯罪行為。在災區生産、銷售或者以賑災名義故意向災區提供偽劣産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犯罪行為。
雖然此次地震之後,還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出臺,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中的職務犯罪也是七類從重處罰的行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積極預防和堅決查處抗震救災中的職務犯罪。對國家工作人員在抗震救災中貪污、挪用、私分救災款物或者嚴重失職瀆職等侵害受災群眾切身利益的職務犯罪案件,要堅決依法查處。“治了貪官,不能忘了昏官。”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對於在抗震救災中敷衍塞責,工作不力,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檢察機關要及時介入重大事故調查,查辦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劉曉鵬) |
來源: 人民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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