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楊陽)在地震中以及抗震救災過程中因工傷亡者,凡參加了工傷保險,其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都統一按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而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受傷人員,其醫療救治費用比照工傷保險的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記者昨日從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一個針對地震災害的醫療賠償(暫行)標準新鮮出臺,從即日起施行。具體標準如下:
一、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含以個體身份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職工”),以參保職工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計發4個月的喪葬補助費。支付對象為參保職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二、以參保職工死亡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8個月的一次性撫恤金。支付對象為參保職工指定受益人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
三、參保職工死亡,其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企業參保職工死亡,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死亡待遇暫行規定》文件規定計算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高於本標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予以計發,其中高於本標準規定的部分由企業支付。
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死亡,可參照上述辦法由企業計發其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六、企業職工因其他情況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和支付辦法按原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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