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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事説理》之蒸發的工程款

發佈時間:2022-05-22 12:16:59.0  來源:膠東線上    責任編輯:曾勝玉

不同於其他工程,鐵路施工項目由於其施工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企業通常是在項目竣工後完成工程款結算。本期節目當事人彭某作為一家建設公司的負責人,在分包的某鐵路施工項目竣工後,幾年都拿不回應得的工程款,官司卻打了不少。在這中間有怎樣的故事,當事人的心結要如何解開?談的是事,説的是理,歡迎收看本期《談事説理》之蒸發的工程款。

投入鐵路工程建設,如今難以抽身

據當事人彭某講述,她的公司于2009年12月與對方簽訂了“蘭州-新疆第二雙線紅柳河至烏魯木齊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合同款項約16億余元。2011年4月,蘭新項目部以當事人公司工期延誤等為由要求終止合同,而當事人彭某也覺得該項目前期投入巨大,於是便同意進行退場清算。也正是從退場清算開始,當事人彭某逐漸陷入案件泥潭,至今無法抽身。

工程款莫名蒸發,背後暗藏玄機

當事人彭某回憶道,在清算過程中,蘭新項目部卻在2012年3月以“超額支付”為由起訴當事人公司,要求其公司返還超付工程款200余萬元,代理律師表示:蘭新項目部起訴當事人公司時該項目還未竣工通車,雙方尚不具備結算條件,沒有可以支撐蘭新項目部所謂的“超額支付”工程款的證據。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蘭新項目部關於“超額支付”的起訴,並依據項目鑒定結果判決項目部欠發當事人公司300余萬元的工程款。然而據當事人彭某闡述,該鑒定結果看似支援己方,實則並不公正,她認為相關鑒定單位係蘭新項目部的相關利益方,並非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且蘭新項目部實際拖欠當事人公司工程款為2億余元,並非300多萬元。

當事人彭某據此提起上訴,但二審結果依舊不盡如人意。案發至今她曾就工程款結算提起過訴訟,但至今仍未得到合理的結果。期間,對方曾表示願意與當事人彭某清算工程款,卻並不拿出重要的清算憑證(即末次驗工計價表的各項明細),導致清算工作根本無法進展。

當事人彭某稱,目前她的公司瀕臨破産,個人承受著來自項目部及施工隊的巨大壓力。當事人代理律師補充道,近期針對本案所召開的法學論證會給了當事人彭某一定的信心,支撐她能夠繼續走下去。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後的法理真相

前案的鑒定報告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如何準確計算出應得工程款?歷經數次重審,當事人該如何帶領企業走出泥潭?節目下半場,法律專家溫毅斌、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兩位老師就此案進行分析,同時對當事人彭某接下來的選擇給出自己的建議。

關於前案“超額支付”中所涉及到的鑒定報告,法律專家溫毅斌認為,如果事實確如當事人彭某所描述,依據前案的二審判決結果,該鑒定行為僅為解決蘭新項目部是否超付工程款的案件,不能替代雙方以後的工程款結算,其結論亦不能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並且,如果當事人所描述的鑒定機構不具備專業司法鑒定資質情況屬實,溫老師認為可以推定該鑒定結果是無效的,且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利害相關的回避原則。

特邀評論員馬進彪補充道,依據司法規範,鑒定機構本就應當是與鑒定主體雙方無利害關聯的第三方機構,而據當事人彭某所述,前案中的鑒定機構為蘭新項目部相關利益方,則本案當事人公司有權不認可該鑒定報告及其結論,並且當事人彭某有權與蘭新項目部協商再找利益之外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對該項目工程款進行重新鑒定。

針對本案特點,馬老師就一般情況下施工項目工程款的結算方式在節目中進行了相關科普。馬老師指出,鐵路建設工程規模大、點多線長、涉及專業多、施工週期長,建設過程中變化和影響因素眾多,因此,結算有著行業自身的特點。鐵路工程結算的審價依據有以下三點:一是對變更設計文件審價,二是對概算清理資料審價,三是對材料價差的審價。其中,由於材料供應的時間跨度長,每季度供應價不盡相同,與招標時規定的供料價格會存在價差,因此調整價差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

節目尾聲,溫老師和馬老師分別對當事人彭某提出建議:

溫老師認為當事人彭某可以委託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對當事人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款項進行重新鑒定,並向法院重申前案鑒定無效,不可作為本案依據。

馬老師認為本案問題的根本在於鉅額工程款的去向,因此當事人彭某除了尋求法律解決之外,還可以向紀委等相關部門反映,以達到敲山震虎的效果。同時,馬老師也通過本案警示後來者,在項目合作上一定要謹慎細心,簽訂合同並不意味著萬無一失,商業合作也不可完全依賴對方單位的性質背書。

在我國,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對於案件發展,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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