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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保障興趣班孩子的安全

2024-06-28 10:5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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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無資質 場地不合規 監管權責不明晰

誰來保障興趣班孩子的安全

近日,一起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老師毆打學員,致其意識不清昏厥,後送醫搶救無效死亡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隨著素質教育、體育教育日益受到家長重視,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其中不少是運動類,因訓練不當導致的扭傷乃至“下腰癱”(因下腰導致癱瘓)等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培訓機構老師體罰、毆打學員的事件也不時見諸報端。

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授課過程中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何在?實踐中機構的資質、老師、場地等是否存在問題?該如何保障未成年人上興趣班時的安全?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展開了調查採訪。

技能證書水分較大

培訓場地選擇隨意

前不久,山東東營的一名家長反映,其5歲半的兒子在幼兒園延時課上被輪滑教練打了,回家後屁股上有明顯淤青,髖關節與顱腦檢查顯示有多處損傷。監控視頻顯示,孩子在滑輪滑時摔倒,教練上前抓起孩子並脫下其褲子打屁股;孩子倒在地上爬起來後,教練又踢了其輪滑鞋,並用手打了其頭部。

經了解,輪滑教練並非園內老師,而是當地一家輪滑俱樂部的員工,幼兒園與輪滑俱樂部簽了合同,由俱樂部派人教孩子輪滑。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最近幾年,媒體報道了多起孩子在培訓機構練習舞蹈導致“下腰癱”引發的糾紛。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公佈的一項數據顯示,2005年至2022年,我國“下腰癱”的孩子超過1000人。相關專家介紹,“下腰癱”發病年齡主要集中在3歲至10歲,70%的病例為完全性損傷,目前尚無有效的治療方法。

2022年1月,四川廣安年僅5歲的女孩小雨在上舞蹈班時腿部劇痛無法行走,後在醫院診斷為“鬆弛性截癱”。經司法鑒定,小雨的傷殘等級被評定為一級傷殘,其“脊髓損傷”屬物理性損傷,與舞蹈學習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且為完全因果關係。事後,法院判決培訓機構賠償小雨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10多萬元。

採訪中,不少家長提出,一些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及其老師的資質存在問題,比如老師沒有相關資質、不具備安全知識儲備,機構場地、器材配置不合規等。

北京市朝陽區喬女士有一個8歲的女兒,去年報了位於家附近的一個舞蹈班。因為孩子之前沒有基礎訓練,體能條件相對一般,加之此前了解過一些舞蹈班訓練不當致孩子受傷的新聞,喬女士在報名交費時特意叮囑老師,報班主要是為了讓孩子鍛鍊身體,不過度追求柔軟度和難度動作,“我們不下腰”。

不承想,上了不到兩個月的課,孩子有一天后腦勺帶著腫包回來了,説老師讓全班下腰但沒有貼身指導,孩子整個人撐不住後腦勺著地磕到了。原來,在喬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老師已經讓孩子做了兩周的下腰動作。

“一方面,我明確交代了我家孩子不練下腰;另一方面,我家孩子是初學者,本身力量和技巧就差一些,同一個班裏,有的同學從小就接觸舞蹈訓練,放在一起教,完全沒有考慮個體差異性,我認為這很不合理,老師很不專業,訓練安全性也難以保障。”喬女士説。

記者在某招聘網站上搜索“少兒舞蹈教練”“少兒武術教練”“兒童輪滑教練”等招聘資訊,諮詢相關招聘人員發現,大部分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在招聘教練時,在資質關上卡得並不嚴。例如,北京西城某體育培訓機構,其招聘輪滑教練,有體育、師範院校教育背景的高中以上學歷者均可應聘。記者詢問沒有相關資質是否可以應聘時,對方回復稱“主要是會銷售,能賣課”。

根據相關規定,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相應類別的職業(專業)能力(具體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明確)或具有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證,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在崗教師。實踐中,相關從業人員多以具備前者專業技能證書為主。

而記者調查發現,一些文體類專業技能證書考試很“水”。以舞蹈培訓為例,從事舞蹈培訓的資格證書並沒有全國統考版本,而是由一些舞蹈院校、行業組織自行設定考試規則並頒發證書。

記者在社交平臺上看到,一些從事舞蹈培訓的人士或考級機構發出的相關從業證書就有××促進會舞蹈培訓師職業認證證書、××協會舞蹈考級教師資格證書、××學院舞蹈考級教師資格證書等多種。記者諮詢後發現,上述證書獲取難度並不大,有些考證機構甚至承諾“給錢拿證”。

有機構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考試內容包括筆試和視頻,筆試即舞蹈理論知識作答,之後要上傳一段自己的舞蹈視頻,交納報名費1500元到2500元不等,30天后基本就能拿證。

除老師資質外,一些校外培訓機構本身的合規問題也被不少家長詬病:一些機構在公園甚至小區隨便找塊地就當作培訓場地。北京市民劉女士在家附近的公園散步時不止一次看到培訓機構的教練領著幾個孩子在空地上做鍛鍊。“就是普通的水泥地,孩子們又跑又跳的,不傷膝蓋嗎?”

根據相關規定,非學科類線下培訓機構須取得縣級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近年來,各地也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資質作了細化規定。從相關規定來看,合規校外培訓機構須證照齊全且在有效期內並每年通過年檢,“證”指辦學許可證,“照”指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一些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並沒有做到證照齊全。社交平臺上,記者檢索“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證書”發現,有相關機構曬出自己取得的辦學證書,評論區卻有不少人稱“沒必要”“辦了之後會有一堆麻煩事”“執法人員催我辦我沒辦,後面也沒處罰”。還有人發文稱“把營業執照挂在顯著位置,基本就能應對檢查”。

安全風險監管不力

培訓品質參差不齊

為什麼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安全問題頻發?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教授週詳告訴記者,很多校外培訓機構對安全的重視程度不足。保障學員安全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導致一些培訓機構不願意增加預防意外傷害的投入或者人員。同時,校外培訓機構的場地一般在大型商場,其場地屬性也導致安全標準存在一定差異性,難以提供及時救治意外傷害的條件。另外,少數老師、培訓人員不遵守業務規範,錯誤操作也是引發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姚金菊認為,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安全問題頻發主要與從業人員資質審查和教學方法缺乏規範指南、應急管理制度不夠健全,以及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安全風險監管不力等因素有關。

她指出,各省市對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監管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等不同模式,對從業人員職業資質和從業經歷的管理和審查缺乏明確的執行標準。另外,部分校外培訓教學人員在教學方法、培訓內容等方面不夠科學,未能根據學員個人身體狀況而採取不同措施,甚至出現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培訓機構自身的風險防範意識和防範機制也不完善甚至未建立,既未對從業人員資質進行充分審查,也未對其進行教育教學方法以及風險應對的培訓,同時也未能根據培訓特徵對家長及時、充分進行風險提示。

“此外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行業監管存在不足。實踐中存在培訓機構教學人員職業資質與所授課程不符、偽造職業資質證書或虛假宣傳學歷、證書等行為。部分培訓機構以家長培訓、節目編排服務等形式進行隱形培訓以逃避監管,培訓品質參差不齊,只追求營利而忽視了教育公益屬性。”姚金菊説。

記者注意到,各地相關部門會不定時發佈一批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白名單”和“黑名單”,對符合或不符合當地辦學標準的機構予以公示。但在受訪專家看來,這種公示與實際機構運營情況相比有一定的滯後性,即一些不合規機構往往要運作一段時間後甚至出了安全問題後,才被列入“黑名單”,進行相應處罰,其間可能已有一大批學生受到影響。

週詳認為,監管的滯後性與校外培訓機構的靈活性並存的現象反映了校外培訓監管並非一個純粹的政府管理行為,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目前,政府對非學科類培訓的監管主要採用預防與事後監管的模式,通過守底線和持續倡導的方式來普及全社會對非學科培訓本身的認知,從而提升監管的效率。在政府積極作為的同時,家長應主動對培訓機構的師資、安全、環境等進行實地考察,如果符合規定,可以自主選擇,如果存在疑問或者明顯存在問題,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向監管部門提供線索,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管的良好局面。

姚金菊説,教育部推出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以供家長查詢選擇。應進一步強化該平臺的應用程度,推動已審批機構全部納入平臺管理;強化年審工作,對未納入平臺的機構責令限期納入;對拒不納入、逃避監管的機構,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中擬聘用從業人員準入違法犯罪記錄核查、場地消防安全準入審核等環節,對於嚴格審查教學人員資質水準和機構的安全保障水準具有重要作用。當前仍有較多培訓機構未納入該平臺統一管理,監管部門對培訓機構從業人員資質準入和審查仍須進一步嚴格把控,從源頭防範因從業人員資質不符引發的安全事件。”姚金菊説,此外,校外培訓機構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等信用監管機制也有待完善。

“對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監管權責不明晰、執法力量不足。目前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管主體職權交叉、監管力度有限等問題,實踐中學科類與非學科類培訓的區分標準不清晰、執法隊伍專業性不足等問題制約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成效,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現象仍存在。”姚金菊説。

明確市場準入標準

健全安全責任體系

受訪專家指出,目前對於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規定主要見於2022年教育部等十三部門發佈的《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相關文件還有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在深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中加強藝考培訓規範管理的通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等四部門共同發出的《關於防範校外培訓安全問題的溫馨提示》等。此外,實踐中對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可參照適用的法律還包括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

姚金菊認為,現有相關立法效力層級較低、缺乏細化標準。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民辦教育機構的設立和運作作出了明確規定,但規定主要適用對象為民辦學校,民辦校外培訓機構只能參照相關條款執行。《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對執法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於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行為提供了依據,但有關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規範管理的專項法律規範仍以行政規範性文件、部門工作文件為主,存在法律規範層級較低、相關法律不夠健全、缺乏細化標準等問題。

“現有法律規範對於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主體、辦學行為、培訓材料、教學內容等方面缺乏統一明晰的規範,各地政府職能部門發佈的規範性文件中校外培訓機構的審批主體、資質條件和培訓內容均存在差異,造成了校外培訓機構資質混亂、參差不齊等現象。”姚金菊説,校外培訓機構治理需要更具針對性的法律規範。現有規範層級較低,行政執法缺乏更為明確有效的法律依據。在教育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可以適當考慮將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設置及準入標準、人員資質、安全保障等問題予以規範,為校外培訓機構的高品質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張鴻巍認為,法律層級低、規定不具體等固然是造成一些安全問題頻現的原因之一,且確有持續完善的空間,但當務之急在於不折不扣、逐項落實現有法律規定。我國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已相繼規定了從業禁止、入職查詢、強制報告等制度,如果能充分落實這些法律規定,對於保障未成年人參與校外非學科類培訓將起到重要作用。

姚金菊建議,明晰培訓機構市場準入標準,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資質標準。在有關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規範制定過程中,應考慮進一步明確培訓機構和從業人員資質標準,進行分級分類精確設定,以化解實踐中各地各類培訓機構準入標準不一的局面;完善培訓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責任體系。

姚金菊還提到,應理順各方權責關係,完善追責機制。當前校外培訓機構處罰規定散見於各類規範性文件中,缺乏有關校外培訓機構的市場準入、從業資格、培訓過程等全過程全方位規範的專項立法,應借教育法典編纂之機,全面理順各方權責關係,同時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對培訓機構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出現安全問題的依法依規處理,落實培訓機構和從業人員追責制度,保護學員合法權益。

“學生安全無小事。”週詳建議,需要從機構運作的角度提升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意識,積極作為,從設備、設施、裝修等方面防止意外傷害的發生;培訓機構和管理人員要提升防範意外的意識和提升安全救護的技能,防止教師不當行為給學生帶來傷害,較大的機構應當配足配齊醫護和急救人員,準備應急處理預案,提升應急處置能力;還需要增強家長的安全觀念,積極投保意外險,充分保障學生校外安全。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不遺餘力地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等推進法治教育和宣傳。特別是對於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明晰法律紅線,共同築牢安全防線。”張鴻巍對記者説。(本報記者 孫天驕)

【責任編輯:曾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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