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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家事”上升為“國事” 專家解讀家庭教育促進法亮點

來源: 央廣網 | 作者: 央廣網 | 時間: 2021-10-24 | 責編: 徐虹

央廣網北京10月24日消息(記者侯艷)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3日表決通過了家庭教育促進法。新法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教育如何由傳統“家事”上升為新時代的重要“國事”?立法如何推進家庭教育工作,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接受總臺央廣記者採訪,權威解讀法律亮點。

監護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導致部分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的極端事件屢有發生;不少家長存在“重智輕德”“重學校教育、輕家庭教育”的傾向,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種种家庭教育問題近年來日益凸顯,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甚至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引起了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説:“制定家庭教育促進法,就是重視家庭、家長在未成人成長中的獨特作用,積極回應這些社會普遍關切的問題,著力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推進家庭教育工作,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

郭林茂介紹,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將家庭教育定義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導和影響,而不是寬泛地擴大為家庭成員相互之間的影響。他説:“家庭教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家庭教育是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教育,家庭教育促進法精準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採取了狹義的概念,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中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呢?法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郭林茂介紹:“父母的監護責任主要是要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社區密切配合,積極參加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父母分居或者離異,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依法委託他人照護未成年人,應當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託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學校和家庭配合是做好家庭教育的關鍵,法律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和教師業務培訓的內容;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建立家長學校,組織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中小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要及時制止管教,並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併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等。

為呼應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雙減”要求,法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鍊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郭林茂指出,這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點。“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文件精神,改變家庭只是學生課堂的延伸、家長只是學校老師助理的狀況,彰顯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將家庭教育從學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來,真正實現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家庭教育通過立法變為國事,需要建立一套工作機制進行推動。郭林茂表示,法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公安、民政、司法機關等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支援家庭教育工作。

“通過制度設計採取一系列措施,實現家庭教育由以家規、家訓、家書為載體的傳統模式,向以法治為引領和驅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要內容、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的新模式迭代升級,將家庭教育由舊時期的傳統‘家事’上升為新時代的重要‘國事’。”郭林茂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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