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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教育督導開啟“問責制” 五種情形從重處理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徐虹 劉佳 | 時間: 2021-09-01 | 責編: 徐虹

中國網北京9月1日訊(記者 徐虹 劉佳)今天,《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以下簡稱《問責辦法》)正式實施,這是對《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深入貫徹落實,讓教育督導真正“長牙齒”。從今天起,教育督導將針對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辦學行為不規範;教育教學品質下降等五項內容開展督導,針對責任人,將採取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

“十次督導,不如一次問責。”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田祖蔭表示,長期以來,教育督導之所以不能充分發揮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問責跟不上。中辦、國辦《意見》明確要求進一步深化教育督導問責機制改革,並從8個方面對壓實問責制度進行了部署。貫徹落實《意見》,讓督導“長牙齒”真正落地,必須制定專門的問責辦法。

《問責辦法》細則——

《問責辦法》共有六章、29條,著重從4個方面對教育督導問責作出了系統制度設計。

向誰問責?

《問責辦法》規定,主要包括3類對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二是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三是有關工作人員。以上3類對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的問題,按規定進行問責。

問責什麼?

《問責辦法》明確,一是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二是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四是辦學行為不規範。五是教育教學品質下降。六是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

怎麼問責?

《辦法》明確,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第一種情況,針對被督導單位,主要採取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行政處罰等問責方式。第二種情況,針對責任人,主要採取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針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責任人,還可採取依法罰沒違法所得、從業禁止、納入誠信記錄等問責方式。

《辦法》同時列出了從重問責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隱瞞事實真相,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

(二)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

(三)被問責後,仍不糾正錯誤或不落實整改任務。

(四)一年內被教育督導問責兩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規、依紀、依法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中國網記者了解到,該辦法已於今年7月正式印發,將於9月1日起實施。《問責辦法》明確了各級教育督導委員會分別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問責,一級管一級,避免超許可權問責。同時,問責結果與黨政領導幹部、教師的業績考核、職務職級晉陞、獎勵懲罰等工作掛鉤,確保問責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