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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條例修訂:公益第一,圈錢勿進

來源: 半月談 | 作者: 王琦 | 時間: 2021-05-17 | 責編: 徐虹

民辦教育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關係著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牽動著千家萬戶的教育神經。我國在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的過程中,由於舊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部分制度規範缺失,一些社會資本借辦學之名攫取利益,損害了百姓權益,擾亂了我國民辦教育乃至整個教育體系的辦學秩序。

5月14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佈,該《條例》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作為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落地文件,新《條例》對我國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在政策方面具有中長期指導意義,備受爭議的“公參民”“集團化辦學”“關聯交易”等將得到規範。

教育應公辦為主,民辦教育也要堅持公益性原則 新《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強調民辦教育辦學也要堅持公益性原則。《條例》第四條規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即民辦教育作為我國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也要惠民,不得與“辦人民滿意教育”的宗旨相背離,無論其所辦私立學校處於哪一級哪一類教育,概莫能外。

此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的進一步強化,即:民辦教育應該是公辦教育的有益補充,是為滿足百姓對個性化教育需求而提供的豐富多樣的教育選擇,在某種意義上,民辦教育應當是我國民生工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資本操控者逐利教育的手段和工具。

為了將堅持公益性原則落到實處,新《條例》做出一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國民辦學校的設立制度,嚴把入口關是實施的關鍵所在。新《條例》第八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這意味著,國有義務教育資産不得再因逐利而流向民辦教育,那些以往佔著國家的地、用著公辦教師,卻挖著公辦教育墻角,破壞正常教育秩序,同時還要掏空百姓錢包的民辦教育行為不再有發展空間。這一規定清晰地表明國家“公辦為主”的辦學態度。

堵住治理漏洞,打破利益鏈條 新《條例》規定,“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這一規定在制度上打破了公私之間或顯或隱的利益鏈條,為維護正常的辦學秩序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也為地方教育治理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依據。

該項規定未出臺之前,許多開發商為了賣樓盤而在樓盤所在小區辦私立名校分校,一些名校也因多種原因掛牌辦民校,破壞了地方教育生態。更有甚者,在有的地方,開發商賣光樓盤後,便將新建校“甩鍋”給地方教育局,當購房者發現開發商宣傳中的名師並沒有到位時為時已晚,地方教育局成為這些私立學校的“接盤俠”。新《條例》實質是維護了教育系統和百姓的合法權益,從源頭抓起,對辦學主體加以限制,是在制度設計上為地方政府和辦學者避開了辦學誤區。

為遏制民辦教育辦學主體“甩鍋”,也為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變相倒賣國有教育資産,新《條例》還增加了完善舉辦者變更機制方面的規定,包括: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産,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有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 加強監管,將真正辦學者請進來,將圈錢逐利者趕出去 新《條例》還從民辦教育機構內部管理上約束變更行為,要求“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討論“變更舉辦者”“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新《條例》強化了黨對民辦教育的領導與監督,強調基層黨組織要充分發揮職能:“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或者代表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民辦學校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應當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應當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且教職工代表不少於1/3”,且一旦發現民辦學校“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將“給予處罰”。內外兼修的治理思路,從黨政雙方加強了對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監督與管理。

或許有人會擔心,如此嚴格的管理制度是否會對我國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産生不利的影響?民辦學校還有存續的空間嗎?

事實上,新《條例》限制公産私用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提供了公平的競爭環境;堅持公益性原則,可以將真正致力於發展教育的辦學者請進來,將圈錢逐利者趕出去。這些有益於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新規定不僅凈化民辦教育的辦學環境,優化辦學主體,從長遠來看,更有利於我國民辦教育形成與國家發展和人民需求相契合的辦學新格局。

總之,新《條例》對破解新時代我國教育發展不充分不均衡的現狀與百姓對教育需求不斷上升之間的矛盾是有利的,對提升政府公信力是有益的,對提升民辦學校社會整體聲望和增加人民對教育的獲得感是有效的,未來我國民辦教育發展新態勢可以期待。(半月談評論員 郭元婕 作者係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理論研究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