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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得與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課程

來源: 中國青年報 | 作者: 郭亞麗 | 時間: 2021-04-07 | 責編: 徐虹

記者4月6日從教育部獲悉,為了落實學校的保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教育部發佈了《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明確,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的課程或者課程輔導。

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

《規定》明確,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對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統稱“學生”)在校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規定。並明確將從人身安全、人格權益、平等保護、自由保障、受教育權、義務教育、休息權利、財産權益、肖像和智慧財産權、參與權、申訴權等方面對學生進行保護。

其中特別強調,學校不得組織、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者商業性活動,不得安排學生參與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

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洩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對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規定》明確,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到校參加統一的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

學校應當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佈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學校應禁止學生攜帶手機進入學校

《規定》提出,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方案,按照要求開齊開足課程、選用教材和教學輔助資料。學校開發的校本課程或者引進的課程應當經過科學論證或者經過主管部門認證。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的課程或者課程輔導。

學校應當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慧終端産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禁止帶入課堂。

《規定》同時也對教職工的行為作出了規定,比如教職工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宴請及其他利益;不得向學生推銷或者要求、指定學生購買特定輔導書、練習冊等教輔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務;不得組織、要求學生參加由其組織、參與或者有利益關聯的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與校外機構、個人合作向學生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等。

 教職工應及時制止欺淩行為

《規定》還提出,學校應當落實法律規定,建立學生欺淩防控、預防性侵害、性騷擾等工作制度,建立對學生欺淩、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教職工發現有學生實施欺淩行為等應當及時制止。

《規定》在防治性侵方面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提出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不能與學生發生戀愛關係、性關係;不得有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不得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不得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資訊、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不得持有以未成年人為題材的淫穢、色情視聽、圖文資料等行為。

《規定》還明確,學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職責,違反本規定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主管教育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視情節和後果,依照有關規定和許可權分別對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責令學校給予處分;同時,可以給予學校1至3年不得參與相應的評獎評優,不得獲評各類示範、標兵單位等榮譽的處理。

本次徵集意見將截止到2021年4月23日。(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樊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