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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開除學生!《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徐虹 劉佳 | 時間: 2021-04-06 | 責編: 徐虹

中國網北京4月6日訊(記者 徐虹 劉佳) 為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健全未成年人學校保護制度,4月6日至23日,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網記者注意到,《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共58條,就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保護範圍、保護機制等進行了詳細闡述。其中明確規定,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

不得開除或變相開除學生

《規定》明確,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對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義務教育學校應當落實學籍管理制度,健全輟學學生登記、勸返複學和書面報告制度,督促入學及勸返無效的,應當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保障學生享有“休息權”

《規定》明確,學生享有休息的權利。學校應當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保證學生有休息、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鍊的機會和時間。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到校參加統一的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

學校應當加強作業管理,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佈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學校應當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共同培養學生良好作息習慣,保障學生在家的睡眠時間。

暫扣學生物品不得超過一學期

《規定》明確,學校應當保護學生的財産權利,不得採用毀壞財物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暫扣學生物品的,應當在影響消除後返還學生或者其家長,暫扣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告知家長。暫扣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學期。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據悉,本規定適用於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對本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合法權益的保護,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也將參照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