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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問題孩子”怎麼矯治教育?

來源: 全國人大 | 作者: | 時間: 2020-12-26 | 責編: 孫靈萱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日前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堅持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的思路,推動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統籌銜接,進一步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總體上已經比較成熟。
審議中,與會人員就專門教育與專門矯治教育的區分、相關部門的職能定位、如何更好地開展矯治教育等問題展開熱議。
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未成年人實施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韓曉武委員表示,草案中規定了“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專門教育”“對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兩種情況,應該進一步厘清“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和“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這兩組概念。
“針對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行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非常必要,這也是社會公眾的期盼。”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宮蒲光認為,應進一步區分“專門矯治教育”與“專門教育”的不同性質,前者為司法機關管理的矯治學校進行矯治教育,以強制管理為主,思想、文化教育為輔;後者為教育部門管理的專門學校進行專門教育,以教育挽救為主,嚴格管理作為輔助。
相關部門應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發揮怎樣的職能作用?一些與會人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鮮鐵可委員説,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參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全過程的司法機關,建議修訂草案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相關表述進行調整,明確“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進行法律監督”,而不是限定為僅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監督。
鄧麗委員建議,將可以決定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的部門從公安機關擴大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使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更好地合作聯動。
杜小光委員説,修訂草案中關於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法律地位不明,其所作出的評估決定的法律性質也不明確。建議增加地方各級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職責分工、管轄範圍規定,並增加對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意見的糾錯機制及不服從評估意見的救濟途徑。
一些與會人員關心,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後,能否順利回歸正常的教育環境。
草案明確,專門學校應“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並根據實際情況開展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對此,江小涓委員表示,很多行為和心理出現偏差的孩子得到矯治回歸正常學校後,只要學習跟得上,就能健康成長。建議將此條款修改為:“對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義務教育,並按照未成年人的意願繼續提供高中階段普通教育或者職業教育。”
一些與會人員還建議,加強社區矯正機構和社會第三方力量,為未成年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教育、心理輔導、職業技能培訓、社會關係改善等方面的幫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