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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學生將撤銷教師資格 北京市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發佈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 作者: | 時間: 2020-07-22 | 責編: 徐虹

原標題:侮辱學生將撤銷教師資格 北京市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發佈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行為,將面臨撤銷教師資格的處罰;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行為,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幼兒園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面臨的是停止招生或辦園的處罰……《北京市教育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年版)》今天公佈,教育行政執法有了“標準尺”。

市教委表示,本基準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市區級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教育行政執法機構,對有關違法行為行使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活動。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被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包括責令停止招生、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較大數額的罰款;“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般數額罰款;“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包括警告、較小數額的罰款,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各類違法行為面臨的處罰被明確。比如擅自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教育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無裁量幅度,不需要劃分裁量階次。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規定招收學生的,其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教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四個基礎裁量階次。應考者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停考一年”、“停考兩年”、“停考三年”四個基礎裁量階次。

如果教師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行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撤銷教師資格,無裁量幅度,不需要劃分裁量階次。

幼兒園管理部分,未經登記註冊,擅自招收幼兒等行為,屬於基礎裁量A檔。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停止招生、停止辦園”,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停止招生”、“停止辦園”兩個基礎裁量階次。單位或個人違反《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等行為,屬於基礎裁量B檔。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裁量幅度為“警告、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警告”、“罰款”兩個基礎裁量階次。

教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有關證據;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提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給予多大幅度處罰的建議,並説明相應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而教育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為教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的監督機構,監察派駐機構依法對教育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基準及對應的《基準表》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