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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立法明確教育懲戒權 老師可責令學生站立慢跑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屈暢 | 時間: 2019-09-26 | 責編: 徐虹

廣東嘗試用立法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

老師可責令學生站立慢跑 但不得體罰

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官方網站24日介紹,在24日召開的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會議聽取了廣東省政府關於《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的説明。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發佈的相關文件顯示,該《條例》中明確了教育懲戒相關事宜,根據《條例》規定,中小學任課教師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採取責令學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懲戒措施。教育專家表示,“罰站罰跑”這類懲戒好比一把高懸的劍,對學生有威懾的作用,卻不一定要用這把劍去刺誰。

廣東擬立法明確教育懲戒權

“學校老師有沒有權對‘不聽話’的學生進行罰站等處罰?”近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的資訊顯示,廣東省正在研究制定相關規定,明確中小學教師有一定的“教育懲戒”權。消息發佈後,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表示,近年來老師越來越難管理自己的學生了,“有的時候,真希望老師能夠打打孩子,或者至少讓孩子罰站一下,一定的教訓對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不是壞事。如果今後有了相應的政策規範,當家長的也能更加放心。”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目前廣東省政府確實已將涉及中小學教師教育懲戒權的相關文件提交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24日發文稱,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9月24日至25日在廣州召開,會期兩天。會議聽取廣東省政府關於《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的説明。

廣東省教育廳廳長景李虎在相關彙報説明仲介紹,目前,廣東省存在部分教師對於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的學生不敢管、“校鬧”難處理等問題。“為此,需要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總結經驗,提出對策,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提升制度措施的剛性。”

其中一個對策,就是賦予教師一定的教育懲戒權。但什麼是教師懲戒權,具體該如何行使?在此次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的《條例》中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上課時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情節的,任課教師應當給予批評,並可以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官方網站發佈的文章顯示,這是廣東在全國率先嘗試用立法賦予老師教育懲戒權。

安保人員必要時可查驗在校人員身份

此外,《條例》中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生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學校應當批評教育,可以由監護人陪同在學校寫檢討書,並由監護人簽字;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根據學生違紀的情節、後果和影響,可以給予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對於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由其監護人陪同在學校進行專門法制教育。

針對學校的安全保護問題,《條例》規定,校園門前地面應當施劃、設置禁止停放車輛、擺攤設點的標線、標誌,設置防衝撞設施。

與此同時,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在必要時可以查驗在校園活動人員的身份。學校安全保衛人員認為進入學校的人員可能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時,可以對其所攜帶物品進行查驗。

對於幼兒園和小學一、二年級等低齡兒童放學回家的安全問題,《條例》中規定:幼兒園和小學一、二年級應當建立學生接送交接制度。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人不能按時接送學生的,學校可以按照規定提供照管服務,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人以外的人員。

專家稱應明確區分懲戒與體罰

北師大教育學部教授余雅風曾發文對懲戒與體罰作出區分。據余雅風介紹,體罰是指通過身體接觸等,使學生身體感到痛苦的特殊懲戒方式。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告訴北青報記者,教育懲戒立法的必要性是很明確的,但需要對校園安全條例與教育懲戒規定在概念上加以區分。《條例》中“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喧鬧、強迫傳抄作業”等不良行為,是作為可能誘發校園安全問題被考慮進去,但這些行為的違規程度亟待進一步的清晰界定。

在教育懲戒方式層面,《安全條例》明確規定,“採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以及“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儲朝暉研究員表示,“對懲戒與體罰作出明確區分,是必要的;不能對學生進行體罰,更是毫無疑問的;而懲戒好比一把高懸的劍,有威懾的作用,卻不一定要用這把劍去刺誰。”“如果能使用其他方式解決學生存在的問題,何必要使用懲戒呢?不同的老師有不同的教育智慧。”儲朝暉説。

文/本報記者 屈暢

實習記者 許張超 統籌/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