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民進中央教育委員會主任張志勇
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品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調“推進義務教育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全覆蓋”、“嚴禁以各類考試、競賽、培訓成績或證書等作為招生依據,不得以面試、評測等名義選拔學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對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的,實行電腦隨機錄取”。這些政策統籌了有關教育法規及條款的規定,體現了綜合執法的理念,強調了義務教育公辦民辦學校一視同仁、平等發展的原則,完善了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政策,非常必要、非常及時,對促進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法律條款看,公辦民辦學校都應當遵守免試就近入學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這自然包括民辦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招生權;同時還規定“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這就要求舉辦民辦學校必須立足於服務本地學生入學需求。《義務教育法》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意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按照公辦民辦學校同等對待、互不享有招生特權的原則,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如何落實免試就近入學作出規定。我們要全面準確理解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招生權”和“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的規定,要把兩者統一起來,不能割裂開來,更不能對立起來。民辦學校享有一定的自主權利,應當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千萬不能理解為這是不受約束的自主權。無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都有義務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招生秩序,只有這樣才能保障義務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從教育屬性看,公辦民辦學校招生都必須體現公益性公平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都明確了民辦教育屬於公益性事業,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並強調“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教育是教育,而不是經濟,它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不能把逐利作為目的。義務教育是普及性、強制性教育,這就要求強化入學機會公平、最大限度地降低經濟利益驅動。《意見》對義務教育公辦民辦學校招生作出的制度性安排,嚴格遵循了法律規定和義務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屬性,充分體現了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要求。《意見》正本清源,讓民辦義務教育回歸到教育公益屬性上,回歸到保障每個孩子入學機會公平的軌道上。
從教育規律看,公辦民辦學校招生都應當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義務教育適齡兒童處在人生起步階段,身心、智力發育尚未健全,發展潛能巨大,如果以各種考試、所謂特長將成長中的孩子分為三六九等,這樣做既不公平更不科學,不符合兒童身心發展和教育規律。同時,義務教育階段過早的升學考試競爭壓力,非常不利於營造自由寬鬆的成長環境,嚴重影響學生的全面發展和綜合素質培養。為了尊重兒童的成長規律,不以任何方式損害兒童的健康成長,義務教育招生政策必須堅持非選拔性的特點。因此義務教育公辦民辦學校在招生入學、教育品質、考試評價等教育因素上必須統一要求,不能以犧牲教育公平、教育生態和違背法律基本規定為代價來謀求一時發展,這是不可持續的。
從招生管理看,公辦民辦學校都應堅持不以任何方式選擇生源。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之間的競爭不在於生源競爭,而在於辦學特色與教育品質的競爭。真正卓越的教育,是“有教無類、人人成才”的教育,是為每一個孩子提供適合的教育,而不是選擇所謂優質生源,擇生而教。《意見》在招生管理上,將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對其招生範圍作了規定,但相比公辦學校的劃片就近入學仍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在招生方式上,對民辦學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的,實行電腦隨機錄取,通過現代資訊技術手段更有利於保證公平公正,防止人為因素干擾,這與公辦學校免試就近、不擇生源的要求保持了一致性,有利於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