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中國教育 > 要聞 >

靠他人論文騙獎 頂格處罰才能直擊痛處

來源: 中國青年報 | 作者: 劉婷婷 | 時間: 2019-01-15 | 責編: 吳雨航

又一起學術醜聞被“曝光”並查處。

之前,浙江省龍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退休工作人員王淼若在微網志上發出實名舉報,舉報該省慈溪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范飛能剽竊其團隊科研成果,並以此成果獲得了2017年浙江省自然科學獎三等獎。1月11日,浙江省科技廳發出通告,指出范飛能偽造他人簽名和單位蓋章,嚴重違背了科研誠信要求,撤銷其所獲獎項。范飛能還被列入浙江省科技廳科研誠信黑名單,5年內不得申報國家和省級各類科技計劃、擔任科技評審評估專家、被推薦(提名)為科學技術獎勵候選人等。(《科技日報》1月14日)

對於違反科研誠信、剽竊他人成果的行徑,的確應當嚴肅查處。從國家到地方,對此都有明確規定。根據科技部《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屬於科研不端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警告、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中止項目並責令限期改正、終止項目收繳剩餘項目經費,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等處罰。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行為,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具體到浙江省,也出臺了《科技計劃(專項、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對“項目申報、實施或驗收過程中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圖表,誇大或虛構項目取得成果規範”等違反科研倫理規範的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中止項目並責令限期改正、終止項目並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2年內取消其申請國家和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和科技獎勵資格或參與項目實施與管理資格”,“情節嚴重的,5年內取消其申請國家和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和科技獎勵資格或參與項目實施與管理資格”,“對造成不良後果的,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法人單位根據許可權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的相關機構責任人或自然人作出相應處理”。

有關部門對范飛能的處罰,主要是科研“懲戒”,而不利後果也停留在科研方面。對一個科研工作者,這樣的“處罰”意味著科研生命的“終結”。但是,不能忽視的是,范飛能還是一個市級疾控中心的工作者,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違反的不僅是科研規定,也包括行政規範。在行政和人事層面,他也理應承擔違反科研誠信道德的不利後果,而這也是打擊科研不端行為的題中應有之義。當然,除了范飛能,其他“忝列獎項”的當事人,似乎也不能置身其外。

其實,除了對當事人“重罰”之外,還應當反思的是,為什麼沒有“踩住剎車”?范飛能的獲獎項目,是“流行性出血熱病原——漢坦病毒生態與分子流行病學應用”。早在2013年,其他研究團隊就“在國際上首次報道了蝙蝠是漢坦病毒宿主”,“以封面論文形式發表在國際著名學術期刊《PLOS Pathogens》上”。就在同一省,拿著別人的科研成果,大搖大擺地去申報,竟然還沒有被發現,科研成果報獎的審查機制有沒有發揮作用?老百姓看不懂,專門機構也蒙在鼓裏?如果不是其他研究團隊舉報,豈不是“生米做成了熟飯”?評獎流程中有沒有存漏洞,有無違規違紀問題,都應當深入調查、嚴肅處理。

根據國家部門規章,“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科學技術部、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舉報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鼓勵舉報人以實名舉報”。令人遺憾的是,當事人“開始通過各種官方途徑進行舉報”,“半年過去,一直沒有得到處理結果也未被告知明確處理時限”。事關科研醜聞卻久拖不決,難道只是“職能處室工作人員和舉報人的聯繫溝通不夠主動,讓舉報人産生了誤會”嗎?為什麼當事人“註冊了微網志,公開了此事”,處理馬上就見光了?

一個國家的興盛,離不開科學技術的進步,也少不了法治的護航。任由那些剽竊他人科研成果者肆意妄為,損害的不僅是勞動者的智慧創造,更會敗壞科研創新土壤,貽害無窮。既然法律明確了調查程式、處罰標準,就應當把這些措施用足,刺痛那些“河邊濕鞋者”。如此,醜聞才會絕跡。(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