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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規定考生被錄取後不入學將受信用懲戒引關注

發佈時間:2018-08-06 11:41:21 | 來源:法制日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曾瑞鑫

河南規定考生被錄取後不入學將受信用懲戒引關注

專家詳解怎樣構建高考招生誠信機制

對話動機

為強化考試招生誠信,維護入學公平,河南省今年明確了對違背志願失信行為的懲戒措施,即對於在2018年普通高招錄取中不履行志願約定的失信考生,明年高考志願填報數量將受限。上述舉措推出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熱議。《 》記者就此與業內專家展開了對話。

對話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建順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儲朝暉

北京教育學院豐臺分院教研員   朱克西

《法制日報》記者        杜 曉

《法制日報》實習生       胡明楊

考生失信懲戒新規是否合理

記者:河南省招生新政中提到:今年高考錄取中,收到志願錄取後不入學的考生,將會被作為失信考生受到懲戒,失信事實被記入個人失信檔案。應該如何看待這一規定?

楊建順:河南省出臺的招生新政既有利也有弊。建立誠信檔案肯定是一件好事,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誠信檔案是否精準、適當,特別是合法性值得商榷。

總的來講,把收到錄取通知書不入學定為失信,這是一個大問題,因為牽扯到考生的選擇權。高考是一件人生大事,對考生將來發展非常重要,甚至比結婚和工作都重要。歷年來,都有一些考生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後不入學,這種情況的確給某些高校帶來了困惑,造成招生資源的浪費,將其定性為一種負面影響,我是贊成的。

不過,與考生選擇權相比,把招生資源浪費看作是一種必要支出來考慮可能更好一些。如果是其他的方面出了問題,比如考試作弊、工作中撒謊坑人、生活中欺詐當“老賴”等,這些情況可以予以嚴厲懲罰。而將學生對高考、將來發展、人生規劃的選擇權當作不誠信,這實際上是考慮不週到。一名考生僅僅是收到錄取通知後不入學,就把他作為失信考生進行懲戒,這種做法太過苛刻、武斷,置考生選擇權于不顧,這是因小失大,是判斷上的一種錯誤。

既然招生政策允許考生填報多個志願,考生當然要多報志願,並且可以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後一定的時間內告訴高校,自己是否去報到,實現考生和學校之間的雙向選擇。招生應該有這樣一個雙向選擇機制,允許比較斟酌後進行選擇。

因此,河南省招辦出臺的新政需要更細化的機制、標準和程式來支援。建立高考誠信檔案是好事,但是目前的機制太過粗糙,沒有很好地尊重高考考生,好事要辦好,不能好心辦壞事。

儲朝暉:這一規定從道理上來講説不過去。高考招生錄取通知是一個單向程式,沒有經歷過雙向選擇,也就是説沒有考生確認的環節。河南省招辦判定考生失信,把收到錄取通知但不入校的考生記入失信檔案這一做法缺少依據,從相關程式上來講,也不夠完整。所以,我建議停止執行這一做法,因為在執行過程當中會産生一系列問題。

朱克西:我覺得河南省招辦出臺這一規定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招生是有計劃、有規定的,報了志願被錄取了又不去,這就是誠信問題。如果不懲罰,今後還會有類似的現象出現。如果很多考生都報了志願且被錄取但不入學,這樣對其他考生也不公平。

記者:河南省招生新政中提到,2018年,對錄取後不入學造成招生資源浪費的,2019年再次報名參加高考將限制其填報志願的學校數量,在實行平行志願的各批次,允許其填報志願的學校數量不超過兩個。應該如何看待這一規定?

楊建順:如果説有一些人存在多次這樣的行為,那麼對其進行適當的限制是可以的。但是對有些人來説,志願是用來保底的,這可能就意味著限制了其升學選擇權。行政法特別強調公正、正當和公平的觀念,注重正當的行政程式。作出不利的處分、待遇、措施等,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據。也就是説,作出影響權利和增加義務的一種措施,一般都強調法律法規方面的依據。招辦對考生實施信用懲戒限制了考生的權利,缺乏法治思維和法律依據。

誰來承擔浪費招生指標責任

記者:有觀點認為,考生被錄取後不入學,浪費了高校的招生名額,把本來能上這個學校的考生給擠掉了,考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應該如何看待這一問題?

楊建順:某些規則的設置自有其道理。比如,一所高校招了張某,就不能招李某了,結果張某又不來,高校的招生資源可能要浪費,李某的受教育權和發展權也可能會受到侵犯。如果是這樣一種情況,將其作為一種失信事實來定義,也是可以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這完全可以通過規範制度、完善機制來彌補。也就是説,招生制度應該改革,應該更加人性化,而不是拿誠信檔案説事,把考生的選擇許可權制住。

儲朝暉:造成招生資源浪費,責任不只是考生,招辦和高校也有責任。招辦和高校是如何決定把通知書發給考生的?如果説浪費招生指標,不能由考生一方面負責,應該是幾個方面都要承擔責任。

而且,指標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指標是計劃分配的産物。指標浪費是各方面資訊溝通不完整造成的,這一責任至少是各方面共同承擔,為什麼僅僅要考生單方面承擔?即便如此,考生也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首先應該是由招辦承擔責任,其次是錄取考生的高校,然後才輪到考生承擔責任。把責任完全交給考生承擔,肯定是不合理的。

事實上,每年確實有不少考生在接到錄取通知書後不願意去上學,但是在目前的情況下,考生缺少被告知的渠道。考生收到的通知書,其實只是招辦分派了一個學校,對於指派的這個學校,考生是否滿意,他們沒有表達和告訴的渠道。所以考生和招辦的資訊不是互通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考生失信,依據和邏輯都有問題。

這一事件也説明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還要進一步往前推進。最關鍵的是建立高校和考生之間直接溝通的渠道。招辦不是高校,不是直接招生的主體,只是一個中間機構,但是現在招辦處於強勢地位,左右著考生和高校,所以現有機制還需要進一步改革。

朱克西:關於這個問題,在確定規則的時候,方方面面考慮得要更細緻些,既要照顧到考生和考生家長,同時也要考慮到社會資源分配的公平公正性。考生胡亂填報志願是對自己不負責任,對社會也會造成浪費和損失。

記者:如果説目前招辦處於比較強勢的地位,那麼又該如何暢通考生和高校之間的溝通渠道?

儲朝暉:現在的情況是,招辦把某一個分數段的考生派給某一個學校。想要加強考生和高校之間的溝通,應該實行招考分離,建立一個不具有強制性的資訊平臺,把招錄資訊發佈到平臺上。這樣,高校可以根據了解的資訊,在更大範圍去選擇考生;考生也可以在更大範圍內選擇學校,這才是權利對稱的平衡關係。

實行招考分離,加大考生和高校之間的雙向溝通,讓資訊更加通暢,才能使各方面的權利都得到保障。

被錄取後不入學情況怎樣避免

記者:考生失信行為被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對他將來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會産生哪些影響?

楊建順:考生失信行為一旦記入誠信檔案,那麼對考生將來的學習、工作和生活都會産生影響。現在不少領域都建立了黑名單制度,一旦失信行為被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對一個人將來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正因為如此,我們更應該慎重、紮實、合法合理、認認真真地來建構這種誠信檔案,而不可以光顧著去追求社會關注度搞一些噱頭。高考誠信檔案是一件好事,但一定得辦好才行。考慮到現在有些孩子在報考大學時還不是成年人,把未成年人記入誠信檔案可能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對考生實施信用懲戒,後續工作需要很好展開。因為對其學習、工作和生活産生的影響很大,將來的發展可能會受到限制,可能一個人才變成一個庸才,這是國家和社會的損失。

記者:通常情況下,從考生的角度來講,被錄取後不入學的原因可能有哪些?

朱克西:如果考生有特殊情況,比如説見義勇為、有生命危險等,這些情況另當別論。其他的情況包括:填報志願時沒有填報好,與考生的理想有一定的距離,覺得學校不理想,還想再考一次;還有一種情況可能與考生報考的高校的介紹有關,考生後來了解的情況與高校介紹的情況不符,這個時候,考生被錄取後不去報到也能理解。我覺得這不應該由考生承擔責任。不過,如果高校沒有虛假介紹,而考生不去報到,那就説明考生沒有做好功課,考生以及家長沒有考慮清楚。總的來説,考生和高校兩方面都得做好相關工作,從其中一個角度考慮問題的話比較片面。

記者:在目前的狀況下,如果考生被錄取後又想復讀,怎樣做才比較合適?

楊建順:考生拿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儘早作出反饋,告訴錄取自己的學校有其他選擇,這實際上就是誠信的體現。所以,相關的機制不應該限制誠心誠意高考的人,應該是限制那些確實有不誠信做法和意圖的人。如果之前溝通不暢,可以遞交相關情況説明,把真實情況闡釋清楚,高校也會理解。

考生向高校或招生部門進行陳述,實際上也涉及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即從減少考生損失的角度來講,要設立一個救濟機制。建立高考誠信檔案必須有救濟機制,行政法上講到了正當程式原則,行政法上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有侵害必有救濟、有懲處必有救濟,這在權利救濟方面缺一不可。所以説,要有相關的救濟機制,能夠讓考生證明確實沒有不誠信行為,而僅僅是為了多一份選擇錯過了時間,沒有及時地把資訊反饋給高校。

儲朝暉:我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考生想復讀是他們的權利,學校可以與收到錄取通知書的考生進行溝通。有些學校在錄取某個考生前就會與考生進行溝通,大概意思就是,如果你不來上學,那麼我就不給你發通知書。我覺得可以做這樣的溝通,如果考生明確表明自己不想來上學,那麼學校就可以不給考生發通知書,避免後面一些情況的發生。(製圖/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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