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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務員考試“雷同試卷案”開庭

發佈時間:2018-01-02 11:08:36 | 來源:檢察日報 | 作者:劉文暉 | 責任編輯:閆景臻

12月28日,天津理工大學應屆畢業生趙馨芃訴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一案(本報2017年10月11日曾報道),在天津市河西區法院開庭審理。


今年3月,趙馨芃報名參加天津市公務員公開招錄考試,先後通過筆試、體測、面試、政審環節。9月7日,趙馨芃接到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發給她的《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書》,理由是其“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科目被鑒定為雷同試卷”。趙馨芃最終沒被錄用。因認為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作出的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違法,9月11日,趙馨芃將對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被告對其作出的成績無效決定。


開庭前幾日,趙馨芃接到了法院寄來的被告出示的雷同答卷甄別報告。報告由北京語言大學考試安全研究中心2017年5月3日出具,一共兩份。一份是針對2017年天津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筆試《行政職業能力測驗》雷同答卷的甄別報告,包括數據描述、甄別方法、甄別結果三項內容;另外一份是針對趙馨芃和另一位考生雷同答卷的甄別報告,報告顯示,兩名考生錯同率為0.81-0.88。


“5月3日就認定雷同試卷了,按説我應該沒有這個科目的成績。為什麼在5月12日公佈成績時,我查到這一科目的成績為65.1分?”趙馨芃認為,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規定。”被告在閱卷已經結束,成績已經公佈且原告進入體測、面試、政審環節後,沒有資格對其成績作出處理。


“公務員招錄考試的法律法規不是特別健全,我中心在履職程式上沒有嚴重的瑕疵。”被告方表示,被告拿到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機構出具的甄別報告後,對原告考場情況和答題卡資訊分別進行了核查,最後按照《處理辦法》對原告作出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本報將繼續關注後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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