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 星期三

《計量比對管理辦法》解讀

2023-03-30 13:25:20.0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印發《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公告 2023年第69號)(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落實《辦法》要求,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現行的《計量比對管理辦法》自2008年發佈實施以來,進一步規範全國計量比對工作,有效促進計量標準量值的統一、準確和可靠。近年來,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和行業在計量比對工作中積累了一些有益經驗和做法,取得較好成效,為推動高品質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計量比對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特別是計量比對活力不夠,項目有效供給不足,制度規範還需進一步完善等問題亟待解決。2020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於加強計量比對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計量〔2020〕127號),對健全計量比對工作機制和管理模式提出了明確要求。修訂《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對於保證測量結果等效一致,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計量監督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保障量值準確可靠的客觀需要。計量是構建一體化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撐。我國經濟已轉向高品質發展階段,計量作為國家品質基礎設施的基礎,是推動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支撐,計量比對是確保量值準確可靠的重要手段。只有測得準,才能造得準,除了産業領域外,水利、鐵路、氣象、海洋、能源等領域對測量儀器復現的量值準確可靠提出了更高要求。修訂《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對強化計量比對工作,切實提高計量比對供給品質和效益,對確保我國量值準確可靠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內在要求。新修訂的管理辦法,擬取消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備案制度,將國家計量比對項目申報主體範圍全面放開,允許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企業、事業單位作為計量比對提供機構,可面向社會自主開展計量比對活動,進一步釋放市場主體活力,激發社會創造力。通過參加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作為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復查考核、標準物質定級、計量授權以及實驗室認可的參考依據。可進一步簡化考核程式、提高審批效率。由於計量比對是計量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方式,也是憑技術和數據説話的較為客觀公正的監管方式,修訂《計量比對管理辦法》,將計量比對作為對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標準物質的監督檢查手段,有利於擴大計量比對供給,強化計量比對結果使用,能夠有效提升計量監管效能。 

二、與原有制度相比,《辦法》做了哪些修訂? 

修訂後的《辦法》以保障量值準確可靠、滿足新時代計量改革發展要求為目標,著眼于當前計量比對存在的問題,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計量比對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注重推動形成計量比對機制化工作格局,注重增強計量比對活力,提高計量比對供給品質和效益,在健全計量比對管理模式和工作機制,加強計量比對結果使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既是對前期探索形成的計量比對改革經驗的總結,也是將《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計量比對工作的指導意見》確定實施的改革措施的進一步固化。 

一是強化計量比對應用,加強對計量比對的監管。計量比對既是量傳溯源方式之一,也是強化計量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能通過評價參加比對的實驗室反饋傳遞標準(樣品)的測試結果,判定參加比對實驗室所涉及本次比對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標準物質的運作狀態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可作為憑技術和數據説話的、較為客觀公正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辦法》強化計量比對結果應用,明確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可作為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復查考核、標準物質定級、計量授權以及實驗室認可的參考依據。《辦法》強化了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理,除了通報批評外,情節嚴重的,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二是更大力度放開搞活,激發計量比對活力。《辦法》將國家計量比對可以由全國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或者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實施,調整為具有相應能力和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就可申報國家計量比對項目。同時,取消了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的備案制度。為提高計量比對供給品質和效益,充分發揮市場力量,《辦法》打破了原辦法中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和參加比對實驗室的資格限制,由依法設置或授權的技術機構擴展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三是增加了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的溯源性要求。為確保計量比對結果的科學性、有效性,《辦法》將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條件中的能夠提供穩定可靠的傳遞標準或樣品,調整為能夠提供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的準確、穩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者樣品,新增了對計量比對傳遞標準(樣品)或參考值的溯源性要求。 

三、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哪些單位必須報名參加國家計量比對? 

(一)國家計量比對主導實驗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的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或者標準物質等符合計量比對要求,並能夠在國家計量比對期間保證量值準確; 

(3)能夠提供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的準確、穩定和可靠的傳遞標準或者樣品; 

(4)具有與實施國家計量比對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已取得國家計量比對所涉及的計量基準證書、計量標准考核證書或者標準物質定級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國家計量比對,能夠提供正當理由且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書面同意的除外。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國家計量比對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四、國家計量比對組織實施過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行為? 

(一)主導實驗室、參比實驗室和技術專家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在國家計量比對結果公佈前不得洩露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未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不得發佈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及結果。 

對擅自洩露或者發佈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及結果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有關情況通報主導實驗室、參比實驗室所在單位,取消申報國家計量比對資格,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二)主導實驗室不得有下列行為: 

(1)抄襲參比實驗室國家計量比對數據,弄虛作假; 

(2)與參比實驗室串通,篡改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3)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其他行為。 

參比實驗室不得弄虛作假,相互抄襲國家計量比對數據。 

主導實驗室和參比實驗室存在以上行為的,國家計量比對結果無效,取消申報國家計量比對資格,予以公開;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