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 星期三

市場監管部門集中曝光經營主體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專項治理行動典型案例

2023-10-10 08:44:47.0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今年6月,市場監管總局部署開展經營主體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專項治理行動,截至目前已累計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近千戶,專項治理行動取得階段性成效。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聚焦各類信用高風險企業,緊盯群眾高度關注、社會影響大、危害後果嚴重的大案要案,集中查處了一批嚴重違法失信典型案件,提升了信用監管威懾力,有效凈化了市場環境。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市場監管局將被撤銷氣瓶充裝資格的寧夏龍江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3年7月,銀川市市場監管局西夏區分局執法人員對寧夏龍江清潔能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調取當事人2023年6月規格為50kg的液化石油氣瓶充裝記錄8053條,發現其中有333條超過了《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021)中GB/T5842《液化石油氣鋼瓶》型號為YSP—118的鋼瓶要求的最大充裝量。

經查,銀川市市場監管局已于2023年1月對當事人超量充裝的違法行為給予了行政處罰。當事人在2023年6月再次發生超量充裝的違法行為,且超量充裝的鋼瓶數量較多,情節嚴重。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四項等相關規定,認定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行為屬情節嚴重,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撤銷當事人氣瓶充裝資格的行政處罰,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對液化石油氣進行超量充裝,易導致氣瓶內壓力增高,存在氣瓶變形甚至爆炸的安全風險。當事人無視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在短時間內連續發生超量充裝的違法行為,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嚴懲。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永寧縣市場監管局將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永寧縣隆浩昇燃氣有限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寧夏銀川富洋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發生後,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在全區部署開展了安全生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6月29日,永寧縣市場監管局在永寧縣隆浩昇燃氣有限公司檢查時,在其庫房貨架上發現了4個僅標明“萬美”牌標誌,未標注製造廠名稱、生産許可證編號、生産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氣流動方向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經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于2023年1月通過網路購買了80個“萬美”牌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已陸續向客戶銷售安裝了76個。其中,當事人在“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發生後,仍然為永寧縣某經營店銷售安裝了上述“萬美”牌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

依據《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018)的有關規定,應在調壓器殼體明顯的位置以不易磨滅的形式標有包括製造廠名稱、商標、生産許可證編號、生産日期、使用年限、燃氣流動方向等內容的標誌或銘牌。永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九條,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九章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從重的行政處罰,沒收了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當事人在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發生後,不吸取事故教訓,不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産品品質經營主體責任,仍然銷售安裝明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産品,性質惡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其實施失信懲戒。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市場監管局將出具虛假鑒定結論、未按規定進行氣瓶充裝的中衛市容大燃氣銷售有限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3年6月22日,中衛市市場監管局在安全生産大檢查中,發現中衛市容大燃氣銷售有限公司未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要求對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檢驗和進行氣瓶充裝活動。

經查,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氣瓶充裝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在《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正式實施後,當事人對2.6萬隻不符合《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規定條件的液化石油氣瓶出具了虛假鑒定結論。在寧夏銀川富洋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發生後,當事人依然使用已報廢的氣瓶進行充裝活動,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製度,其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中衛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等規定,按照從重處罰的原則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5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當事人作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燃氣經營單位,無視法律法規規定,未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要求開展檢驗活動,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檢查、記錄製度,並使用已經報廢的氣瓶實施充裝,主觀故意明顯,給燃氣使用者和相關人員造成了極大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其予以嚴懲。

四、湖北省武穴市市場監管局將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氣瓶的武穴市龍坪液化氣站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3年1月,武穴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武穴市龍坪液化氣站在現場充裝的一隻氣瓶的生産日期為2012年1月,該氣瓶為設計使用年限8年的燃氣氣瓶,已超出設計使用年限3年且未見有效檢驗(安全評定)合格、延期使用報告。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在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7日間共充裝氣瓶2501瓶,氣瓶充裝前檢查記錄僅為549瓶,充裝後檢查記錄為550瓶,當事人充裝1951個氣瓶未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及填寫記錄。

武穴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充裝超出使用年限且未經檢驗的氣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實施氣瓶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並對當事人處以18.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産和燃氣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印發了《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全面加強市場監管領域城鎮燃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嚴肅查處充裝超出設計使用年限氣瓶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五、天津市河東區市場監管局將在食品生産經營過程中存在較多食品安全隱患的天津市河東區航澤飯店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3年5月12日,天津市河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天津市市場監管委的輿情通報,為某博主在“今日頭條”發佈視頻,曝光天津市河東區航澤飯店存在食材回收利用等食品安全問題,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河東區市場監管局當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調料存放區發現了已超過保質期限但尚未開封的花生黃豆碎,隨後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當事人已于2023年5月9日自行停業,在其經營期間,分別存在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未戴手套直接用手抓取調料製作菜品,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未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單獨存放在有明確標誌的場所,擅自改變操作間設備設施佈局,生産經營被容器污染的食品,將活魚放在單眼灶臺上宰殺,在化凍池內洗手及清洗食具,操作人員服裝發帽不齊等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等多項法律法規規定,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河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于2023年8月9日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産停業,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罰款人民幣2萬元,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其經營者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五條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生産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是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有力屏障。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法治觀念淡薄,在食品生産經營過程中存在眾多食品安全隱患,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市場監管部門在依法從嚴從重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綜合運用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資訊公示等信用監管工具,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當事人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並對其他餐飲服務經營者進行警示,依法規範食品生産經營行為,築牢食品安全屏障。

六、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市場監管局將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計量器具的淮北市相山區韓家魚王水産店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3年5月,淮北市相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某農貿市場檢查中發現,淮北市相山區韓家魚王水産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的電子計價秤。經對當事人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安全性”與“計量法制標誌和計量標識”檢定,檢定結果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該計量器具具有欺騙性使用的特徵”及“計量器具標識內容不全”。當事人聲稱該計量器具為送貨到府購買,在該秤輸入特定數字後會出現不同的斤數,以達到欺騙消費者的目的。

執法人員查詢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後發現,當事人曾于2023年1月因使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被淮北市市場監管局予以行政處罰。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在半年內兩次實施違法行為,主觀惡意明顯。淮北市相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計量法》第二十七條和《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于2023年8月24日對當事人從重作出行政處罰,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八條規定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計量器具的準確性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當事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多次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破壞了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性質惡劣,最終受到了市場監管部門的從重處罰和信用懲戒,以其行為對其他經營主體形成了警示。

七、安徽省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將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合肥市包河區恒尊煙酒經營部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3年5月4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合肥市包河區恒尊煙酒經營部涉嫌銷售假酒。經調查,當事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古井貢酒1瓶,貨值金額310元。執法人員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發現,當事人在2023年內曾因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古井貢酒被包河區市場監管局查獲,處以沒收侵權白酒2瓶和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此次違法行為係當事人在五年內第二次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且兩次違法行為間隔時間短,主觀故意明顯、性質惡劣。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九條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當事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優化消費環境,切實保障人民群眾消費安全。

八、遼寧省大連市市場監管局將假冒註冊商標的王某彬、葛某平、徐某飛等三名自然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3年3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大連市市場監管局發來《司法建議書》,對王某彬、葛某平、徐某飛3名自然人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情況進行了通報。

大連市市場監管局經進一步核查了解到,王某彬、葛某平二人為謀取利益,在沒有任何資質及授權的情況下,私自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硒鼓,並通過微信聯繫客戶進行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22萬餘元;徐某飛購買散裝白酒後,聯繫他人包裝成某著名品牌白酒並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7萬餘元。3名當事人通過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獲取非法利益,屬於故意侵犯智慧財産權且情節嚴重。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和《遼寧省智慧財産權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有關規定,大連市市場監管局于6月下旬將上述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當事人實施的商標侵權行為嚴重侵犯了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已受到法律的嚴懲,被判處刑罰。市場監管部門與司法部門積極溝通,協同聯動,依法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從而強化信用懲戒,提高違法成本,有效發揮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警示教育作用。

九、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藤縣市場監管局將“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藤縣鴻飛煙花爆竹貿易有限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3年3月27日,藤縣市場監管局對藤縣鴻飛煙花爆竹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爆竹進行抽樣檢測,檢測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經藤縣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爆竹,具有從重處罰情形。且當事人因銷售的産品抽檢不合格,分別於2021年6月8日和2022年6月2日被藤縣市場監管局兩次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爆竹,違反了《産品品質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銷售的爆竹自2021年以來連續三次抽樣檢測不合格,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存在“屢禁不止、屢罰不改”情形,藤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産品、沒收違法所得、從重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市場監管部門對存在“屢禁不止、屢罰不改”情形的經營主體,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施嚴格監管,並通過向社會公示形成強大震懾,實現查處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十、山西省河津市市場監管局將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弄虛作假惡意逃避執行的河津市運鍋安全閥校驗維修有限公司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020年4月,河津市運鍋安全閥校驗維修有限公司因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安全閥檢驗檢測活動,被河津市市場監管局作出對公司處15.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因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河津市、運城市兩級法院兩次審理,均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後,仍拒不履行繳納罰款的法定義務。2021年5月,河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向河津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被受理。在明知尚未繳納罰款的情況下,當事人為逃避執行,于2022年11月向河津市行政審批局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辦理登出登記,並於2023年1月被批准登出。2023年5月,河津市市場監管局在得知情況後立即向河津市行政審批局發出撤銷登出登記的建議函,隨後當事人被恢復為正常登記狀態。

由於當事人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觀惡意明顯,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嚴重影響了市場監管部門的公信力。2023年7月4日,河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弄虛作假惡意逃避執行是典型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實施強有力的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打擊力度,促使經營主體守法誠信經營,推進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