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需維護無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

2024-03-06 13:54:53.0 來源:農民日報客戶端 作者:李秀萍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中,入市收益分配直接關乎農民能否公正、公平享有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紅利。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9起涉農民事典型案例。其中,蔣某某與某社區第一居民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確認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收益分配方案應當依法撤銷。

某地是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地區。當地某社區第一居民組所有的一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被納入入市試點範圍。該地塊最終採取出讓方式入市交易,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出讓年限為40年,入市價格為12.07萬元/畝(其中,土地流轉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6.6萬元/畝,土地開發成本費、集體收益部分5.47萬元/畝),確認航拍測繪面積136.82畝,獲得入市收益1651.42萬元。

2020年8月,某社區第一居民組對入市收益中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流轉補償費制定分配方案如下:可納入分配的費用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流轉補償費(6.6萬元/畝),以戶為單位,按照每戶現場實際測量的承包地面積進行計算;全體承包農戶現場測量的承包地面積共計198.97畝,需分配的資金為1313.2萬元。

原告蔣某某及其父母均係某社區第一居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某社區第一居民組均沒有承包地。原告蔣某某認為某社區第一居民組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某社區第一居民組于2020年8月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

審理法院認為,物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案中,某社區第一居民組制定的分配方案,以全體承包農戶現場測量土地面積198.97畝為基數,按照6.6萬元/畝的入市交易價格標準向承包農戶分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流轉補償費,合計需要費用1313.2萬元,而此次入市按照航拍面積136.82畝,實際獲得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流轉補償費為903.01萬元(6.6萬元/畝×136.82畝)。依照某社區第一居民組制定的分配方案分配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流轉補償費,大量佔用屬於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的土地開發成本費、集體收益部分等入市收益,必然導致包括蔣某某在內的少數沒有承包地或者承包地面積較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另行分配集體收益時可分得的收益減少,直接損害包括蔣某某在內的少數沒有承包地或者承包地面積較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故該分配方案不應作為收益分配的依據。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某社區第一居民組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決策,而入市收益分配作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工作的關鍵末梢,直接關乎農民能否公正、公平享有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紅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然享有自行分配集體收益的權利,但所形成的分配集體收益的決議必須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對雖經民主議定程式做出但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收益分配方案予以撤銷,及時有效維護少數無承包地以及承包地較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該案裁判對於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行使自治權分配集體收益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也有利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推進,充分體現人民法院為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