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涉外法制建設 助力一帶一路共建

2024-08-01 10:23:46.0 來源:中國傳媒大學國際傳媒教育學院 作者:寶瀟然

2023年10月在北京舉行的第三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啟高品質共建“一帶一路”新階段。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加強涉外法制建設,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境。將習總書記加強涉外法制建設講話精神,落實到“一帶一路”,既可為“一帶一路”駛入高品質發展快車道提供法制支援,又可為複雜多變國際環境提供抵禦外部風險的法律武器。經過十年的發展,“一帶一路”已從初始的理念提出、早期收穫,進入到規則建構的關鍵階段。推動“一帶一路”高品質發展,需要把握“一帶一路”國際規則建構面臨的新特點與新需求,以實現“一帶一路”涉外法制領域的“軟聯通”。“一帶一路”建設中,涉及我國巨大的海外利益和海外安全,在“一帶一路”法治公告産品的提供上,需要更加積極主動。把握“一帶一路”涉外法制體系構建的重點,加快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必須加強頂層設計,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形成涉外法制工作大協同格局。

第一,加強“一帶一路”涉外法制體系建設,要從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一帶一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設同“一帶一路”高品質發展、高水準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

首先,“一帶一路”高品質發展亟需國際規則防範風險。隨著“一帶一路”合作發展的深入,境外安全風險防控的重要性愈顯突出。當前國際形勢中不穩定、不確定、不安全因素日益突出,而現有的國際經貿投資規則赤字,需要構建更加完善的國際經貿規則體系,為“一帶一路”建設創造良好法治經貿環境,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品質發展,維護多元穩定的國際經濟格局和經貿關係。

其次,“一帶一路”國際規則是當前涉外法制建設的短板。當前的涉外法制體系建設仍不完善,無法滿足新一輪高水準對外開放和推進“一帶一路”高品質發展的需要。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停擺和統一的投資規則體系的缺失,“一帶一路”共建無法借助現有規則體系,解決合作中不可避免的國際爭端。亟需構建符合“一帶一路”需求的涉外法制體系,彌補現有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不足。

再次,“一帶一路”共建國之間的雙邊投資協定有待更新升級。隨著國際經貿投資發展的日新月異,我國同“一帶一路”共建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存在與現實脫節問題。其中關於“投資者”和“投資”等核心概念的界定,已無法匹配數字經濟的實際情況。

此外,“國民待遇”條款規定不全面;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有限等問題日益突出。隨著“一帶一路”共建的持續深入,更新和升級現有的雙邊投資協定並澄清規則條款,符合“一帶一路”共建國的共同利益。

 最後,“一帶一路”共建國之間的經貿投資糾紛解決機制仍需提升完善。當前,“一帶一路”建設存在的涉外法治問題與挑戰,需要共建國強化其提供涉外法律服務的意願與能力。一方面,“一帶一路”建設存在的法律衝突更為複雜多元。“一帶一路”沿線涉及將近70個國家, 其法律體系涉及英美法係、大陸法係、伊斯蘭法係, 各法係之間存在衝突, 同一法係內也存在規範衝突。另一方面,在“一帶一路”建設中,審判機關面臨著大量涉外民商事案件增加,審判過程中需要依法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 準確查明和適用外國法律。這不僅是對共建國法院審判涉外案件的要求, 同樣也是對律師提供涉外法律服務的要求, 涉外律師在提供涉外法律服務過程中應能準確適用國際法、有效查明外國法、科學適用外國法。目前,我國國內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在“一帶一路”法律服務供給方面仍有待深入提高,需要加強與共建國仲裁機構和律師事務所的聯繫。

第二,涉外法制是一個有機融合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等諸多方面的制度體系。推進“一帶一路”涉外法制體系建設,應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各司其職、統籌推進。建設協同高效的“一帶一路”涉外法制實施體系,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提高涉外法律服務水準。

從立法層面,堅持立法先行、立改廢釋並舉,形成系統完備、規則完善的“一帶一路”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夯實“一帶一路”法治之基。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涉外法律制度是國家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礎,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我國立法機關應視輕重緩急,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則,有重點、分步驟地通過制定新法和修法、釋法以及廢除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加快建立公開透明的“一帶一路”涉外法律體系,為推進“一帶一路”高品質共建提供法制保障,也為防範和應對外部風險挑戰提供法律工具。

從執法層面看,我國行政機關應注重提升涉外執法能力建設,在執法實踐中用好國內國際兩類規則,通過適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解釋法律法規,提高我國涉外法律法規的透明性、穩定性,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從司法層面看,我國司法機關應加快涉外立法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準據法,審結一批具有規則意義、國際影響重大、推進法治進程的典型涉外案例,為“一帶一路”涉外法制建設提供司法護航。

從法律服務層面看,應積極培育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培養一批國際一流的涉外法治人才,為保障我國公民、法人以及國家在海外的合法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專業服務。

第三,推進“一帶一路”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必然要求我國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一帶一路”規則制定,參與“一帶一路”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推進共建國關係法治化,推動全球治理朝著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就國際法治合作而言,要基於國際條約和平等互惠原則,深化“一帶一路”共建國執法司法合作,積極開展送達、取證、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等司法協助,深化律師、仲裁、調解、公證等領域的法律服務協作,加強領事保護與協助,強化保護我國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鏈。積極參加和引領“一帶一路”國際規則制定和改革,提高中國影響“一帶一路”規則形成和完善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推進全球治理體系改革,打造維護“一帶一路”共建國權益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涉外法治之翼”。

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導致世界變革的動蕩性顯著上升,國際法治面臨著冷戰思維、霸權主義和單邊主義的嚴峻挑戰。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需要法治進行保障。”面對世界各國共同現代化的歷史任務,中國將堅定不移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邁向高品質發展新階段。加強涉外法制建設,穩步拓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法治,保證共建“一帶一路”的國際合作環境更加公平、團結、創新,法治化、國際化、市場化營商環境持續優化,産業鏈供應鏈融合程度不斷提高,互聯互通水準進一步提高,為“一帶一路”下一個金色十年注入新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