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

2023-12-13 10:29:41.0 來源:中國網-文貿中國 作者:雷林軒

近年來,圍繞未成年人保護,我國先後增設了《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進法》,大幅修改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法》,並在《民法典》《刑法》《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中補充了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規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初步形成了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體系。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還需從頂層設計、保護網路、體系銜接方面進行調整。

一、指導原則入憲,明確保護政策

構建科學、完備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體系,首先需要確立先進的立法理念和政策導向,應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統籌立法工作和法律適用,全面、深入地推進未成年人保護。對此,有必要在我國憲法中確立“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則,提供明確的指導思想。

“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源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確立的“兒童利益最大化(Best Interests Standard of Children)”原則。所謂的兒童利益最大化,就是對於關乎兒童的事項,相關部門和機構在行事時必須將兒童利益置於首要地位。我國自1990年成為公約締約國以來,已經將該原則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形式體現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等法律規範中。目前,“兒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已被許多國家吸收在憲法之中。為進一步推進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亦可考慮根據我國現有立法情況將該理念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形式體現在憲法的相關條款之中。

二、補充重要板塊,嚴密保護法網

未成年人保護依賴一個體系完備、邏輯自洽的法律系統。從未成年人保護的國際立法實踐來看,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至少應當涵蓋兒童福利、義務教育、民事保護、刑事司法等領域。針對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目前普遍認為還缺乏專門的福利法和司法法,應進一步推動相關專項立法工作。

一方面,由於現有的兒童福利制度存在內容分散、立法級別較低等缺陷,制定《兒童福利法》是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推動兒童福利治理體系現代化的當務之急。值得注意的是,加快推進兒童福利立法,現在已經具有了可行性,民政部、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均已將制定兒童福利法列入了立法計劃。根據現階段的理論研究和公眾意見,《兒童福利法》應當採取福利和保護兼備的綜合立法模式,確立以國家義務為核心、家庭義務為基礎、社會義務為補充的責任分配機制,其福利內容涵蓋生活、教育、醫療、司法等多個領域,為所有兒童提供全面的普惠型幫助。

另一方面,鋻於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在身心方面的差異,應當將未成年人從成年人司法體系中獨立出來,制定專門的未成年人司法法。未成年人司法法的意義在於,其可以通過引入特殊的理念、機制、程式、處置措施,貫徹“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政策方針,以有別於成年人的方式處理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在當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關規定較為分散的情況下,局部的修改和調整難以滿足體系性的需求。所以,制定一部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法,已是學術研究和司法實踐的共識。在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的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其一,建立具有體系性、科學性的未成年人保護處分制度,注重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其二,彌補未成年人刑罰制度精細化不足的問題,落實提前性預防和有效性干預機制,避免“一罰了事”或“一放了之”;其三,突出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立場,強化政府的行政支援和引導,引入社會力量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幫助。

三、理順法律關係,形成保護合力

到目前為止,我國現有的多個專門性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和其他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規範已經形成了一個較為全面、複雜的規範體系。為使這一龐大的規範體系內在協調、充分發揮應有功能,還需注意不同法律規範之間的銜接問題。

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與《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規在強制報告制度方面就未能有效銜接。《未成年人保護法》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特定人員及時報告工作中發現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但由於《未成年人保護法》與其他相關民事、行政法律規範銜接不暢,導致強制報告制度缺乏可實施性,近三年的報告率並不理想。針對強制報告制度的責任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一百二十九條第1款對相關民事責任作出了一般性描述,“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實踐中多認為《民法典》並無相應條款與之銜接。在行政責任方面,《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於沒有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而對此,《治安管理處罰法》也無相關規定與之對應。此外,強制報告制度的落實,實際上離不開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等特殊職責行業人員,但相關行業的《醫師法》《教師法》《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未能有效銜接,沒有吸收強制報告義務。

由此可見,針對現有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規範,仍需進一步梳理規範之間的關聯,彌補民、行、刑之間的銜接漏洞,確保立法目的能夠有效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