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況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積極拓展跨境電商出口的部署,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聯合出臺《商務部等9部門關於拓展跨境電商出口推進海外倉建設的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優化跨境電商出口監管模式的政策措施。這些措施旨在進一步為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創造更加便利、高效、安全的通關環境,推動我國外貿經濟實現高品質發展。其中,涉及海關工作的包括探索推廣跨境電商出口拼箱“先查驗後裝運”模式、研究擴大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進一步完善資訊化系統功能等措施。
二、目標任務
海關總署此次發佈公告的主要目標是通過簡化跨境電商出口監管流程,提高通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的持續健康發展。同時,通過優化監管模式,更好保障貿易安全,提升我國跨境電商的國際競爭力。
三、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四項主要內容: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簡化跨境電商出口單證申報手續;推廣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監管模式;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
四、落實措施
為確保政策的有效實施,海關總署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確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的具體要求,企業無需再向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二是簡化出口單證申報手續,企業或其代理人無需再向海關提交收款電子資訊;三是在杭州、寧波、上海等直屬海關推廣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監管模式;四是在北京、天津、哈爾濱等直屬海關推廣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監管模式。
五、工作進展
海關總署現已完成相關係統改造工作,如取消收款單和海外倉備案等功能,並完成系統測試。公告發佈後,將請各相關直屬海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指導企業了解並適應新的監管模式和工作措施。
六、涉及範圍
此次公告涉及的對象主要為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同時,也涉及相關直屬海關及隸屬海關。
七、執行標準
公告明確了各項便利化措施的具體執行標準,如企業無需再向海關提交收款電子資訊,但需保證傳輸的交易、物流等電子資訊的真實性等。同時,也明確了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的職責和要求。
八、注意事項
一是企業在享受政策便利的同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監管要求;二是企業應加強對自身業務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確保向海關傳輸的數據真實、準確、完整;三是企業在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業務時,需充分了解並適應新的監管模式,確保業務順利進行。
九、關鍵詞詮釋
先查驗後裝運:指出口貨物以散貨形式進入監管作業場所,先行接受海關查驗,然後再根據實際需求靈活拼箱裝運的監管模式。
跨關區退貨: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貨商品可在試點海關範圍內開展跨直屬關區退貨,退貨商品應當退回至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業務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
十、惠企利企舉措
海關總署此次公告中的措施,切實為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帶來了諸多惠企利企舉措。如取消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簡化了企業備案流程,進一步提升了通關效率;簡化出口單證申報手續,企業無需再提交收款電子資訊,申報流程更加便捷。此外,推廣出口拼箱貨物“先查驗後裝運”監管模式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跨關區退貨模式,提高了跨境電商的通關效能和退貨便利性,旨在降低企業運營成本,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出口的快速發展。
十一、新舊政策差異
與以往政策相比,本次海關總署發佈的公告在跨境電商出口方面帶來了顯著變化。如根據現行模式,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除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外,還需在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進行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涉及多環節備案。公告下發後,跨境電商企業不需在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進行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申報出口時,“單一窗口”不再校驗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資訊。
在單證申報上,過去企業需提交包括收款單在內的多項資訊,流程複雜,此次簡化申報手續,為企業做了“減法”,進一步提升了通關便利性。
此外,推廣的“先查驗後裝運”及跨關區退貨等新模式,使得貨物通關和退貨處理更加靈活高效,有效降低了企業的運營和時間成本,為跨境電商的快速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