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高品質發展,推動數字經濟做強做優做大,推進本省現代化産業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對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應當以數據為關鍵要素,以數字基礎設施為主要載體,以數字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賦能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領域加快發展,催生新産業、新模式、新動能。
第三條 發展數字經濟應當遵循創新引領、産業支撐、應用牽引、數據賦能、公平競爭、安全有序、系統推進、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的領導,統籌部署、組織推進、督促檢查全省數字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和推進社會治理數字化轉型,科學佈局科技攻關和産業發展,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圍繞本省現代化産業體系建設推動數字技術賦能傳統産業數字化智慧化轉型升級,催生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協同推進數字産業化和産業數字化,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産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字經濟主管部門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數字經濟發展專項規劃,推進數字經濟區域特色化、差異化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龍頭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産業聯盟等依法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鼓勵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數字經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援有關單位採用先進的數字經濟標準,並依法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數字經濟對外開放合作機制,加強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及其他國家在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技術研發、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數字經濟標準制定等領域的數字經濟國際合作,推動實現國內國際雙迴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省外數字經濟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龍粵港澳等聯動發展,加強在技術、産品、應用轉移和重大項目等方面合作交流;參與推進東北地區數字經濟一體化發展,推動算力資源協同調度,加速跨境電商服務一體化、檢驗檢疫通關一體化、智慧旅遊服務一體化、智慧交通服務網路、物流多式聯運網路等重大項目合作和平臺對接。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元參與、協同聯動的數字經濟發展機制,推動數字産業化、産業數字化、數字化治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鼓勵和支援各類經營主體採取多種方式,平等參與數字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數字産品研發製造和服務、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章 數字經濟發展支撐
第一節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跨行業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協同推進機制,構建和完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重點統籌網路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數據基礎設施等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動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改造。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數字經濟發展實際,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時統籌考慮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需要,並加強交通、市政、電力、公共安全等相關基礎設施規劃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相互協調和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推動數字基礎設施與鐵路、公路、橋梁、隧道、電力、地下綜合管廊、機場、車站、碼頭、郵政快遞、智慧桿塔等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共商共建共用共維,實行集約化建設和管理,提高基礎設施利用率。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通信和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新一代固定寬頻網路和行動通訊網路佈局,推動骨幹網、城域網和接入網建設,提高網路容量、通信品質和傳輸速率,實現市、縣中心城區和重點城鎮,以及重點産業園區、交通樞紐、熱點景區等區域高速網路全覆蓋。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新一代網際網路協議規模部署和應用,推進網路、平臺、應用、終端全面改造升級。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等相關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劃,以及國家和省有關建設設計標準和規範,預留網路基礎設施所需的空間、電力等資源,依法配套建設網路基礎設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服務國家空間資訊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統一規劃保障基礎地理資訊、衛星定位連續運作綜合服務系統、定量遙感真實性試驗場等空間資訊基礎設施建設,落實北斗衛星基準站網建設要求,打造天地一體化資訊網路。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數字基礎設施支撐,統籌網路基礎設施建設,接入各類終端感知數據及各類衛星資源數據,提供更加豐富、功能完備的時空基準服務和導航增強服務。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鼓勵有條件的機構和企業參與空間資訊基礎設施建設,參與構建通信、導航、遙感等空間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打造數據流通利用安全可信環境,建設可信數據空間、區塊鏈網路、隱私保護計算平臺等技術設施,構建高速互聯、高效調度、開放普惠、安全可靠的數據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全省算力基礎設施佈局,按照空間集聚、規模發展、存算均衡、技術先進、節能降碳的要求推進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支援數據中心優化建設和改造升級,構建協同高效的數據處理體系,融入和服務全國一體化算力網。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和有關規定,支援本區域算力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新建算力基礎設施與可再生能源發電等協同佈局。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人工智慧、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工業網際網路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支援建設人工智慧技術應用平臺、區塊鏈底層平臺、演算法平臺等基礎平臺,建立領先的新技術能力支撐體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邊境地區及口岸城市行動通訊網路等基站建設,實現沿邊沿線網路全覆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為農村服務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高鄉村光纖網路、移動網路覆蓋水準,實現農村電信普遍服務,推進數字鄉村建設。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辦高等學校,以及公共設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支援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措施,為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便利。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安全環保等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 數字基礎設施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數字基礎設施,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數字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數字基礎設施安全。
第二節 數字技術創新攻關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整合科技創新資源,加強基礎學科建設和前沿領域研究,完善産業技術創新體系和共性基礎技術供給體系,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數字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産業化。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新型體制機制,推動創新鏈産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實施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專項,加快解決重點産業創新發展和新興産業培育的應用技術難題。
鼓勵本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依法依規、保障安全前提下加強國內外科技交流,開展數字經濟産業關鍵技術和産品的研發合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援企業發揮在數字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支援企業平等獲取數字技術創新資源,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企業研發投入獎補等政策,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培育研發機構,提升研發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數字經濟産學研用合作,支援有條件的領軍企業聯合行業上下游企業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組建産學研用技術創新聯盟,加強科研力量優化配置和資源共用,推動關鍵共性技術聯合攻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鼓勵數字技術創新和成果就地轉化,推動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創新成果供給與企業的産業發展需求多渠道對接,通過技術轉讓、作價入股和合作實施等方式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保障體系,優化科技創新全鏈條全週期服務,推動建設環大學大院大所創新創業生態圈,推動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數字技術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産力,強化科技創新與産業創新深度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數字技術交易市場,推動技術評估、經紀、諮詢等第三方專業化機構發展,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完善數字技術轉移機制,促進技術轉讓、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援數字技術創新産品和服務的應用推廣,列入創新産品和服務目錄的首臺(套)裝備、首批次産品、首版次軟體,符合條件的可以按規定採取非招標方式進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主導和推動構建梯次結構佈局合理的科技創新平臺體系,利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研究基礎和人才儲備優勢,高水準建設國家級和省級科技創新平臺,加強哈大齊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哈爾濱市國家新一代人工智慧創新發展試驗區等區域創新載體建設,集聚算力、演算法、數據和應用場景,加強企業使用科技創新平臺輔導,支援數字經濟領域科技創新、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經濟領域重點實驗室、産業技術工程化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産業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建設,完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立健全創新平臺和基礎設施共用機制,提高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能力。鼓勵和支援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參與有關平臺和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類園區應當支援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建設數字經濟領域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等線上線下創新創業平臺。
第三節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五條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堅持依法規範、促進流動、合理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釋放數據要素價值,發揮數據的關鍵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支撐數字經濟發展。
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範數據管理,提升數據品質。
鼓勵開展數據管理國家標準貫標評估。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數據市場,探索建立數據資産登記、評估機制和數據交易模式,落實完善數據流通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數據標準體系,建立數據交易監管機制,促進數據高效流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落實數據産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依法依規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
鼓勵重點行業創新數據開發利用模式,在確保數據安全、保障用戶隱私的前提下,調動行業協會、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數據價值開發和數據要素市場建設。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資訊和商業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規有序開放公共數據。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方式,依法依規確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模式,支援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提升公共數據資源價值。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鼓勵和支援組織、個人依法利用公共數據開展科學技術研究、諮詢服務、産品開發、數據加工等活動,開發數據産品和提供數據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數據産業發展,培育服務型、應用型、技術型數據商和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提供數據産品和服務,鼓勵依法開展數據採集、存儲、流通、應用等全過程活動,拓展數據服務新業態。
第三章 數字産業化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數字技術、産業發展趨勢,結合本省數字産業發展實際,統籌規劃全省數字産業發展目標、發展定位和區域佈局,提升産業體系韌性,保障産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培育數字産業集群,促進産業協同發展,提高數字産業整體競爭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數字産業發展要求,結合本地産業發展實際,制定扶持政策,提升産業基礎能力和産業鏈水準,推動數字産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投資服務保障措施,加大區域技術、産業交流合作力度,引進技術水準高、帶動能力強、聚集效應好的數字産業領域優勢企業,推動數字産業補鏈延鏈強鏈,不斷健全數字産業體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構建現代化産業體系,推動數字技術與戰略性新興産業和未來産業融合發展,培育相關數字産業。
重點發展人工智慧、智慧機器人、低空經濟、數字生物、衛星網際網路、智慧駕駛等産業。打造包括通信、消費電子、積體電路、感測器、衛星製造、智慧裝備、汽車電子等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數字産品製造産業鏈。
推動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基礎軟體、工業軟體、應用軟體、資訊安全等軟體産業研究開發,支援軟體産品迭代升級和産業化應用,構建安全可控、共建共用的軟體産業生態,大力發展資訊技術服務業。
鼓勵構建面向生産全流程的智慧品質管控體系,支援人工智慧産品研發推廣,推動人工智慧在工業、農業、醫療、教育、應急、政務服務等領域應用示範,推動人工智慧及智慧裝備研發製造基地建設。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援具備一定規模、産品優勢明顯、市場需求潛力大的平臺企業做優做強,健全常態化監管制度,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電子商務發展機制,引導和支援電子商務發展,創新電子商務數字行銷場景和數字推廣渠道,加快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建設數字服務貿易體系,支援數字化商貿平臺建設,加快數字貿易發展。
具有國際貿易區位優勢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加快推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子商務産業園、公共海外倉等建設,建立健全線上交易、線上監管、線上服務、線下支撐的跨境電子商務體系,提升跨境電商普及應用水準。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支援龍頭企業、骨幹企業、高成長型企業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發展,培育多層次、遞進式的數字産業企業梯隊,支援特色企業專注行業細分市場,形成産業鏈上下聯動、大中小微企業協同發展的數字産業生態。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引導和支援數字經濟相關産業園區建設,推動數字産業向園區集聚,促進數字經濟核心産業集聚發展,打造特色優勢數字産業集群。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援數字産業領域的社會組織加強行業服務,依法開展資訊交流、企業合作、産業研究、人才培訓、諮詢評估等活動。
鼓勵提供數字産業化專業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為數字産業相關企業提供創業培育和輔導、技術支援、智慧財産權保護、投資融資、股改上市、産權交易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傳統産業數字化轉型支撐服務生態,發揮企業數字化轉型公共服務平臺作用,引進培育第三方專業化服務機構,支援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行業協會等協同合作,強化産業共性解決方案供給,推動數字化技術與企業生産經營管理深度融合,提升數字化轉型服務市場規模,促進傳統行業、企業數字化轉型升級。
第四章 産業數字化
第一節 農業數字化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示範帶動、技術指導、政策支援等方式,加強數字技術在農業生産、儲存、加工、銷售、服務、物流等各環節的創新應用,加快農業各領域數字化轉型,提升農業數字化、智慧化、精細化水準,加快推進農業物質裝備現代化、科技現代化、經營管理現代化、農業資訊化、資源利用可持續化,發展現代化大農業。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相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援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産業示範區建設,優化農業數字化基礎設施,推進數字農場、智慧農場建設,打造農業産業數字化先導區。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智慧感知、導航定位、衛星遙感、地理資訊等技術在生産監測、精準作業、智慧指揮等農業生産全過程的整合應用,加快傳統農機設施數字化改造,推進農業生産數字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援農産品特色産區與電子商務平臺合作,通過直播電商等渠道,宣傳和銷售“黑土優品”、“九珍十八品”等特色農産品,推動農産品物流設施數字化及農村電子商務平臺建設,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電子商務技能培訓,培養農村電子商務人才,培育電子商務農産品品牌,促進農業農村電子商務發展。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全産業鏈的農業大數據體系,整合農業地理、生産經營、科技推廣等數據資源,建設數字農業服務平臺,大力發展數字農業服務業,為農業生産經營各類主體提供數據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與特色農業融合發展,培育推廣創意農業、定制農業、觀光農業以及鄉村旅遊、健康養生、創意民宿等數字鄉村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投入品管理,規劃部署各類物聯感知設備,及時跟蹤黑土地品質變化趨勢,促進黑土地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水利建設,加快水利設施數字化建設和改造,加強水利工程和河湖水域岸線等數字化管理,建設具有預報、預警、預演、預案功能的智慧水利體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數字氣象,完善突發事件預警資訊發佈系統,面向社區、村屯等推廣基於位置的氣象預報預警發佈渠道,推動氣象數據與智慧城市、智慧社區、數字鄉村建設等融合,為糧食生産、消防救援、綜合交通、教育、防災減災等提供智慧氣象服務。
第二節 工業數字化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推動製造業數字化轉型,落實國家製造業數字化轉型標準體系,加快設備數字化改造普及,推進人工智慧賦能新型工業化。
支援製造業重點企業發揮示範作用,推動製造技術突破和工藝創新,推動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産製造、經營管理等環節實施數字化改造。
支援具有産業鏈帶動能力的核心企業搭建網路化協同平臺,打通數據聯通渠道,實現數據資訊暢通、製造資源共用和生産過程協同。
發揮新一代資訊技術、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太、生物製造、低空經濟、人工智慧等新興産業企業在製造業數字化轉型中的引領作用,引導企業加大數字化車間和智慧工廠建設投入力度,促進製造業企業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轉型,推動製造業高端化、智慧化、綠色化發展。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製造,以裝備製造、航空航太、汽車、生物醫藥、煤炭、石油、化工、農産品加工等優勢特色産業集群為重點,推動製造企業實施製造裝備、生産線、車間、工廠等智慧化改造,推進數字新技術在製造業的規模化應用,鼓勵發展智慧化生産、網路化協同、個性化定制、服務化延伸、數字化管理等新業態新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戰略性新興領域企業全面推進數字化轉型貫標,推廣數字化轉型成熟度模型、智慧製造能力成熟度模型等國家標準應用。
第五十條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企業級、區域級、行業級等工業網際網路平臺建設和應用,支援企業改造升級工業網際網路內外網路,建立完善工業網際網路標識解析體系,提高企業生産和管理效能。引導企業提升工業網際網路平臺創新應用水準,建立工業網際網路安全防護機制。
支援企業基礎設施、設備、業務系統等上雲上平臺,推動運用先進的工業網際網路解決方案,降低中小企業工業網際網路使用成本,普及應用工業網際網路。
第五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網際網路基礎創新能力提升,推進網路、標識、平臺、安全等領域關鍵技術突破,增強工業晶片、工業軟體、工業控制系統等供給能力。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援裝備製造企業研製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等數字化裝備,加強新型感測器、智慧測量儀錶、網路通信模組等智慧核心裝置的整合應用,提升智慧裝備供給能力。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援發展數字智慧和綠色低碳融合的新技術、新産品和解決方案,加快工業網際網路和大數據、雲計算、數字孿生、區塊鏈等新一代資訊技術在綠色製造領域的應用,推動産業綠色增長、高品質發展。
引導工業企業應用新一代資訊技術開展資源能源和污染物全過程動態監測、精準控制和優化管理,推動碳減排,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
第三節 服務業數字化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推動數字金融、數字商貿、數字消費、智慧物流、智慧文旅、智慧醫養、智慧教育、智慧供熱等數字應用場景建設,推動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創新服務模式,豐富産品供給。支援生活服務數字化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優化供給結構,改善供給品質。以數字化驅動生産性服務業向專業化高端化延伸,提升服務品質和效率。以數字化驅動生活性服務業向高品質和多樣化升級,通過高品質供給創造新需求。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新業態新模式,鼓勵發展共用出行、共用租住、共用物品等共用經濟,拓展創新、生産、供應鏈等資源共用空間。
第五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推動發展數字金融,引導和支援新一代資訊技術在支付結算、信貸融資、保險業務、徵信服務等金融領域融合應用,推動金融業數字化發展。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援實體消費場所加快數字化改造,打造數字化消費新場景。支援發展智慧健身、智慧騎行、網上辦公、知識分享等新消費業態,促進智慧家居、智慧穿戴、超高清視頻終端等智慧産品普及應用,打造智慧共用的新型數字生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物流體系建設,推進物流園區、貨物管理、運輸服務、場站設施等數字化改造,普及應用數字化技術、無人裝備和智慧終端設備,加快發展第三方物流、智慧倉儲及城市配送快遞、農副産品生鮮冷鏈、企業集採售後服務等專業化網際網路物流服務平臺,提升物流智慧化水準。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化數字化基礎設施和服務平臺建設,推進數字技術在文化內容創作、文化産品開發、文化遺産數字復建等領域的應用,支援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博物館等文化場所開展智慧化升級改造,推進網路視聽、數字影視、數字動漫、網路遊戲、數字藝術、互動新媒體等數字文化創意産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生態、冰雪等旅遊産品和服務的數字化,完善旅遊資訊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支援智慧景區、智慧酒店等智慧旅遊建設,推廣旅遊産品數字化體驗、旅遊線路推薦、景區門票預約、酒店預訂、語音導覽、旅遊資訊查詢等一系列智慧化服務;構建基於大數據的旅遊市場精準行銷和品牌推廣體系,利用社交媒體、直播平臺等加強線上旅遊宣傳,發展現代旅遊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體育,推進體育場館和設施數字化改造,完善訓練賽事和市民健身運動的數字化服務,支援發展線上體育賽事、體育健身培訓、體育裝備銷售、體育直播、電子競技等業態,推動數字技術與冰雪體育融合發展。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醫療,推進數字技術在遠端醫療、醫學影像輔助診斷、臨床輔助決策、智慧化醫學設備、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等領域的應用,開展網路醫療服務,建設網際網路醫院,拓展醫療衛生機構服務空間和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慧健康養老産業,推進數字技術在家庭、社區、公共場所、養老機構等社會場景整合應用,建設智慧養老綜合服務平臺,促進個人和家庭多層次、多樣化健康養老服務發展。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教育數據和數字教學資源互通共用,加快數字技術與教育管理、教育教學的深度融合,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匯聚創新共用,實現線上線下教育服務多元供給。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供熱企業推進傳統供熱體系數字化、智慧化改造,提升供熱系統調節水準,推動傳統供熱行業轉型升級。
第五章 數字化治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在政府治理中的創新應用,推進治理機制、方式和手段的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加快數字政府、智慧城市以及智慧社區、數字鄉村等建設,提升公共服務數字化、智慧化水準,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進政府履職和政務運作數字化轉型,推動數字技術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政府自身運作等領域的應用,建設以數據要素驅動、數字智慧技術支撐、數字網路覆蓋的現代化數字政府體系。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因地制宜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推動城市公共基礎設施數字化轉型、智慧升級、融合創新,以及城市治理、民生服務、生態宜居、産業發展等智慧化創新應用,構建城市數據資源體系,加快推進城市運作“一網統管”,加強城市資訊模型、數字孿生等新技術運用,提升城市治理科學化、精細化、智慧化水準。統籌推進智慧城市與數字鄉村協同建設,推動城鄉數字設施共用、數據資源整合,産業生態互促、公共服務共用。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智慧社區建設,因地制宜建設智慧社區綜合資訊平臺,構建居家養老、兒童關愛、文體活動、家政服務、社區電商等智慧社區治理場景,創新政務服務、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推進大數據在社區應用,提升城鄉社區治理服務智慧化、智慧化水準,打造社區治理新形態。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完善鄉村資訊通信基礎設施,促進現代資訊技術在鄉村産業發展、公共服務、農村集體資産管理等領域的綜合應用,推進涉農服務事項線上線下一體化辦理,發展遠端教育、遠端醫療、就業創業指導、人居環境監測等民生應用,構建農業農村大數據體系,提高面向農業農村的綜合資訊服務水準,打造鄉村數字治理新模式。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運用數字技術構建新型監管機制,加強監管事項清單數字化管理,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和精準化水準。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治理線上線下深度融合,推動社會治理模式創新,提升矛盾糾紛化解、社會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突發事件處置、基層社會治理等領域數字化治理能力。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並行的原則,針對運用智慧技術困難群體,制定完善相關措施,加快公共服務設施的適老化、無障礙化改造,保障和改善其基本服務需求和服務體驗。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數字化轉型,建立一體化生態環境智慧感知體系,打造生態環境綜合管理資訊化平臺,強化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生態和氣候變化等數據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構建精準感知、智慧管控的協同治理體系,提升生態環境保護能力。
第七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省政務數據共用應用制度機制和標準體系,促進政務數據跨部門跨地域跨層級互聯互通,優化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功能,推行政務服務事項整合化辦理,提高主動服務、精準服務、協同服務、智慧服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運用數字技術深化政府辦事流程改革,推動數字技術與政府履職全面深度融合,推進政務服務、政府辦公全流程網上辦理、掌上辦理,實現數據共用和業務協同,實現“高效辦成一件事”,推動政務服務提質增效。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推進安全資訊化建設和安全生産數字化改革要求,拓展和深化安全生産數字化應用場景,加快推進數字化技術在安全風險管控、應急處置等領域的應用。
第六章 保障機制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落實有關創新發展、人才振興等政策措施,對本級有關部門落實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各項政策措施進行監督,為數字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數字經濟相關的政策性資金統籌整合力度,重點支援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數字産業化、産業數字化等領域的企業發展和項目建設。引導社會資本加大資金投入。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財政資金或者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援數字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平等參與數字經濟發展。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援具備條件的數字經濟領域企業依法上市融資,並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圍繞全省數字經濟發展的各類融資需求,創新産品和服務。發揮省融資信用徵信服務平臺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數字經濟的融資支援力度。
支援保險機構為符合國家和省數字經濟産業政策的企業和項目貸款提供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鼓勵保險機構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求開發新型保險産品。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資訊技術産品製造、軟體開發、資訊服務,以及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線上線下創新創業平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併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稅費優惠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省人才振興政策措施,以柔性引進、人才返鄉、人才項目等多元手段,加大數字經濟人才引進力度。對數字經濟核心産業領域的高端人才和骨幹人才,在居住、就業、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高等學校和重點龍頭企業聯合探索多元化的産教一體培養模式,共建實驗室、數字經濟實習實訓基地等,打造複合型數字人才培養體系。支援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開設與數字經濟相關的學科專業,培育數字經濟高端複合型人才。鼓勵本省高等學校加強數字經濟領域學科專業建設,提升辦學實力,提高人才培育水準。
探索建立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要的人才評價機制,支援數字經濟領域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和省各類重點人才工程,對符合條件的高端人才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或者項目資金支援。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培訓,支援數字經濟理論和實踐研究,宣傳數字經濟知識,推廣先進經驗、成功模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舉辦數字經濟領域各類活動,搭建數字經濟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暢通供需對接渠道,加強數字經濟新技術、新産品、新模式宣傳,支援企業提升市場開拓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推動開放農業現代化建設、重型裝備製造、重要能源及原材料、生態環境保護、對外開放等領域數字化應用場景。鼓勵企業開放數字化應用場景。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智慧財産權保護,建立健全智慧財産權快速維權體系,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産權的違法行為。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和完善數字經濟新業態的勞動保障政策,加強對數字經濟企業用工的服務和指導,依託數字經濟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給予數字經濟發展創新空間。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處理數據的主體應當履行有關數字經濟發展的安全責任,加強重要領域數據資源、重要網路、資訊系統和硬體設備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資訊共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保護數據、網路、設施等方面的安全。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營造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從事數字經濟活動的經營者不得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協議等壟斷行為,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八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數字經濟監管體系,創新監管手段,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數字經濟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優化數字經濟營商環境。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