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對2007年出臺的《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的修訂完善,對促進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助力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支撐“雙碳”目標落實具有重大意義。


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推動可再生能源行業高品質發展的重要舉措。可再生能源法明確實施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通過制度保障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在全額保障收購等系列政策作用下,我國可再生能源行業由試點示範階段,歷經規模化發展階段,全面進入高品質發展階段。截至2023年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達15.16億千瓦,佔全國發電總裝機的51.9%,可再生能源發電歷史性超過火電裝機,在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總裝機中的比重接近40%。


“新形勢下優化完善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推動可再生能源高品質躍升發展的重要措施。”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常務副院長易躍春表示,一方面,服務“雙碳”戰略目標實現,需要加強制度建設,保障可再生能源電量應收盡收、應用盡用;另一方面,清潔低碳是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核心目標,要在構建新能源多元化開發利用新格局的基礎上,充分挖掘需求側潛力消納風電、光伏等新能源。


“此外,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交易有利於實現資源大範圍優化配置和消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到2030年新能源全面參與市場交易。同時,隨著綠色電力證書制度不斷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場交易呈現出電力交易與綠色權益交易並舉的新發展態勢。”易躍春説。


為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高品質發展,《辦法》重點從全額保障性收購監管範圍、監管內容、監管方式、行政處罰等方面,對通過監管手段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水準提出明確要求。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逐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擴大。2023年,可再生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電量佔比超過40%,收購方式已由電網公司“統購統銷”轉變為電網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多市場成員協同消納,實現“電從遠方來”與“電從身邊來”相輔相成。


易躍春介紹,順應新發展形勢,《辦法》對全額保障性收購範圍進行優化,提出全額保障性收購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多方位、多主體協同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性收購電量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確定,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市場交易電量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推動可再生能源有序參與市場競爭,確保新能源由計劃向市場平穩過渡,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對新能源消納的促進作用,保障新能源項目開發主體的合理收益。


針對關注度較高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問題,《辦法》提出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劃和規定要求,統籌建設或改造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配套電網設施。電網企業要切實承擔電網建設發展和可再生能源並網消納的主體責任,推動網源協同發展。為提升接網服務水準,《辦法》要求電網企業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提供接入並網設計必要資訊、辦理流程時限查詢、受理諮詢答疑等規範便捷的並網服務,並在接網協議中明確接網工程的建設時間,提高接網服務效率。


“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重要保障,必須堅持規劃引領,多層次、多維度政策體系協同發力。”易躍春表示,消納是可再生能源行業高品質發展的關鍵環節,《辦法》通過優化完善全額保障性收購監管制度,有力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納,將更好發揮可再生能源在構建新型能源體系方面的重大作用,為實現“雙碳”目標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責任編輯:梁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