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日正式發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網際網路保險行業的基本業務及監督管理作出規範。專家認為,網際網路保險新規的推出,有助於網際網路保險行業的規範經營,維護消費者利益,並將推動保險業實現數字化轉型升級。新規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等技術在保險行業不斷深入運用,中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迎來快速發展階段,其渠道及服務模式的創新為保險業注入了新活力。行業加速發展的同時,一些潛在的風險隱患也隨之暴露。

據悉,當前網際網路保險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三:一是“吸睛”産品暗藏誤導。有的保險機構為片面追求關注和銷售量,推出所謂的“吸睛”産品,存在宣傳內容不規範、網頁所載格式條款的內容不一致或顯示不全、未明確説明免責條款等問題,涉嫌誤導消費者;二是線上平臺暗藏“搭售”。某些線上平臺在其票務、酒店預訂頁面通過默認勾選的方式銷售一些保險産品,未明確列明承保主體或代理銷售主體,未完整披露保險産品條款等相關重要資訊,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權益。三是“高息”産品暗藏騙局。

模糊不清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邊界、魚龍混雜的保險銷售方、眼花繚亂的宣傳話術……這些曾經存在於網際網路保險行業中的問題與風險隱患,今後都有了明確規定。

在網際網路保險的界定上,此次出臺的《辦法》明確消費者通過網際網路可以獨立了解産品資訊並自主完成投保行為,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定義統一確定為“依託網際網路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為行業劃出規範底線,同時為業務經營設置了準入“門檻”,強化機構持牌經營和從業人員持證行銷,明確了保險機構主體責任,並且全流程規範網際網路保險售後服務,改善消費體驗。

業內人士認為,本次《辦法》強調“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將銀行代理機構及網際網路企業納入監管範疇,明確非持牌機構限制或禁止的行為,監管更為嚴格。同時進一步細化了針對持牌機構和相關渠道類型的管理要求,使規定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鼓勵保險與新技術融合

在規範經營、防範風險、劃清剛性底線的基礎上,《辦法》鼓勵保險與網際網路、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援網際網路保險數字化轉型,在更高水準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

《辦法》鼓勵開發符合網際網路經濟特點、服務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險産品,讓保險與場景、技術合理融合;鼓勵拓展數據資訊來源,運用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等技術提高保險業務風險識別和處置的準確性。

同時,《辦法》支援保險機構提升銷售和服務的透明化水準,可在自營網路平臺提供消費者線上評價功能,為消費者提供參考;支援保險仲介機構開展基於數據創新應用的風險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調查、防災減損等服務;推動監管部門在有效防範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適應網際網路保險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

近年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快速發展,網際網路企業希望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國務院辦公廳曾發佈《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及“允許有實力有條件的網際網路平臺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質”。業內人士表示,本次出臺的《辦法》正是順應了這一發展思路,通過調整“保險機構”定義,允許網際網路企業直接申請代理牌照。該規定為網際網路企業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監管邊界,避免網際網路企業無證經營、擦邊經營。

專家指出,廣大網際網路企業享有用戶及技術的先天基礎,而傳統保險公司及仲介機構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及良好信譽。《辦法》在允許網際網路企業進入保險業務的同時,也在無形中督促了保險公司及保險仲介的科技化轉型。通過這樣的相互促進、優勢互補,可以構建網際網路企業與傳統保險公司良性競爭的格局,助力網際網路保險産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責任編輯:周思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