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末,我的朋友圈又成了一場大型撕裂現場。

一半人靠一款名叫“ZAO”的軟體圓了多年戲精夢,他們在眾多影視劇的名場面中出鏡,與最愛的明星演對手戲。另一半人則對這款軟體的用戶協議開炮——在最初的版本中,用戶需要授權ZAO“在全球範圍內完全免費、不可撤銷、永久、可轉授權和可再許可的權利……”還有人擔心,別有用心的人會拿這款軟體生成的視頻盜刷自己的支付寶。

面對洶湧的輿論,軟體很快更新了有關協議,修改了那些拗口的、令人不舒服的內容,但新的協議只是用更委婉的説法表達了相似的意思。

人們嘴上喊著保護隱私、數據安全,身體卻很誠實地在用它。這款軟體在8月31日登上了微網志熱搜前十,不到24小時後,它登上蘋果應用商店免費App下載排名榜首位。上一個擁有如此熱度的軟體,還是王思聰每日“撒幣”10萬元的衝頂大會。

如果完整地看過ZAO的相關協議,你可能就不會那麼憤怒。至少從協議本身看,它和我們輕易就會同意的刷臉解鎖、刷臉登錄和刷臉支付相關條款並無本質區別,只是表述方式傲慢了一些。

這樣的傲慢我們也不是第一次見了。發微網志之前,你要先同意“用戶在微網志平臺上發佈的一切內容,微網志都將享有獨家發佈平臺權益”,你只擁有署名權;為了點一個外賣,你得向軟體開放通訊錄,還要允許它讀取相冊照片。

不同意?程式立刻退出。活在這個網際網路時代,為了獲取生活上的便利,你不得不讓渡一些基本的隱私權。

李彥宏曾經表示,“中國人對隱私不那麼敏感……他們願意用隱私交換便捷服務或效率。”這話引起過軒然大波,但實際上,在這個網際網路巨頭相互比拼的大環境下,用戶實在沒有什麼“敏感”的資本。計較隱私,結果就是活回上個世紀。

站在網際網路公司的立場,不難理解他們對數據的渴求。用戶數據是一筆寶貴的財富,往往花錢都買不到。

有些時候,這些數據的應用顯得也不那麼“惡”。基於我過去聽過的音樂、看過的電影,平臺能推薦我可能喜愛的作品;搜索記錄讓購物平臺更清楚我需要什麼商品。

但作為用戶,網際網路公司對隱私無限度的刺探只會讓人感到不適。更何況,用戶數據被盜取甚至被服務商售賣的情況並不少見。一條包含姓名、手機號、身份證號的個人資訊在黑市價值不過幾角錢。花不到100元,你可以輕鬆獲取一個人的開房記錄、飛機行程,乃至他在什麼時間點了什麼外賣,又送到什麼地點。

在智慧手機普及的今天,隱私是一件幾乎不存在的事情。你連接的WiFi暴露了你的行蹤,你在搜索引擎點擊的連結和廣告暴露了你的愛好,你在淘寶搜索的商品暴露了你的消費水準。《紐約時報》的一篇報道稱,僅在美國,就有至少75家公司從事與定位有關的業務,追蹤的手機多達2億部。

盜刷不是最應該擔心的問題,因為它發生的概率極小。包括ZAO在內,目前所有的換臉軟體,都基於一款名為GANs的開源AI技術,有非常成熟的鑒別機制。當前的技術也一直致力於填補可能的數據洩露帶來的漏洞。身份認證時,光有身份證不夠,用戶往往被要求本人手持身份證拍照。首次使用面部識別前,用戶往往被要求眨眨眼、點頭搖頭。

9月3日,ZAO也發佈聲明,稱ZAO不會儲存個人面部生物識別特徵資訊,刪除資訊或登出賬號,ZAO均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或許更應該擔心,這些看起來由我出鏡拍攝的視頻被用在了哪,被怎樣使用。

在法律層面上,ZAO很容易做到合規,但用戶仍然要應對巨大的風險,不是每一個公司都具備保密用戶資訊的能力。即使是網易這樣的網際網路巨頭,也發生過大規模的用戶賬號及密碼洩露的事件。

不得不承認,在應用新技術上,黑産比一般人更用心鑽研。2018年3月,Facebook被曝超過5000萬用戶數據洩露,並用於影響美國大選;商家利用大數據殺熟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有人猜測,AI換臉可能被用於矇騙老人,或是冒充公檢法詐騙。不是每個人都聽説過這項技術,目前也只有少數幾家AI公司向公眾提供甄別換臉視頻的服務。

對此,歐盟于2018年出臺《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規定用戶擁有被遺忘權等權利。違法企業罰金可達2000萬歐元,或其全球營業額的4%,以高者為準。條例生效後,不少網站和軟體直接遮罩了歐盟地區,或是對歐盟用戶提供簡陋的純文字版服務。

2017年3月,個人資訊保護相關內容也被寫入我國民法總則,同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實施,包含保護個人資訊的條目,最高法和最高檢也出臺了有關公民個人資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GDPR定義的數據還包括基因數據、包括人臉和指紋在內的生物識別數據。但在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新的問題又出現了。人臉識別技術中,人臉圖像是隱私,但人臉圖像在識別系統中對應的數字算不算個人資訊呢?雖然這串數字不能反推出圖像,但它就像身份證號一樣,每張臉都不同,且一一對應。針對這類技術細節的立法仍是空白。

活在這個資訊社會,雖然我一直想方設法保護自己的隱私,但在事實層面上,泡在網際網路多年的我早就近乎“裸奔”的狀態。意識到這一點,我便不再計較網際網路公司軟硬兼施讓我點下的那個“同意”。我只能期待相關法律法規能出臺得更快一點,最好比技術被濫用的速度要快。

責任編輯:謝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