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財政部等6部門近日聯合發佈《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品質追溯體系,追溯資訊應至少涵蓋國外啟運地至國內消費者的完整物流軌跡,鼓勵向海外發貨人、商品生産商等上游溯源。

通知全文如下:

為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過渡期後政策銜接,促進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過渡期後有關監管安排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並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上述商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于個人自用並滿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資訊“三單”比對。

(三)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能夠接受相關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的委託,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資訊。

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主要包括以下參與主體:

(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註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二)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平臺):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資訊發佈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資訊網路系統的經營者。

(三)境內服務商: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商企業委託為其提供申報、支付、物流、倉儲等服務,具有相應運營資質,直接向海關提供有關支付、物流和倉儲資訊,接受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後續監管,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

(四)消費者: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內購買人。

三、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註冊或備案要求。但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品質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

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

(一)跨境電商企業

1.承擔商品品質安全的主體責任,並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應委託一家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並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2.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資訊披露、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對商品品質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付責任等。當發現相關商品存在品質安全風險或發生品質安全問題時,應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銷售商品並妥善處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並及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海關等監管部門報告。

3.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消費者確認同意後方可下單購買。告知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相關商品符合原産地有關品質、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範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2)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

(3)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

4.建立商品品質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包括收發貨品質管理、庫內品質管控、供應商管理等。

5.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品質追溯體系,追溯資訊應至少涵蓋國外啟運地至國內消費者的完整物流軌跡,鼓勵向海外發貨人、商品生産商等上游溯源。

6.向海關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電子數據,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清單,並承擔相應責任。

(二)跨境電商平臺

1.平臺運營主體應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並按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接受相關部門監管,配合開展後續管理和執法工作。

2.向海關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電子數據,並對交易真實性、消費者身份真實性進行審核,承擔相應責任。

3.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資訊處理等管理制度。對申請入駐平臺的跨境電商企業進行主體身份真實性審核,在網站公示主體身份資訊和消費者評價、投訴資訊,並向監管部門提供平臺入駐商家等資訊。與申請入駐平臺的跨境電商企業簽署協議,就商品品質安全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障以及本通知其他相關要求等方面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4.對平臺入駐企業既有跨境電商企業,也有國內電商企業的,應建立相互獨立的區塊或頻道為跨境電商企業和國內電商企業提供平臺服務,或以明顯標識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區分,避免誤導消費者。

5.建立消費糾紛處理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平臺須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6.建立商品品質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在網站醒目位置及時發佈商品風險監測資訊、監管部門發佈的預警資訊等。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加強品質安全風險防控,當商品發生品質安全問題時,敦促跨境電商企業做好商品召回、處理,並做好報告工作。對不採取主動召回處理措施的跨境電商企業,可採取暫停其跨境電商業務的處罰措施。

7.建立防止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虛假交易及二次銷售的風險控制體系,加強對短時間內同一購買人、同一支付賬戶、同一收貨地址、同一收件電話反覆大量訂購,以及盜用他人身份進行訂購等非正常交易行為的監控,採取相應措施予以控制。

8.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對平臺內在售商品進行有效管理,及時關閉平臺內禁止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頁面,並將有關情況報送相關部門。

(三)境內服務商

1.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向海關提交相關資質證書並辦理註冊登記。其中:提供支付服務的銀行機構應具備銀保監會或原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具備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業務範圍應包括“網際網路支付”;物流企業應取得國家郵政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2.支付、物流企業應如實向監管部門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支付、物流電子資訊,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3.報關企業接受跨境電商企業委託向海關申報清單,承擔如實申報責任。

4.物流企業應向海關開放物流實時跟蹤資訊共用介面,嚴格按照交易環節所制發的物流資訊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國內派送業務。對於發現國內實際派送與通關環節所申報物流資訊(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應終止相關派送業務,並及時向海關報告。

(四)消費者

1.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稅款的納稅義務人。跨境電商平臺、物流企業或報關企業為稅款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並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2.購買前應當認真、詳細閱讀電商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內容,結合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做出判斷,同意告知書內容後方可下單購買。

3.對於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五)政府部門

1.海關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實施品質安全風險監測,在商品銷售前按照法律法規實施必要的檢疫,並視情發佈風險警示。建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重大品質安全風險應急處理機制,市場監管部門加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召回監管力度,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和跨境電商平臺消除已銷售商品安全隱患,依法實施召回,海關責令相關企業對不合格或存在品質安全問題的商品採取風險消減措施,對尚未銷售的按貨物實施監管,並依法追究相關經營主體責任。對食品類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優化完善監管措施,做好品質安全風險防控。

2.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3.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相關企業納入海關信用管理,根據信用等級不同,實施差異化的通關管理措施。對認定為誠信企業的,依法實施通關便利;對認定為失信企業的,依法實施嚴格監管措施。將高級認證企業資訊和失信企業資訊共用至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激勵與聯合懲戒。

4.涉嫌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商企業、平臺、境內服務商,應配合海關調查,開放交易生産數據(ERP數據)或原始記錄數據。

5.海關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參與製造或傳輸虛假“三單”資訊、為二次銷售提供便利、未盡責審核訂購人身份資訊真實性等,導致出現個人身份資訊或年度購買額度被盜用、進行二次銷售及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情況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對涉嫌走私或違規的,由海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利用其他公民身份資訊非法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海關按走私違規處理,並按違法利用公民資訊的有關法律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不涉嫌走私違規、首次發現的,進行約談或暫停業務責令整改;再次發現的,一定時期內不允許其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並交由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實施查處。

6.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國內市場銷售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範圍內的、無合法進口證明或相關證明顯示採購自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的商品,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實施查處。

五、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作為本地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政策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實施推動、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及措施保障,確保本地區試點工作順利推進。試點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及情況請及時報商務部等有關部門。

六、本通知適用於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寧波、義烏、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威海、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珠海、東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平潭等37個城市(地區)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非試點城市的直購進口業務,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為幫助企業平穩過渡,對尚不滿足通知監管要求的企業,允許其在2019年3月31日前繼續按過渡期內監管安排執行。本通知適用範圍以外且按規定享受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繼續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8版)》尾注中的監管要求執行。

責任編輯: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