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宗教事務局印發《宗教教職人員網路行為規範》
近日,國家宗教事務局正式印發了《宗教教職人員網路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行為規範》)。《行為規範》的公佈施行,是深入貫徹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相關規定的具體舉措,有利於規範宗教教職人員網路行為,維護網際網路宗教領域良好秩序。
《行為規範》共18條,對宗教教職人員實施網路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行為規範》明確,宗教教職人員實施網路行為,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明確宗教教職人員在網際網路上講經講道或者從事宗教教育培訓,可以且僅限于通過取得《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寺觀教堂依法自建的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等進行。明確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通過網路自我炒作,支援、參與境外宗教滲透活動,傳播宗教極端思想,宣揚異端邪教、附佛外道,借教斂財等。
《行為規範》全文如下。
宗教教職人員網路行為規範
第一條 為規範宗教教職人員網路行為,維護網際網路宗教領域良好秩序,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宗教教職人員實施網路行為,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模範遵守《文明上網自律公約》,符合教規戒律,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使用網路,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和順、社會和諧、民族和睦。
第四條 宗教教職人員不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實施網路行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宗教事務管理有關規定;以宗教教職人員身份註冊、使用資訊發佈、即時通訊類網路公眾賬號,應當向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職人員證書供核驗。
第五條 宗教教職人員在網際網路上講經講道或者從事宗教教育培訓,可以且僅限于通過取得《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寺觀教堂依法自建的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等進行。
第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培養良好網路習慣,自覺抵制不良網路文化,不得自我炒作,借宗教話題和內容博取眼球、吸引流量。
第七條 宗教教職人員通過網路製作、複製、存儲、發佈、傳播的資訊,不得含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對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干預國家司法、教育、婚姻、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內容。
第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通過網路與境外勢力勾連,支援、參與境外宗教滲透活動。
第九條 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通過網路展示、穿戴、推銷宗教極端服飾,傳播宗教極端思想、煽動宗教狂熱,宣揚極端主義、恐怖主義、民族分裂主義。
第十條 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通過網路向未成年人傳播灌輸宗教思想、誘導信教,或者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涉宗教教育培訓、夏(冬)令營等,或者組織、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
第十一條 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通過網路宣揚異端邪教、附佛外道,或者從事打卦、占卜、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二條 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通過網路發佈未經核實的虛假資訊;不得挑撥是非、製造對立、制謠傳謠、誣告陷害、攻擊誹謗等,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和睦相處,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第十三條 除本規範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通過網路直播、短視頻、線上會議、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傳教;不得組織、參與網路法會、禮拜、彌撒等宗教活動,以及燒香、供佛、誦經、受戒、受洗等宗教儀式;不得開展“禪修”“清修”“療愈”等帶有宗教色彩或者內容的網路學習培訓。
第十四條 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通過網路借教斂財;不得以修建宗教活動場所、舉辦宗教活動等名義募捐;不得組織、參與商品行銷、直播帶貨、打賞等經營性活動和商業性表演、演藝活動。
第十五條 宗教教職人員不得通過網路經銷、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第十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規範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産品和服務,不得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傳教,製作、發佈、傳播違法資訊或者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七條 宗教教職人員違反本規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並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
違反本規範的宗教教職人員是網際網路宗教資訊傳播平臺註冊用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責令網際網路宗教資訊傳播平臺提供者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宗教教職人員通過境外網站平臺實施網路行為,應當遵守本規範。
香港、澳門、台灣宗教教職人員以及外國宗教教職人員在境內實施網路行為,參照本規範執行。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