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負擔,日前,重慶市教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負擔工作的通知》。
一、深刻領會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校外培訓負擔的重大意義
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事關國家發展和民族未來,對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具有重大戰略意義。堅決減輕校外培訓負擔,是集中破解校外培訓過熱和“校內減負、校外增負”等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的重要舉措,是有效緩解家長焦慮情緒,減輕學生學習負擔、家長經濟和精力負擔,持續凈化教育生態的具體行動。各區縣要提高政治站位,儘快部署行動,對標《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抓緊落實落地落細。
二、不折不扣嚴格落實《意見》各項要求
(一)從嚴審批機構。
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管理。各區縣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音樂、美術、舞蹈、書法等藝術培訓和編程、機器人操作等科技培訓以及圍棋、象棋等棋類培訓的機構,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9〕79號)確定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標準設立審批。跆拳道、游泳、籃球、足球等體育類,勞動與技術教育以及其他綜合實踐活動,根據國家相應規定給予許可。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及時到市場監管或者民政部門登記,確保證照齊全。
(二)完善資質手續。
堅決壓減學科類校外培訓,鼓勵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轉型發展。現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同時登記為營利性培訓機構。現有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已取得有關部門主體證照或只取得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符合審批要求的,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依規審核後,發放辦學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責令終止辦學。
(三)規範培訓內容。
各區縣建立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備案審核鑒定專家組,協助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機構鑒定、培訓內容備案和監督工作。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機構設立時,由專家組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類和非學科類範圍的通知》《中小學綜合實踐活動課程指導綱要》、基礎教育階段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等,對校外培訓服務的類別進行鑒定。按照國家制定的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義務教育六科超標超前培訓負面清單(試行)的通知》《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備案審批操作指南》,做好學科類培訓班名稱、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的備案審核工作,未經備案不得招生培訓。備案通過情況要在機構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在培訓教室(或培訓地點)對應標明培訓備案內容。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四)嚴格教師資質。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學科類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非學科類有教師資質證明的,出示教師資格證;無教師資格證明的,應當具備該領域職業能力相關證明。學科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師及從教人員基本資訊及資格證明均應在機構顯著位置公示。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
(五)規範服務行為。
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面向學生(含家長)銷售週末、寒暑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線上、線下課程、課時包。已經銷售的,予以清理整頓。工作日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重慶市中小學生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洩露家長和學生個人資訊,嚴禁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對家長和學生進行行銷轟炸。
(六)加強培訓廣告管控。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利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路平臺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變相發佈廣告。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種誇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製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廣告行為。
(七)強化收費監管。
校外培訓機構應堅持公益屬性,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校外培訓收費指導政策,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堅決遏制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完善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辦法,對所有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實行第三方預收費監管,特別鼓勵先培訓後付費、一課(或一週、或一月)一銷,堅決禁止“培訓貸”,有效防範“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八)健全非法查處機制。
嚴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開展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各區縣在黨委、政府統籌領導下,建立完善校外培訓機構聯席會議機制,充分凝聚教育、民政、市場監管、文旅、體育、工信、宣傳、網信、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住建、政法、公安、消防、人民銀行、銀保監、證監等部門和街鎮、社區力量,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積極探索組建部門、街鎮聯合執法隊伍綜合執法以及組建教育系統執法檢查隊伍執法等多種執法檢查機制,堅持行業主管和部門屬事監管的有效協同,強化綜合監管,對無證無照辦學機構依法依規嚴格查處,堅決打擊校外培訓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完善投訴舉報機制。
各區縣建立完善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的投訴舉報機制,向社會公開區縣校外培訓機構投訴舉報電話。教育部門接投訴後,屬教育部門自身職責的,及時完成投訴處理;不屬教育部門職責的,及時函告相關部門處理。由教育部門牽頭建立投訴舉報臺賬,定期進行投訴舉報查處“回頭看”。
(十)規範其他培訓行為。
不再審批新的面向學前教育階段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面向學前教育階段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前教育階段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面向普通高中學生舉辦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照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面向中小學生、學前教育階段兒童,利用網路課程資源,集中組織學科類培訓;集中組織非學科類培訓的,參照線下機構審批管理。
三、積極穩妥抓好當前工作
(一)從嚴復核機構。在全市全域同步推動“雙減”工作。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意見》要求,在機構完善第三方監管賬戶後,對照標準從嚴對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重新審核登記,頒發新的辦學許可證;未經重新審核登記,所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培訓活動。對現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在機構建立第三方監管賬戶後,在限定時間內有序從嚴審批完善手續。在全市全域同步推動“雙減”工作基礎上,按照《意見》試點要求,在主城都市區中心城區和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50家以上的其他區縣,開展減輕校外培訓負擔示範區縣創建。有關區縣及時制定創建方案,按照《意見》試點要求推進創建工作。
(二)切實防控風險。各區縣要充分考慮“雙減”工作對校外培訓機構運營帶來的影響,做好風險研判並制定防控預案,妥善處置涉校外培訓的輿情、信訪投訴以及各類矛盾問題,加強與銀保監、人力社保等部門的聯繫,強化資金和欠薪裁員等風險的防控。本通知執行期間,國家有新規定、新要求的,按新規定、新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