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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得公開學生考試成績名次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 時間: 2021-04-08 | 責編: 盧玉勤

學校禁止公開學生成績名次,不得要求學生提前到校,不得限制課間出教室活動,採集學生個人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保障學生在校期間言行自由……教育部昨天公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學生在學校的人身安全、人格權益、平等保護、自由保障、受教育權、義務教育、休息權利、財産權益、肖像和智慧財産權、參與權和申訴權等保護範疇,並對防治欺淩和性侵方面專門做了規定。

學校不得公開學生考試成績、名次

徵求意見稿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尊重學生名譽,培育學生的榮譽感、責任感。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學生的規則和程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洩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

學校採集學生個人資訊,應當告知家長,並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資訊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隱匿、毀棄以及非法刪除、披露、傳播、買賣。

學校應當保障學生在校期間言行的自由,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需要外,不得對學生的言行設置不必要的約束。

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提前到校

徵求意見稿規定:學校應當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保證學生有休息、參加文娛活動和體育鍛鍊的機會和時間。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在規定的上課時間前提前到校參加統一的課程教學活動,不得限制學生課間出教室活動。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佔學生休息時間。

學校應當指導和監督教師按照規定科學適度佈置家庭作業,不得超出規定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學校應當加強與家長的溝通,共同培養學生良好作息習慣,保障學生在家的睡眠時間。

暫扣學生物品不得超過一個學期

徵求意見稿規定:學校應當保護學生的財産權利,不得採用毀壞財物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暫扣學生物品的,應當在影響消除後返還學生或者其家長,暫扣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告知家長。暫扣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學期。

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學生收費,不得強制要求或者設置條件要求學生及家長捐款捐物、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或者要求家長提供物質幫助、需支付費用的服務等。

處理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應聽取學生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學生的參與權和表達權,指導、支援學生參與學校章程、校規校紀、班級公約的制定,處理與學生權益相關的事務時,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學生意見。

學校處分學生或者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的,應當按規定向學生及其家長説明理由並聽取陳述和申辯,遵循審慎、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決定。

處分學生應當設置期限,對受到處分的學生應當跟蹤觀察、有針對性地實施教育,確有改正的,到期應當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重點

對學生欺淩零容忍嚴格執行教師準入制

徵求意見稿專門設有一章“特別保護”,要求學校建立對學生欺淩、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淩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淩等情形及其程式進行評估。

教職工發現有學生有毆打推撞拉扯、辱罵嘲弄、搶奪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惡意孤立他人、誹謗他人、散佈謠言或惡意傳播他人隱私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教職工發現可能存在被欺淩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學校和教職工發現學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長期無人照料、失蹤等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的危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並向主管教育部門報告備案。

為防治性侵和性騷擾行為,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工作機制。

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並制止教職工和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與學生發生戀愛關係和性關係;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資訊、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其他淫穢物品;持有以未成年人為題材的淫穢、色情視聽、圖文資料以及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為此,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制度。對於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因賣淫、嫖娼、猥褻、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以及有酗酒、濫用精神類藥物史或其他可能導致行為控制能力減弱情形的人員,不得聘用為教職工。

教師不得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徵求意見稿中還對保護制度做了規定,涉及校規管理、教學管理、讀物管理、安全管理、藥品管理、體質管理、心理健康、禁煙禁酒、校車管理、網路管理、教師管理。

徵求意見稿中對學校應當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六種行為做了規定。包括不得利用管理學生的職務便利或者招生考試、評獎評優、推薦評價等機會,以任何形式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宴請、其他利益;向學生推銷或者要求、指定學生購買特定輔導書、練習冊等教輔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務;不得組織、要求學生參加由其組織、參與或者有利益關聯的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與校外機構、個人合作向學生提供其他有償服務;不得誘導、組織或者要求學生登錄特定經營性網站,參與視頻直播、網路購物等活動;不得非法提供、洩露學生資訊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學生資訊謀取利益,以及其他利用學生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學校應當將安全和合理使用網路納入課程內容,對學生進行網路安全、網路文明和防止沉迷網路的教育,預防和干預學生沉迷網路。

學校應當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慧終端産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禁止帶入課堂。

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上網設施,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避免學生接觸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資訊;發現網路産品、服務含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向主管部門報告,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本報記者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