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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四大亮點!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 時間: 2020-10-19 | 責編: 楊鋒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17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旨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而關於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有哪些內容值得重點關注,隨小編一起來看看這四大亮點。

亮點一:關愛呵護“留守兒童”細化監護人監護職責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作出全面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鍊的時間等。

隨著人口流動速度的加快,“留守兒童”群體規模也在不斷加大。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要求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照護。

監護人將未成年人“一托了之”怎麼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確定被委託人時要“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並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週聯繫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北京師範大學未成年人檢察研究中心教授宋英輝説,此規定將避免實踐中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導致監護實際缺位的問題,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等。

亮點二:築牢網路安全“防火牆”加強監管防止沉迷

伴隨著網際網路的高速發展,孩子們在盡情遨遊網際網路海洋的同時,也面臨著越來越多的網路安全風險。網路沉迷、網路欺淩、網路色情等問題頻發,如何保障和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路?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門增設“網路保護”一章。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等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規定: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産品和服務。網路遊戲、網路直播、網路音視頻、網路社交等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在應對網路欺淩方面,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規定,遭受網路欺淩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路欺淩行為,防止資訊擴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從政府、學校、家庭、網路産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同主體出發,對網路素養教育、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個人資訊保護、網路沉迷預防和網路欺淩防治等內容作了規定,力圖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線上線下全方位保護。

亮點三:不做“沉默的羔羊”強化各方報告義務

現實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出於恐懼等原因不敢報告。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相關組織和個人的報告義務,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這是從強制報告的角度,進一步解決‘發現難’的問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説。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社會保護方面的另一大亮點,是強化了住宿經營者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要求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表示,該條款是未成年人保護共同責任原則的體現,今後在條款落實上,可參照網吧管理模式,要求住宿經營者設置警示標誌、嚴格年齡核實義務等。

亮點四:強化學校“防線”向性侵和欺淩説不

針對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此外,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要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從世界各國的相關數據和經驗來看,性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再犯率是比較高的。”中國政法大學未成年人事務治理與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寧寧説,對於有過這些犯罪記錄的人員,應限制他們從事相關職業。

在防治校園欺淩問題上,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