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9月5日訊 近日,重慶市教育委員印發了關於重慶市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建設指南的通知,對重慶市中小學社會實踐基地的建設、評估認定、基地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各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有關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全國、重慶市教育大會精神,推進全市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健康發展,進一步規範和引導中小學社會實踐活動組織實施,加強中小學社會實踐基地課程化建設,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重慶市社會實踐基地建設實際,現將《重慶市中小學社會實踐育基地建設指南》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9年4月10日
重慶市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建設指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全市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的健康發展,規範和引導中小學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的組織實施,加強中小學社會實踐基地課程化建設,著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特製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的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是學校根據中小學生身心特點和教育教學需要,引導中小學生到校外開展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申報中小學社會實踐基地的單位應是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服務於中小學集中開展社會實踐教育活動,服務於中小學組織開展研學旅行活動。基地是以課程建設為核心,實現育人功能的教育基地。
第五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是從學生真實生活和發展需要出發,從生活情境中發現問題,以主題活動的開展,通過探究、服務、製作、體驗等方式,培養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使學生獲得關於自我、社會、自然的真實體驗,建立學習與生活的有機聯繫。
第二章 基地建設
第六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項目設置要根據地域環境、特色資源實際,按照中小學生開展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的需要,科學設置實踐、研學活動項目。主要包括生存體驗、素質拓展、科學實踐、專題教育等活動項目。活動項目的設置要滿足學生開展實踐活動時間不得少於1天及以上要求。
第七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活動內容設置要有效銜接國家、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根據學生不同學段特點和規律,合理設置課程內容。應遵循自主性、實踐性、開放性、綜合性、連續性。主要通過考察探究、社會服務、設計製作、職業體驗等方式,促進中小學生綜合素質的縱深發展,滿足中小學生的個性需求。
第八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活動主題要從學生自身成長需要出發,強化學生綜合運用各學科知識,認識、分析和解決現實問題,提升綜合素質。注重學生主動實踐和開放生成,在主題活動中充分體現價值體認、責任擔當、問題解決、創意物化階段目標的實現。加強學生參加生産勞動、認識自然、了解社會、學會生存生活等實踐、探究、體驗主題活動。
第九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課程建設應根據學生發展需要,結合基地特色和可用資源建立課程體系,制定具體的活動計劃與實施方案。每個活動課程應有明確的活動內容、目標、重難點及活動準備要求,要有明細的活動實施過程、總結分享與反思環節,要有適宜的拓展延伸內容和活動評價量標及結果。
第十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的建築及附屬設施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設計規範、建築規範、環保規範、安全規範等標準。根據教育活動需要,配置必要的教育活動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等。通訊、強(弱)電、燃氣、衛生、安全保衛等基礎設施要符合開展學生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的要求。
第十一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基礎設施建設要按照活動項目、活動規模、活動計劃、課程開設實際,購置配齊中小學生不同學段參加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的器材設備。做到器材設備安全可靠,符合設備配置標準要求和安裝規範,基地內安全設施設備齊全可靠。
第十二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活動指導教師要選配政治素質好、業務水準高、管理能力強的人員,從事學生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的教學指導及管理工作。指導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或技能資格。指導教師和教學輔助人員的數量應滿足教育活動的需要。
第三章 評估認定
第十三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分為國家級基地、市級基地、區縣級基地。國家級基地由教育部認定,市級基地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區縣級基地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各級認定單位制定相應的認定辦法和標準,本指南中的推薦認定標準適用於市級基地的認定。
第十四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的評估認定採取自願申報原則,符合相應條件即可申報認定。市教委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對區縣教委推薦申報為市級基地的單位進行評估認定。區縣教委對已命名為區縣級基地、且正式運營效果好的單位,方能推薦申報市級基地。
第十五條市教委根據區縣教委推薦材料(附件2),組織專家按照評估標準(附件1)對申報單位進行評估認定。評估認定採用“資料核實、現場核查、綜合評估、社會公示”方式進行。對符合條件者命名為“重慶市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
第十六條市教委組織的市級基地申報時間為每年的9月。區縣級基地的評估認定工作,由各區縣教委組織實施。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七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要建立健全學生開展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的各項管理制度、職能職責、激勵措施和實施辦法,建立完善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提高基地管理水準和活動品質。
第十八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要按照中小學生成長規律和認知特點,合理安排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時間,有效有序組織學生參加實踐教育活動,充分體現活動開展的育人效應。按照基地特色和活動主題,營造積極向上的育人環境。
第十九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要建立學生活動評價機制。以學生成長為導向開展科學評價,對學生在實踐、研學活動中的行為表現、情感態度、自我反思、體驗收穫等進行科學評價,形成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的成長檔案。
第二十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要做好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的安全保障工作。精心制定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的安全預案,加強學生安全教育與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的運營要按照中小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研學旅行活動需要和學校具體需求,開展自主運營活動,接受屬地教育行政等部門管理。區縣教委要落實專門部門和人員加強區域內各類基地的管理與指導,充分發揮基地的育人作用,實現基地的教育功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二條市教委指定市教育資訊技術與裝備中心對市級基地開展三年考核復審工作,對基地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整改不到位的,不按教育規律和要求開展活動的,不適宜學生開展實踐教育、研學旅行活動或發生過較大安全事故的,將取消市級基地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指南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本指南,制定相應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申報評估指南(試行)》(渝教基發〔2016〕32號)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開展中小學社會實踐教育基地申報工作的通知》(渝教基發〔2016〕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