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始終關注數據權利保護。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制定頒布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新修訂的民法典也將數據納入民法保護範圍,標誌著我國數據領域的相關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為我國加快構建數據權利保護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2022年12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明確提出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産權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産權制度,為保護數據生産、流通、使用過程各參與方的合法權利提供了制度基礎,也為構建數據基礎法律體系指明瞭方向。
但數據權利保護在司法實踐層面還面臨諸多困境,近期爆火的ChatGPT現象級應用背後就是道德倫理標準、資訊隱私洩露、産品安全責任、數據跨境傳輸、數據産權保護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加強數據權利保護迫在眉睫。在這一背景下,進一步加強數據權利司法保護,對於構建適應數據特徵、符合數字經濟發展規律、保障國家數據安全、彰顯創新引領的數據基礎制度,實現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全面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研究出臺數據權利保護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數據權利制度需要細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適用性,現行法律關於數據權利的規定較為籠統且分散。為此,建議司法機關立足審判實踐,出臺更具操作性的數據權利司法解釋,配套出臺數據權利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提高數據權利司法保護的操作性。同時,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圍繞數據權利保護的普遍性、規律性問題開展數據權利司法類案研究,併發布數據權利司法保護指導性案例,為各地數據保護司法實踐提供參考。
推動構建基於新技術的數據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和監管體系。數字化技術的廣泛應用,在催生人工智慧生成物、數字化産品、NFT藝術品等新業態和新模式的同時,對現有智慧財産權保護提出了新挑戰。ChatGPT按照預訓的指令模倣已經存在的內容風格進行再創作的文案、腳本、代碼、詩歌、論文等是否存在侵權、內容是否有安全風險等,成為必須直面和破解的問題。為此,要加快推進實施數據智慧財産權保護工程,深入開展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領域新業態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制度和監管制度的研究探索。依法運用刑事手段和民事手段的協同規制,實現數據智慧財産權保護和數據有效利用有機統一。健全仲裁、調解、公證和維權援助體系,健全數據智慧財産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確立數據領域公益訴訟制度。用好國家數據智慧財産權試點,圍繞數據智慧財産權地方立法、存證、登記等方面先行先試,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模式。探索建立數據智慧財産權“一站式”服務平臺,為政府、企業、機構等提供數據智慧財産權服務。
加強和完善基於數據基礎制度的數據産權司法保護。數據産權問題是數字經濟領域亟須解決的堵點問題。加強和完善基於數據基礎制度的數據産權司法保護,推動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關鍵是要進一步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數據權利人對數據控制、處理、收益等合法權益,以及數據要素市場主體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數據為基礎開發的數據産品的財産性權益,妥善審理因數據交易、數據市場不正當競爭等産生的各類案件,為培育數據驅動、跨界融合、共創共用、公平競爭的數據要素市場提供司法保障。同時,加強數據産權屬性、形態、權屬、公共數據共用機制等法律問題研究,按照安全至上、互聯互通、公益優先、貢獻定酬的原則,進一步細化完善數據産權司法保護規則。通過裁判規則的確立助力數據流通,以司法保護支援數據的價值轉化、支撐數據的社會功能運轉。
此次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新組建了國家數據局,是在國家層面上推進政府數據治理的組織化表現,也是完善國家宏觀數據治理體系,提升數據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從長遠來看,國家數據治理體系的核心在於統籌,這就要求上下級的數據管理機構實現垂直隸屬或者以垂為主、兼顧水準。同時,我國的國家數據治理體系的組織化要求更高、目標任務更加繁雜、資源調配能力需要更加強大,與之配套的整體化實施架構、一體化治理能力以及數據文化培育、社會支撐還需儘快同步跟上。因此,要充分吸收和借鑒各方制度經驗,在制度設計與組織架構上結合發展實際不斷進行完善。
(作者係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朝陽區政協副主席,北京國際城市發展研究院創始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