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
(2023年3月11日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一、章程總綱中增加一段,作為第三自然段,內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共産黨把馬克思列寧主義統一戰線理論、政黨理論、民主政治理論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的偉大成果,是中國共産黨領導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進行的偉大創造。”
二、章程總綱原第三自然段中“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修改為“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將原第七自然段中“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調整至此處。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繼續在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以及對外友好活動中進行了許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國共産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撥亂反正、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實現國家工作中心向經濟建設轉移,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爭取實現包括台灣在內的祖國統一,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的鬥爭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進一步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章程總綱原第四自然段中“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繫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後增加“是接受中國共産黨領導、同中國共産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中國共産黨的好參謀、好幫手、好同事”;“中國人民團結戰鬥”修改為“中國人民團結奮鬥”。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推進社會主義建設,進行改革開放新的偉大革命,開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我國社會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更加鞏固。知識分子同工人、農民一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建設、改革事業中同中國共産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繫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接受中國共産黨領導、同中國共産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中國共産黨的好參謀、好幫手、好同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宗教界的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支援祖國建設事業。國家事業不斷發展,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結奮鬥、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的一個重要法寶,它將更加鞏固,更加發展。”
四、章程總綱原第五自然段中“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國共産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來”後增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國家事業發生了歷史性變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修改為“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開啟了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新征程”;“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後增加“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後增加“堅持中國共産
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修改為“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加強海內外中華兒女大團結”;“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修改為“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團結奮鬥”。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國共産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在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長期努力的基礎上,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實現第一個百年奮鬥目標,開啟了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新征程。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在現階段,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但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鬥爭還將是長期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要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一致性和多樣性統一,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共同致力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政治基礎上,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加強海內外中華兒女大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找到最大公約數,畫出最大同心圓,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協調發展,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團結奮鬥。”
五、章程總綱原第七自然段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要聚焦國家中心任務”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統一戰線、協商民主有機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發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完善協商議政內容和形式,著力增進共識、促進團結”修改為“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統一戰線、協商民主有機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發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在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三條第一款中“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後增加“要把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廣泛凝聚共識貫穿履職工作之中”。這一款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要把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廣泛凝聚共識貫穿履職工作之中。”
七、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四條中“其他協商形式”後增加“監督形式”。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專題協商會議題及其他協商形式、監督形式的重要議題,應列入年度協商計劃,做到協商議題和協商形式相匹配。要綜合運用各種形式,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于一體,完善以全體會議為龍頭,以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為重點,以協商座談會、對口協商會、提案辦理協商會等為常態的協商議政格局。”
八、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五條中“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後增加“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中國共産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建設事業,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動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
九、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六條中“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修改為“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貫徹新發展理念”修改為“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以國內大迴圈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基本經濟制度。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援、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以國內大迴圈為主體、國內國際雙迴圈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社會生産力的解放和發展,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十、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七條中“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後增加“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密切聯繫各方面人士,反映他們及其所聯繫的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協助國家機關進行機構改革和體制改革,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加強廉政建設。”
十一、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條第一款中“政治、法治、經濟”後增加“農業農村、社會”;“環境”修改為“資源環境”。這一款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發展科學、繁榮文化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密切聯繫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在政治、法治、經濟、農業農村、社會、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醫藥衛生、體育、資源環境等方面開展調查研究等活動,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
十二、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二條中“組織學習時事政治”後增加“學習中共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推動委員自覺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組織學習時事政治,學習中共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學習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繫群眾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十三、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全面準確”後增加“堅定不移”;“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後增加“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這一款相應修改為:“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落實‘愛國者治港’、‘愛國者治澳’原則,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的聯繫和團結,鼓勵他們為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為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作出貢獻。”
十四、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四條中“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人才強國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修改為“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利於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和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十五、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五條中“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後增加“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修改為“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促進發展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保護事業,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為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十六、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六條中“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修改為“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援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十七、章程第一章“工作總則”第十八條中“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合作”後增加“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根據具體情況,積極主動地開展人民外交活動,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合作,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十八、章程第三章“委員”第三十四條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後增加“堅持為國履職、為民盡責”。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堅持為國履職、為民盡責,密切聯繫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十九、章程第三章“委員”第三十九條末尾增加“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違紀違法的,可由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針對不同情形,相關處理決定待召開全體會議予以追認”。這一條相應修改為:“對違紀違法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違紀違法的,可由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針對不同情形,相關處理決定待召開全體會議予以追認。”
二十、章程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八條中“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修改為“協助秘書長工作”。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
二十一、章程第四章“全國委員會”第四十九條中“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修改為“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在工作中應發揮基礎性作用”修改為“專門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發揮基礎性作用”。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進行工作,發揮基礎性作用。”
二十二、章程第五章“地方委員會”第五十二條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這一條相應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