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間長短都可休?職工休帶薪年假易“踩”的認識誤區

發佈時間: 2023-02-01 15:57 | 來源: 中國婦女報 | 作者: 潘家永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每到歲末年初,帶薪年假都會成為一個熱點話題,由休帶薪年假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也逐年增多,究其原因,除了用人單位存在的認識誤區外,職工本人的一些認識誤區也是引發糾紛的原因之一。

誤區一:所有職工都能享受年休假

小朱大學畢業後於2022年7月份入職某公司,最近,小朱跟朋友聊天時得知職工均享有法定的帶薪年假,既能休息又有工資收入,於是就向公司申請休2022年度的年假。讓小朱納悶的是,公司人事部説他還不具備資格。

【説法】初次入職勞動者,是無法享受當年的年假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上可見,享受年假的法定條件是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或者“累計工作滿1年”。本案中,小朱在公司的連續工作時間和累計工作時間均不滿1年,當然還無權享受年休假。

另外,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寒暑假多於年假天數的,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未扣發工資的,請病假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均不享受當年的年假。

誤區二:我的假期我做主

2022年12月中旬,小馬向公司申請休5天年假。公司鋻於年底任務重、生病休假的人多,未答應。小馬認為休年假是其享有的法定權利,公司不得阻礙,自己有權決定何時休年假,於是在遞交休假申請後自行離開。小馬在休完假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收到了公司以“曠工5天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小馬不解,自己的法定假也需要單位批准後才能用嗎?

【説法】 《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據此,單位在安排或批准休年假時,雖然要“考慮職工本人意願”,但單位的生産、工作具體情況是否允許職工此時休假,則是決定性因素。即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有權決定是否批准職工在選定的日期休年假。因此,在單位未批准或未安排的情況下,職工無權自行決定何時休年假,否則,就是違反勞動紀律。

誤區三:只要未休年假就可要求“折現”

魏某于2021年7月5日入職某公司。2022年1月10日,公司向魏某發出年休假徵詢單,魏某考慮到不休年假可以拿3倍的工資,於是就在該徵詢單上以勾選的方式錶示自願放棄該年度的帶薪年假,並簽字確認。2022年12月,魏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該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雙方遂發生爭議。

【説法】 根據規定,在單位未主動安排職工休年假時,即使職工未提出休假申請的,單位仍負有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義務。但是,如果單位主動安排而職工自願放棄休假權利的,則無權再要求折現。《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本案中,魏某自願放棄休年假,因此,公司只需支付魏某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即可,無須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誤區四:停工休息期間不能安排休年假

2022年4月,受疫情影響,某餐飲公司決定停業兩周,並通知廚師孫某利用停工時間休完2022年度的10天年假,孫某對此不認可,餐飲公司要求孫某服從安排並足額支付了休假期間的工資。2022年11月,孫某以公司在停工休息期間強行安排職工休年假係違法之舉為由,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假工資報酬,被拒絕。孫某遂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裁決駁回了孫某的仲裁請求。

【説法】 根據《條例》第三條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産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假。顯然,用人單位利用停工休息期間安排職工休年假的,並不在禁止之列。而且,人社部等四部門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援企業復工復産的意見》規定:“對不具備遠端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與職工協商”是用人單位安排年休假需履行的程式,但並未要求“必須協商一致”。無論職工是否同意,用人單位都可以在履行協商程式後統籌安排帶薪年假。

本案中,餐飲公司在經營困難時期,利用停業期間安排孫某休帶薪年假,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且足額支付了休假期間的工資,因此,孫某的請求無事實依據。(作者:潘家永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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