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上辦公、居家辦公等新形式的出現模糊了工作地點,律師呼籲——
【工傷認定如何“新題新解”②】別讓居家成工傷認定“不在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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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不定時、不定期、不定場所的靈活辦公日漸成為職場新常態。長遠來看,在居家辦公、線上辦公變得越來越普遍的背景下,對“工作場所”的界定變得越來越模糊,也為工傷認定增加了複雜性。專家建議,工傷認定要與時俱進,適配“新職場”。
職工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在居家辦公期間猝死,究竟算不算工傷?
“勞動者病發時並不在辦公場所,而在家中,不能算作工傷。”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社部門對一起工傷認定申請作出”不予認定”決定,在認定書上給出這一理由。
“為了單位的利益,把本職工作帶回家,因疾病死亡,其權利更應當受到保護。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駁回人社部門工傷認定意見時作出以上説明。
“家”成為工傷認定的阻礙
上述案件中,黃某是一家單位的員工。2021年10月29日下午,黃某在工作時感覺不舒服,交接工作後表示未完成的工作可以回家繼續完成,遂于16時20分請假回家。20時40分,黃某在家中感覺喘不上氣,被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病發時黃某靠在椅背上,手上抓著一份工作材料。
法院審理認為,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應當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黃某在家工作期間突發疾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家,對於90後主播曾雪梅來説,也有另一個名字:直播間。
受疫情影響,不少直播機構、公司將直播樣品搬到了主播家中。曾雪梅在福建廈門的家不到70平方米。3個月前,她在自家客廳裏安上了不反光的墻紙、産品陳列架、一盞主光燈和兩盞補光燈,把家打造成她每天9個小時線上直播的新地點。直播間佔到了她全屋生活空間的三分之一。
在家直播不到1個月,曾雪梅的雙眼就出現了疼痛、流淚、睜不開的症狀。醫院診斷結果為“電光性眼炎”——一種常見於焊工的職業性眼病。造成眼病的“罪魁禍首”是在主播席前高亮度的補光燈。
她本想申請工傷認定,卻在提交認定材料時犯了難。難就難在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時,“發生事故地點”一欄,她只能填入自己的家庭住址。曾雪梅諮詢了多位律師,得到的答案大多一致:“居家辦公發生的工傷,在申請工傷認定階段,大多會因為‘居家’而被駁回。”
“居家辦公申請工傷認定的維權過程往往漫長、艱辛,維權成本要明顯高於普通的工傷認定申請。”曾經為當地多位主播提供維權幫助的廈門市湖裏區總工會調解員曾煥生解釋道,“認定工傷的三要素為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傷原因。居家辦公難以進行工傷認定的原因就在於,工作地點和生活場所的高度重合。”
“勞動用工去僱主化、勞動關係靈活化對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帶來了新的課題與挑戰。靈活辦公之所以靈活是因為工作自主性大、工作時間地點自由,這也為工傷認定增加了複雜性。”曾煥生提示,“‘工作場所’不能無限度地延伸,居家辦公要申請工傷認定,關鍵在於證明‘家’不僅是家,還是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場所。”
“工作崗位”強調的是職責而非場所
像曾雪梅一樣選擇居家辦公的並不在少數。
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底,中國靈活就業人口達到了2億,佔勞動力總量8.9億人的22%。智聯招聘發佈的《中國遠端居家辦公發展報告》顯示,八成求職者在疫情後更傾向於找可以遠端居家辦公的職位,九成求職者在疫情後更希望自己所在公司允許職工遠端居家辦公。
“與傳統用工形式下職工‘卡’在工位上不同,靈活辦公正成為當下職場的新潮流。”福建省亞太科學院高級研究員趙天躍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不定時、不定期、不定場所的靈活辦公日漸成為職場新常態。長遠來看,在居家辦公、線上辦公變得越來越普遍的背景下,對“工作場所”的界定變得越來越模糊。在他看來,“工傷認定要與時俱進,適配‘新職場’,這是大勢所趨。”
“‘工作場所’是工傷認定的要素,但早在靈活辦公、雲上辦公、居家辦公、移動辦公這些新職場模式出現之前,我國法律就對‘工作場所’的定義進行了延伸。”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華僑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張照東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可視同工傷的情形之中,判定“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是否可以認定工傷的依據是“工作崗位”而不是“工作場所”。
“相較于‘工作場所’,‘工作崗位’所強調的並不是工作的場所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張照東説,“因此,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的正確理解,而不是擴大解釋。”
契約精神是權益維護的底線
要怎樣才能認定家是“工作場所”的延伸?
居家直播的時間表、公司要求居家辦公的通知、居家辦公期間的工作證明和聊天記錄……曾煥生為曾雪梅舉例,用來證明居家辦公的證據也有不少。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某一項細微但關鍵的證據極有可能成為認定成功與否的重要依據,這需要勞動者和家屬樹立證據意識。”張照東強調,傾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是否應認定為工傷産生爭議時,由用人單位對不是工傷負舉證責任。他呼籲:“別讓‘居家’成為工傷認定的‘不在場證明’。”
如何降低靈活辦公工傷認定的維權成本?“靈活辦公不掉線,權益保障要上線。”曾煥生建議,建立靈活辦公的管理臺賬,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考核機制,在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將靈活辦公的約定內容寫入勞動合同。在他看來,“工作場所”不應成為工傷認定的界限,“契約精神”才是權益維護的底線和邊界。
《工人日報》(2022年10月26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