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政治協商工作是什麼、幹什麼、怎麼幹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定義:所謂政治協商,是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開展的協商。
屬性: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進共識、促進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途徑。
基本方式:一是政黨協商,二是人民政協政治協商。
當然,《條例》又將政治協商工作的指導思想、遵循原則、組織領導和職責,政治協商對象和內容、活動籌備展開、成果運用和反饋、保障機制都規定得清清楚楚。
我以為,要把《條例》的部署要求落實到位,就必須做到守正創新,把文件的“説法”變成實踐的“做法”。
守正,就要不打折扣地把《條例》規定的內容做出來。
創新,就要不斷深入地把《條例》啟發的內容做出來。
比如,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以協商聚共識、以共識固團結的實踐路徑怎麼進一步向前開拓?面對不同的團結對象,要求哪些同、化哪些異,在哪些根本問題、重大問題上統一認識?
比如,《條例》規定了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四種形式,若要構建好以全體會議為龍頭、專題議政性常委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為重點、協商座談會為常態的政治協商格局,應當怎樣抓好“重點”的引領作用,怎樣做好“常態、經常工作”的配合作用,使得兩者相輔相成、協同發力?
《條例》規定,協商座談會“根據情況採取相應的協商形式”。那麼,專門委員會等承辦單位在具體實踐中應該根據什麼實際情況、探索採取哪些協商形式?這些都為政協工作創新預留下巨大空間。
比如,《條例》規定,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列入政協全體會議議程的重要事項;國家方針政策和地方重要舉措,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重要問題;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問題”三個方面主要內容,為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提供了的廣闊天地,我們的工作創新應當怎樣體現在對相關“重要事項”“重要舉措”“重要問題”深刻分析和準確研判上來?
再比如,《條例》規定,人民政協政治協商對象包括“(一)民主黨派;(二)無黨派人士;(三)人民團體;(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特點很不相同,民主黨派組織主要在地級市以上。那麼,各地方特別是各縣級政協應當如何從本地協商對象的實際出發,卓有成效地發揮政治協商的“龍頭”帶動作用,並搭建好面向基層群眾、服務地方治理的各類協商平臺,提高專門協商機構建設品質和工作效能?都大有文章可做。
總之,通過對《條例》的閱讀學習,我們應當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提高政治站位,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實質和核心要義,切實增強做好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思想自覺、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為更好發揮人民政協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作出自己的努力。
(作者係全國政協委員、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原駐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