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審計署網站發佈《國務院關於2021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顯示,在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審計情況方面,審計署發現的主要問題包括:內部控制薄弱,外部監管不到位。其中,2018年以來,金融監管機構對23家銀行開展現場檢查176次,但有的檢查過度依賴金融機構報送的“注水”材料,部分風險未被提早發現和糾正。
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通過提早發現來排除隱患,這樣才能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提升金融服務好實體經濟的能力。
從數據來看,我們確實不能低估一些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在報送材料上“動手腳”的可能性。如這次審計報告披露,中小金融機構存在資産品質不實的情況。像23家中小銀行少披露的不良資産就高達1709.62億元;20家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偏離主業違規對外融資,其中151.07億元形成不良或逾期。
這些問題,其實本該是金融監管部門在現場檢查中應該及時發現的風險。而嚴重依賴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自己報送的材料,結果很可能令現場檢查變成“走過場”,不僅可能導致那些本該被發現、排除的風險隱患被輕輕放過,也會進一步助長金融機構弄虛作假的僥倖心理,弱化內部風險控制意識。
眾所週知,金融行業具有高度的資訊不對稱的特徵,相應的金融監管也自然是一件高度專業和複雜的事。它需要監管者練就“火眼金睛”,具備撥開資訊迷霧和穿透數據背後的真相的能力,如此才能避免金融機構通過”注水“材料矇混過關,真正提升金融市場的合規性。並且,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監管體系也應該保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的能力,而不可追求畢其功於一役。
這次報告提到的一個時間點不能忽視——“2018年以來”。眾所週知,2017年被金融業稱為“史上最嚴”監管年。因為在這一年裏,涉及銀行、保險和信託等行業的各種監管政策密集發佈,相關領域的大額罰單也不斷開出。應該説,這種“嚴監管”姿態給金融行業釋放了積極的治理信號。但是,從審計署披露的資訊來看,在2018年之後,金融監管機構在現場檢查中,出現過度依賴金融機構報送的“注水”材料的情況,甚至有的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從未接受過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現場檢查,這顯然值得警惕。
金融監管的“嚴”,不能止于一陣風,更不該是運動式的,而是要真正形成常態化,給金融機構樹立穩定的治理預期,否則,就容易削弱金融監管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給金融機構失范操作留下空子。這要求監管者必須“打鐵還需自身硬”,真正把監管措施落到實處,避免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金融監管看似高大上,離普通人很遠,但其實它直接關乎每個人的金融安全感。最近河南村鎮銀行取款難事件就引發軒然大波,波及數十萬儲戶的數百億資金安全。雖然背後的問題仍在調查之中,但它的發生,無疑也提醒金融監管積極扮演好“啄木鳥”的角色,提早發現並解決風險。
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在審慎監管前提下有序推進金融創新,健全風險全覆蓋監管框架,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準。要實現這一目標,首先還是要改進工作作風,真正剔除諸如過度依賴金融機構“注水”材料的“形式化”監督檢查之弊。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