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仲裁法的修訂”雙週協商座談會綜述

發佈時間: 2022-05-31 09:47 | 來源: | 作者: 孫金誠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也是我國重要的糾紛解決制度。現行仲裁法實施27年來,在高效解決糾紛、妥善化解矛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服務對外開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和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我國全球經貿大國的地位日益凸顯,國際商事仲裁需求明顯增加,現行仲裁法也顯露出一些與形勢發展和仲裁實踐需要不相適應的問題,仲裁製度的優勢和功能還未得到充分發揮,仲裁公信力有待提升,需要進一步完善仲裁製度。

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務。2018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要求研究修改仲裁法。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司法部啟動仲裁法修訂工作,並於2021年7月30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全國政協高度關注仲裁法修訂工作,將其作為2022年重點協商議題之一,積極開展立法協商。

5月30日,全國政協召開“仲裁法的修訂”雙週協商座談會,全國政協委員和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圍繞提高我國仲裁的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為國際一流仲裁中心建設提供立法保障,合理擴大仲裁受案範圍,完善仲裁程式、提高仲裁效率,加強司法對仲裁的支援和監督,明確仲裁機構性質和治理結構,提高仲裁員素質能力等集思廣益、建言獻策,在協商交流中凝聚共識。此前,全國政協副主席汪永清率調研組,在北京、上海、深圳開展實地及視頻調研,同三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仲裁機構負責人以及仲裁員、法官、專家學者、律師和企業代表等深入討論交流,廣泛聽取意見。同時,考慮到仲裁法具有鮮明的涉外特點,調研組還通過參加國際論壇、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聽取境外仲裁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深入紮實的調研為開好會議打下紮實基礎。

立足國情 對標國際

提高中國仲裁的國際競爭力

41.59萬件,8500余億元!

2021年,中國仲裁以這樣的數據,呈現了一份優異的答卷。

據統計,全國270家仲裁機構在2021年受理案件共計41.59萬件,標的額再創歷史新高,達8593億元。

從世界範圍看,我國已建立起全球最龐大的仲裁組織,實現了仲裁大國的目標。然而,調研中,委員們認為,儘管現行仲裁法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深入發展,改革開放不斷深化,我國仲裁工作與仲裁事業高品質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仲裁公信力與社會的預期不相適應,我國仲裁國際競爭力與對外經貿發展的需求不相適應,仲裁作用發揮與我國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增長的形勢不相適應等問題。

“國外有的地區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比例超過80%,而我國2021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1574.6萬件,全國仲裁案件41.59萬件,仲裁案件量僅佔訴訟的2.6%。仲裁作用發揮還有很大空間。”全國政協委員、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徐立全表示,我國的法治水準和經濟社會環境已發生很大變化,仲裁法的修訂不應再走修修補補的路子。他建議,此次修法應圍繞提高仲裁公信力、增強我國仲裁國際競爭力、促進仲裁作用更好發揮三個目標展開。

“我國的現代仲裁製度與聯合國貿發委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存在一定的差異,其中有些差異可以通過此次修法加以完善。”作為此次會議的特邀專家,中國政法大學仲裁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姜麗麗指出,示範法規範的重心是仲裁庭臨時仲裁,我國是仲裁機構仲裁;示範法明確定位仲裁與法院的關係,我國並不十分明確;示範法強調仲裁庭主導程式,我國強調仲裁機構主導程式;示範法側重仲裁權利保障,我國側重仲裁行為監督。

她建議,明確涉外仲裁適用標準,促進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的融合發展,增強中國仲裁的國際競爭力;規範對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增強支援力度;確立仲裁庭的程式主導權;概括可仲裁權利及其界限;增加保障仲裁法實施的原則性規定,推動法律實施,促進中國仲裁與國際仲裁的銜接乃至引領。

國際仲裁權威研究機構英國瑪麗女王大學和美國偉凱律師事務所共同發佈的一份年度調查顯示,2021年,仲裁再次成為最受歡迎的跨境爭議解決方式。全球最受歡迎的仲裁地,大中華區有三地上榜:香港、北京和上海。

積極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努力將我國建設成為面向全球的國際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是仲裁事業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方向和迫切需要。

“國際仲裁中心形成的較為公認的要素標準包括完善的法律制度,優秀的人才隊伍,有國際競爭力的仲裁機構,吸引較多的國際仲裁案件等。”在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政協原副主席姜平看來,對照這些標準,我們國家還需要做很多工作。

“我們應進一步借鑒國際通行規則,提高我國仲裁法律制度的國際競爭力。”姜平建議,在保持高效率、低成本等既有優勢的基礎上,提高我國仲裁法治的國際化水準;通過立法明確仲裁機構的非營利法人性質和具體類型,加快治理結構改革,強化仲裁機構獨立性、專業性和公信力;進一步開放國內仲裁市場,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內地開展業務,促進國內仲裁市場的競爭發展;打造高素質國際化仲裁人才隊伍,系統推進仲裁員隊伍建設,強化行業自律與監督。

擴大受案範圍 規範仲裁程式

促進仲裁與司法良性互動

仲裁有一定的受案範圍,仲裁的受案範圍決定了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進行仲裁。同時,仲裁受案範圍決定了當事人利用仲裁維護合法權益的範圍和邊界,影響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發揮。

“仲裁受案範圍事關仲裁法的總體定位。”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管理三級職員王子豪表示,應在堅持商事仲裁為主的基礎上,將國際投資、智慧財産權、反壟斷、體育等新型糾紛納入仲裁範圍。他認為,擴大仲裁範圍是國際仲裁發展的普遍趨勢,“如果別人擴大了,我們不擴大,會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陷入被動。”此外,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各種新型糾紛大量涌現,通過仲裁化解糾紛有現實需求。

為此,王子豪建議,在傳統商事仲裁基礎上,將國際投資、智慧財産權、反壟斷、體育等不同於傳統商事糾紛的爭議,以當事人有權處分為原則,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為保留,納入仲裁法調整範圍。對不宜由仲裁法調整的爭議,規定由其他法律法規調整。

“仲裁法應對國際投資、智慧財産權、反壟斷、體育等特定領域需要適用的特別仲裁程式作出原則性規定,或者授權仲裁機構在仲裁規則中予以規定。”全國政協委員、司法部原副部長劉振宇贊同擴大仲裁受案範圍,但他提出,國際投資、智慧財産權、反壟斷、體育等新型糾紛不同於傳統商事仲裁,需要分類設置不同於傳統商事仲裁的程式。

此外,他還建議,仲裁法修訂需要對臨時仲裁的適用範圍、參與主體的許可權、仲裁程式的原則與責任、法律規定與仲裁規則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對當事人而言,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相比,自主性更強,運作更加靈活,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認可。我們現在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行業監管和信用懲戒機制,怎麼來保證臨時仲裁的公正性?”

正確把握仲裁與司法的關係對仲裁製度完善和仲裁事業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司法對仲裁的態度一貫都是支援為主、適度監督。根據2013—2021年18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統計數據,全部支援的佔七成,還有一些部分支援,徹底否決的案件極少。為體現司法對仲裁的支援,最高法院還建立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報核和歸口辦理制度,以統一法律適用和維護仲裁穩定性,也得到了不少仲裁員和當事人的認同。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也明確了司法支援與監督仲裁的基本原則。不過,在全國政協委員、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玉生看來,徵求意見稿中對仲裁與司法的關係處理仍存在對仲裁協議效力的重復審查、未明確法院對仲裁庭臨時措施的審查權等不足之處。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司法支援與監督仲裁的基本原則,還需要在具體制度上落實。”李玉生建議,明確司法支援仲裁的具體制度,堅持司法對仲裁的適度監督。同時,他也表示,司法監督仲裁應堅持依法監督、被動監督、不主動擴大審查範圍的原則。

加強仲裁機構治理 完善仲裁員規定

著力提升仲裁公信力

明確仲裁機構性質定位,推動仲裁機構改革,是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關鍵因素。在這一問題上,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與“兩辦”關於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文件保持了高度一致,明確仲裁機構是“提供公益性服務的非營利法人”。

然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義孫認為,徵求意見稿並沒有根據民法典有關“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仲裁機構的具體類型。他擔心,不明確仲裁機構作為非營利法人的具體類型,僅僅將仲裁機構直接登記為“非營利法人”,一方面可能使稅收、社保等其他行政機關陷入無所適從的執法困境;另一方面,也可能影響法治的統一,造成全國仲裁管理秩序上的混亂。

對此,曹義孫建議,仲裁法修訂工作應當以民法典為基礎,緊扣民法典的現有規定,進一步明確仲裁機構作為非營利性法人的具體類型;應將我國仲裁機構明確為民法典規定的“社會服務機構”,創建更加有利於仲裁事業改革發展的制度環境。

當事人之所以選擇仲裁而不選擇訴訟等方式解決糾紛,崇尚的不僅是仲裁的意思自治,更重要的是仲裁的公正。毋庸置疑,公信力是仲裁事業的靈魂和生命線。

有關研究機構的問卷調查顯示,32.09%的受訪人不選擇仲裁的主要顧慮,是境內仲裁機構獨立性差、公信力不強。

“要消除這些顧慮和擔心,仲裁法的修訂應當加強對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監督,建立起有效的約束機制,從制度上促進仲裁公平公正,才能更好發揮仲裁作用,提高仲裁公信力。”全國政協常委、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劉慕仁建議,仲裁法的修訂應當強化對仲裁員披露義務的規定,明確必須披露的內容,為仲裁機構制定仲裁規則、仲裁員守則提供指引;規定仲裁機構應當建立仲裁員遴選、投訴處理、考核評價和退出機制;進一步明確仲裁協會監督職責的具體內容,督促仲裁機構加強自律管理和對仲裁員的監督,同時加大對違法違規仲裁機構和仲裁員的處理力度。

“仲裁員是仲裁製度真正的踐行者,也是仲裁製度得以健康發展的保障。”作為一名仲裁員,全國政協委員、民進天津市委會副主委張水波坦言,在工程建設仲裁領域,仲裁員執業能力不足導致造價鑒定被濫用的現象比較普遍,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一些仲裁員對合同解讀、事實認定的水準不夠,甚至被代理律師誤導,導致裁決不公,影響了仲裁的公信力。

他認為,徵求意見稿雖然對仲裁員的能力素質作出了一些規定,但總體上對專業知識和理論水準要求較高,對實務操作能力重視不夠;對職業道德有原則性要求,對執業能力建設要求比較薄弱,對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涉外仲裁員與一般仲裁員的執業能力未作區分;對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名冊外的仲裁員如何判斷是否符合資格條件也不明確。

“建議仲裁法修訂加強對仲裁員執業能力建設的要求。”張水波建議,仲裁員任職資格增加“有一定的從事相關領域的實踐經驗”;增加仲裁機構建立仲裁員年度持續學習制度、仲裁員履職績效評價制度的規定;要求仲裁機構對獨任仲裁員、首席仲裁員、涉外仲裁員建立單獨名冊,提出對一般仲裁員更高的資格要求;配合仲裁法修訂,參照國際律師學會《國際仲裁利益衝突指南》,制定一套比較統一的仲裁員職業道德規範,完善仲裁行業組織關於仲裁員職業道德的紀律懲戒制度。

全國政協委員、李偉斌律師行首席合夥人李偉斌介紹了我國香港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建設的經驗。他認為,打造國際一流仲裁中心,政府和社會各方面都應當給予大力支援,並鼓勵仲裁機構充分參與市場競爭,同時對仲裁員採取更加有效的激勵措施。他認為,仲裁法的修訂應當在仲裁員選任方面作更加多元化的制度設計。同時,建議有關部門考慮粵港澳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獨特性,進一步鼓勵和支援大灣區仲裁機構加強合作,在跨境商事仲裁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方面加強實踐和制度創新探索,為仲裁解決跨境商事糾紛、提高中國仲裁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創造條件、積累經驗。

網站無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