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修訂”視頻調研現場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是我國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重要一元。現行仲裁法實施27年來,在推動以非訴方式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促進國際經濟交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和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我國全球經貿大國的地位日益凸顯,國際商事仲裁需求明顯增加,現行仲裁法也顯露出一些與形勢發展和仲裁實踐需要不相適應的問題,仲裁製度的優勢和功能還未得到充分發揮,仲裁公信力有待提升,需要進一步完善仲裁製度。
為更好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務。2018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要求研究修改仲裁法。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司法部啟動仲裁法修訂工作,並於2021年7月30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全國政協高度關注仲裁法修訂工作,將其作為2022年重點協商議題之一,積極開展立法協商。3月21日-23日,全國政協副主席汪永清率“仲裁法的修訂”調研組,以視頻方式在北京、上海、深圳開展調研,同三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仲裁機構負責人以及仲裁員、法官、專家學者、律師和企業代表等線上討論交流,聽取意見建議。
明確性質定位 完善治理結構
真正使仲裁機構面向市場
41.5萬餘件,8500余億元!
2021年,中國仲裁事業以這樣的數據,呈上了一份優異的答卷。
據統計,全國270家仲裁機構在2021年受理案件共計415889件,標的額達8593億余元,其中標的額再創新高。
作為一種古老的爭議解決方式,仲裁産生是早于訴訟的。在中國,雖然現代意義上的仲裁製度已有百年的歷史,但是由於特殊的歷史環境導致仲裁事業未能得到長足的發展。1995年仲裁法實施之後,中國仲裁事業得以全面發展。27年來,全國共依法設立組建了270家仲裁機構,聘任仲裁員5萬多人,辦理仲裁案件400多萬件,涉案標的額5萬多億元,解決的糾紛涵蓋經濟社會諸多領域,當事人涉及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
從全世界角度看,我國已建立起全球最龐大的仲裁組織,實現了仲裁大國的目標。但是,在調研中,委員們了解到,我國並不是仲裁強國,而是典型的“大而不強”。
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窗口,深圳國際仲裁院(以下簡稱深國仲)是改革開放以來各省市設立的第一家仲裁機構。近40年來,深國仲積極推動中國仲裁的現代化、專業化和國際化。截至2022年1月,深國仲仲裁及調解案件當事人所涉國家和地區累計達136個。
然而,即便是發展很好的深國仲,其總法律顧問曾銀燕也坦承,深國仲依然需要改革,以解決自身遇到的瓶頸問題。
調研組表示,我國仲裁發展尚不充分,仲裁大而不強的問題較為突出,還不能適應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和構建國內國際雙迴圈新發展格局的需要。究其緣由,仲裁機構的體制機制已經成為中國仲裁發展特別是國際化的重要制約因素。
一個行業的良性發展,離不開行業自律組織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據了解,全國半數以上的仲裁機構實行事業單位體制,人事、財務、薪酬等參照事業單位。業內專家認為,這既不符合仲裁發展的業務特點和客觀規律,也背離了仲裁法立法精神,還容易使外方當事人産生誤解。
“對仲裁機構的性質定位規定不明確,不利於仲裁機構和整體行業的改革發展。”全國政協委員、司法部原副部長劉振宇表示,目前,司法部採取在仲裁機構登記證書上賦碼的方式來解決仲裁機構的法人性質。而對於具體問題,則由各地政府出臺關於仲裁機構改革的規範性文件,來明確該仲裁機構作為非營利法人的體制機制、管理模式、監管機制等相關問題。“由於各地差異較大,不可避免地出現做法不統一的情況。因此,仲裁機構改革亟須完善頂層設計,需要在仲裁法修訂過程中進一步明確仲裁機構作為非營利法人的具體類型和形式,並建立與仲裁機構對應且完備的治理結構,從而解決機構性質落地問題。”
據了解,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仲)探索出一條去行政化的道路,“實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在財政、人事、業務等多個方面均進行自主管理,與行政機關徹底‘脫鉤’”。北仲秘書長林志煒表示,基於北仲的高度自治,其雖然頂著事業單位之名,但基本上行著民間化社會組織之實。英國《經濟學家》雜誌曾評價北仲“被公認為是唯一一家達到甚至超過國際水準”的內地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去行政化,有助於體現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徐立全表示,我國仲裁在仲裁公信度、公正度方面與發達國家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受社會、制度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仲裁製度的構建,尤其是制度的實際運作在客觀上還存在諸多不足,還不能充分滿足日益增長且要求更公平、更公正、更有效率解決糾紛的社會需求。
調研中,調研組也發現,相當一部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對仲裁的了解度不高,基於習慣、傳統以及對司法權威的信任,還是更多選擇去法院解決糾紛,實踐中造成“法院忙不過來,仲裁委卻要不斷拓展業務”的現象。
調研組表示,當前我國已經成為全球第一貿易大國,貿易量大必然伴隨著糾紛增多,主要依靠訴訟顯然不科學,也不現實。而要讓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最重要的是要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正因為如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提高仲裁公信力”的目標。
提升公信力是推動仲裁事業發展的關鍵。全國政協委員、民盟廣西壯族自治區委會主委劉慕仁表示,應當在方向上確立仲裁機構的“非營利法人”的主體資格及其獨立性,具體組織形式可以根據各地不同情況來確定。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仲裁不再成為政府的隸屬機構,減少政府對仲裁的干預,真正實現仲裁獨立、公平、公正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提升仲裁公信力。
“仲裁機構在擺脫了行政化的同時,也意味著其脫離了有效的外部監督,中國仲裁協會的成立就更顯必要。”作為一名仲裁案件當事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主管靖杭表示,中國仲裁協會的成立,可對各仲裁機構進行有效的行業監督,並作為司法監督的有效補充。
全國政協委員、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玉生表示,仲裁的契約性決定仲裁需要法院的支援與監督,仲裁的準司法性要求對仲裁進行司法監督。仲裁接受司法監督,一方面,能讓仲裁裁決能經得起國家權力的檢驗,以不至於其出現脫離國家法治的範疇;另一方面,也是仲裁裁決得到國家強制力幫助與支援的前提。
適應實踐需求 擴大受案範圍
加強仲裁員能力建設及管理監督
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上海代表團以代表團名義提交關於修改仲裁法的議案,明確建議,調整可仲裁範圍,在可仲裁性方面打破平等主體之間糾紛的限制。
隨著仲裁製度的不斷完善與發展,人們對仲裁的了解越來越多,在社會經濟交往中産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地採用仲裁方式解決。
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仲裁有一定的受案範圍。仲裁的受案範圍決定了有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哪些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同時,仲裁的受案範圍影響著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決定了當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其合法權益的範圍。
“仲裁範圍是確定爭議和糾紛的可仲裁性的標準與依據。”作為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法律顧問童麗萍表示,對廣大市場主體而言,相較于訴訟,仲裁這一解決爭端的手段具有簡易、專業、高效等特點,更靈活也更受青睞。當下,更多的糾紛主體願意將自身的糾紛通過仲裁這一途徑加以解決,但由於法律規定的原因,導致一些糾紛不能提交仲裁,因而,使仲裁製度與客觀現實的發展極不協調。“從企業的角度看,擴大仲裁案件的受理範圍、支援更多的企業選擇仲裁解決商業糾紛,從總體上對企業是有利的。”
調研中,調研組也發現,隨著仲裁事業的發展,仲裁法中有關仲裁受案範圍的規定已無法滿足現實需要。一方面,一般民商事仲裁以外涌現出投資仲裁、體育仲裁、反壟斷糾紛仲裁等新的仲裁類型,亟須仲裁法修訂為其提供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仲裁機構為擴大案源,也希望能進一步擴大仲裁受案範圍,從而在行政協議糾紛、醫療糾紛、家事糾紛等更多領域提供仲裁服務。
“新經濟新業態下的新類型糾紛,以及國際上發展較為成熟的國際投資、體育領域的糾紛,無法納入仲裁範圍,影響了仲裁解紛效能的發揮。”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政府參事室主任姜平表示,如果因為立法的原因而使當事人無法將糾紛提交仲裁,不僅會使客觀現實秩序需求無法得到滿足,而且仲裁製度的優勢也難以發揮。因此,為了仲裁製度的長遠發展,應當既允許包括證券期貨、智慧財産權以及數據交易、碳交易等新類型糾紛的可仲裁,也要支援國際投資、體育領域的糾紛進行仲裁,為相關行業仲裁的發展提供支援。但也有委員建議,仲裁法調整範圍應當以傳統商事糾紛為主,對於其他新型糾紛應當在做類型化研究的基礎上,審慎把握。
據了解,上海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10月成立上海智慧財産權仲裁院,是全國第一家專業處理智慧財産權糾紛的仲裁院,近三年共辦理智慧財産權仲裁案件700多件,涉案金額人民幣近百億元。
“擴大仲裁的受案範圍,有利於減輕法院的訴訟壓力。”全國政協委員、民進天津市委會副主委張水波表示,仲裁作為民事糾紛的另一種解決方式,應當充分發揮仲裁機構的作用。“將更多的糾紛納入仲裁中來,讓越來越多的糾紛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從而減輕法院的訴訟壓力。”另外,在仲裁充分發展的情況下,糾紛主體可以從仲裁機構和法院中選擇其一,作為糾紛解決方式。而且,很多仲裁員的名聲比較好,社會地位也較高,其裁決也更容易使當事人信服。
“仲裁員的整體素質往往象徵著該機構的仲裁水準。”全國政協委員、民革廣東省委會副主委熊水龍表示,仲裁員的中立性、公正性及業務能力對合理公正解決爭議有著決定性影響。因此,改進我國仲裁員獨立性和公正性的保障規則是非常必要的。
據了解,發達國家仲裁機構普遍在其仲裁規則中直接要求仲裁員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並在絕大多數場合下嚴格執行這一要求。目前,在我國,雖然許多仲裁機構在仲裁規則中對仲裁員的公正性和獨立性義務作出了規定,但在制度方面仍有許多不足和待完善之處。
“建議完善仲裁員名冊制度,允許當事人選擇名冊外仲裁員。”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副局長王子豪表示,應完善仲裁員披露和回避制度,增加仲裁員披露義務,並把披露和回避制度相銜接,進一步規範仲裁員行為。
全國政協委員、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袁愛平表示,除立法規定的仲裁員資格條件外,由於各地區經濟水準和仲裁機構的發展水準不一,難以形成統一的仲裁員素質培養標準,加強對仲裁員隊伍的監督勢在必行。
全國政協委員、民盟天津市委會副主委郭景平則建議,借鑒吸收域外成功的經驗,並與中國經驗相結合,建立完善符合我國經濟發展趨勢的仲裁員準入及管理制度,讓仲裁員隊伍逐漸成為我國仲裁事業的核心和中堅力量。
立足中國實際 對標國際先進
推動仲裁程式守正創新
國際仲裁權威研究機構英國瑪麗女王大學和美國偉凱律師事務所日前共同發佈的一份年度調查顯示,2021年中,受全球疫情、仲裁發展等影響,仲裁再次成為最受歡迎的跨境爭議解決方式。這份調查還列出了全球最受歡迎的仲裁地,大中華區有三地上榜:香港、北京和上海。此外還有部分受訪者將深圳選為他們心儀的仲裁地。
積極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努力將我國建設成為面向全球的國際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是當前中央確立的仲裁工作發展方向之一。如何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打造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樹立中國仲裁品牌,已成為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進行政策研究的重要內容。
“想要成為國際仲裁中心,關鍵是要讓更多的境外當事人和境外律師願意接受以中國為仲裁地、讓世界上幾家排名前幾位的商事仲裁機構在中國設立業務機構。”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表示,這是判斷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是否是國際仲裁中心的兩項指標。“我國仲裁法中沒有國際通行的‘仲裁地’概念,導致中國法院對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內設立的業務機構的司法監督空缺,需要予以補強。”他建議,參照《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和《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正式引入仲裁地概念。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體育部副部長王艷霞表示,仲裁地並不是簡單的地理位置,其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引入仲裁地概念的意義不僅在於彌補現有立法不足,而且可以有效緩解我國法院在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遇到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標準’與‘仲裁地標準’的兩難困境。”
“我國在判定一項仲裁裁決國籍時,採用的是‘仲裁機構所在地’這一準則,不僅與國際公認的標準不相符合,也在實踐中導致出現眾多混亂與矛盾。”全國政協委員、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王煜宇表示,以“仲裁機構所在地”作為準則,説明我國立法者將臨時仲裁排除在外,這遠遠落後於當今世界仲裁事業的發展現狀,限制了我國仲裁的進步。“確立仲裁地標準後,我國實踐中因立法不明帶來的長期混亂會得到有效緩解,且臨時仲裁也將不再處於尷尬的地位。”
仲裁最早主要是以臨時仲裁的方式出現,後來逐漸産生出機構仲裁。作為仲裁的“原初”形式,臨時仲裁在國際社會中普遍存在,並被歐洲眾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及國際公約所認可。
與國際通常做法不同的是,我國現行仲裁法則是以機構仲裁為仲裁主體形式,臨時仲裁在中國法域內缺乏實際應用的空間。儘管如此,近年來通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探索,我國臨時仲裁的制度發展已有顯著突破,包括創設“三特仲裁”,即支援在自貿區內註冊的企業之間約定在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相關爭議進行仲裁,2017年還出臺我國首部臨時仲裁規則《橫琴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時仲裁規則》。
“臨時仲裁在開放性和靈活性方面較機構仲裁更為突出。”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義孫表示,允許當事人選擇臨時仲裁,將使國內外當事人在解決爭端時有更多自主權和選擇餘地,促進仲裁製度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推動我國成為國際糾紛仲裁解決優選之地。他建議,深入研究臨時仲裁的制度,制定臨時仲裁規則,允許北京等地開展先行先試,同時,相關配套程式、司法解釋也應當抓緊起草,同步出臺。
仲裁規則是商事糾紛解決的程式規則。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表示,我國仲裁規則的每一次修改,都要密切關注國際社會仲裁實踐的最新動態,借鑒國際社會仲裁規則的最新發展,最大限度接近國際通行實踐。仲裁規則的國際化並不意味仲裁規則的一致性,所以各仲裁機構非常重視仲裁規則的修訂,以期提高自身的競爭力。“仲裁規則的本土化並不抹殺仲裁規則的國際化,仲裁規則的本土化並不否定仲裁規則的國際化,國際化是趨勢,本土化是在國際化前提下的變通。”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副主席周漢民表示,當前,國際商事仲裁已成為各國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法治軟實力的重要手段。面對疫情衝擊,大力發展國際商事仲裁、維護公平有序的經貿秩序、營造互利共贏的貿易投資環境,是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迫切需求。“仲裁法迎來大修,與國際規則融合顯得更為重要。可借鑒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等國際仲裁規則以及實踐經驗,結合中國特色,創新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進一步提升‘中國仲裁’的公信力。”
(文/圖 記者 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