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開展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

發佈時間: 2022-04-12 15:41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中新網4月11日電 民政部網站11日發佈關於開展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通知明確,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機構,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字樣等20種情形納入本次專項整治範圍。

通知提出,通過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清除一批名存實亡的分支(代表)機構,整改一批不規範的分支(代表)機構,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機構,著力防範化解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風險隱患,促進社會團體高品質發展。

通知明確,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本次專項整治範圍:

1.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範圍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稱或業務範圍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規定程式設立的;

6.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的;

7.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8.除代表機構外,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徵的;

9.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

10.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的;

11.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的;

12.連續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的;

13.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的;

14.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准,擅自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

15.財務收支未納入社會團體統一賬戶管理的;

16.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的;

17.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

18.通過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方式將分支(代表)機構委託其他組織運營的;

19.存在違規收費或違規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情形的;

20.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

社會團體發現分支(代表)機構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項情形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情節較為嚴重的,要立即予以終止;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但情節較為輕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時糾正違規行為,消除風險隱患。相關終止和整改情況要及時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並主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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