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95場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潘緒宏通報有關情況時提到,疾控部門開展流調溯源過程中發現,榆樂軒烤鴨店未落實健康寶掃碼登記、體溫檢測等防疫措施,3月10日至15日期間830名到店人員中,477人未掃碼登記,嚴重妨害流調溯源、人員管理、隔離轉運等後續疫情防控措施。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人們進入飯店等場所前打開健康碼“掃碼登記”,這是不是法定義務?不“掃碼登記”會涉及違法犯罪嗎?算不算故意隱瞞行程?有關場所未認真落實“掃碼登記”等措施,哪些人需要擔責?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
3月21日,紅星新聞記者圍繞上述問題採訪了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葉鵬、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曙明。3位律師解讀時一致指出,到店後進行健康碼“掃碼登記”是疫情防控的要求,也是每個人在防疫特殊時期的法定義務。
律師們認為,不“掃碼登記”不一定就是“隱瞞行程”,可通過事後主動報告或在有關部門向其調查時“如實説明”來進行“補救”。店方應敦促來店客人掃碼登記。若怠于履責,輕則面臨行政處罰,重則觸及刑事違法犯罪;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外,還可能面臨民事追責。
6天裏有477人到店未“掃碼登記”
烤鴨店老闆夫婦被警方立案偵查
3月20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95場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潘緒宏通報稱,總有個別單位、個別人員,只顧個人利益、個人方便,肆意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造成疫情傳播和擴散風險,嚴重干擾疫情防控大局,極大增加了社會防疫成本、影響了他人工作生活。
對此,北京警方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各類涉疫違法犯罪,堅決依法打擊處理。3月7日以來,已先後辦理各類涉疫違法犯罪案件104起,刑事立案偵查24人,行政處罰123人。
據通報,3月10日,新冠確診病例王某某與家人在東城榆樂軒烤鴨店就餐,未掃碼登記,後該餐廳4名員工確診感染。疾控部門開展流調溯源過程中發現,榆樂軒烤鴨店未落實健康寶掃碼登記、體溫檢測等防疫措施,10日至15日期間830名到店人員中,477人未掃碼登記,嚴重妨害流調溯源、人員管理、隔離轉運等後續疫情防控措施。
榆樂軒烤鴨店經營人于某(男,54歲)及妻子岳某(女,46歲)未履行管理責任,未主動報告臨時試工人員張某(女,38歲)14日、15日在店內工作情況,導致張某未及時納入流調管控,仍在外活動,後張某確診,造成疫情傳播擴散風險,並導致賓館、飯店、超市、菜市場等9個單位、92人被管控。目前,王某某及榆樂軒烤鴨店形成的疫情傳播鏈條,已造成11人感染,嚴重損害、影響市民群眾健康安全和正常生活。于某、岳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被警方立案偵查,待隔離結束後依法處理。
到店進行健康碼“掃碼登記”,
是防疫特殊時期的法定義務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人們進入飯店等相關場所前,通過健康碼“掃碼登記”是法定義務嗎?對此,三位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的律師給出相同答案:到店打開健康碼“掃碼登記”,是疫情防控的要求,也是每個人在防疫特殊時期的法定義務。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葉鵬律師解釋,進入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進行“掃碼登記”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措施,依法採取及配合相關應對措施是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定義務。
葉鵬説,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單位及個人都是傳染病防治等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四方責任”的主體。
其中,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服從屬地管理,落實單位責任。住宿餐飲、商場市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專人落實清潔、消毒、通風等措施,對進入場所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提示和衛生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
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境內外人員,應當配合國家和本市依法採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措施,其中包括配合有關調查、樣本採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等。
不“掃碼登記”會干擾疫情防控
流調時“如實説明”就不算“隱瞞行程”
不“掃碼登記”會涉及違法犯罪嗎?算不算故意隱瞞行程?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曙明解釋,作為防控重要措施之一,“掃碼登記”對於追溯傳染源、確定密接範圍意義重大;一旦有人違反,將給相關工作帶來重大干擾,增加疫情傳播風險。
對於是否構成違法犯罪,李曙明表示,需要根據主客觀統一原則判斷。違法犯罪除了主觀有故意、客觀有行為,還要求有危害後果。僅僅是沒掃碼登記,未造成任何後果的,不作為違法犯罪評價,但應受道德上的譴責。
李曙明認為,不“掃碼登記”會讓相關防控部門對其行程難以及時掌握,客觀上可以算“隱瞞行程”。但這可以補救,主動報告或者在有關部門向其調查時如實説明,則可消除之前不掃碼登記的不利後果,達到補救的效果。
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同樣提出,不“掃碼登記”不一定就是“隱瞞行程”,要看當事人在後面的流調中是否存在隱瞞行為。如果沒有隱瞞,就不能認定為隱瞞行程,但其行為違反了疫情防控政策和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葉鵬律師提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拒不配合“掃碼登記”,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措施的,有可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根據情節會被依法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且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還有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葉鵬説。
店方要敦促客人“掃碼登記”
烤鴨店老闆已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飯店等有關場所未認真落實“掃碼登記”等措施,哪些人需要擔責?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
對此,李曙明解釋,落實到店掃碼登記,包括兩方面內容:客人到店應主動掃碼登記;店方敦促來店客人掃碼登記。履行後一方面職責的人員,包括飯店管理者和具體執行人,他們都應“守土有責”。
“管理者要做相應的安排;執行者確保執行到位。哪個環節缺位,哪個環節的責任人就應承擔相應責任。”李曙明説,無論是否造成疫情傳播,不落實“掃碼登記”等政策都是違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行為,應得到及時糾正,有關部門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給予一定行政處罰。一旦造成疫情傳播,或者有疫情傳播的風險,則構成犯罪,需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胡永平提到,從媒體報道的情況看,榆樂軒烤鴨店未落實健康寶掃碼登記、體溫檢測等防疫措施,10日至15日期間830名到店人員中,477人未掃碼登記,嚴重妨害流調溯源、人員管理、隔離轉運等後續疫情防控措施;榆樂軒烤鴨店經營人于某及妻子岳某未履行管理責任,未主動報告臨時試工人員張某14日、15日在店內工作情況,導致張某未及時納入流調管控,仍在外活動,後張某確診,造成疫情傳播擴散風險,並導致賓館、飯店、超市、菜市場等9個單位、92人被管控。
胡永平認為,烤鴨店未嚴格執行北京市的防疫政策,導致疫情傳播後果非常嚴重,其行為已經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刑法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因此,飯店直接負責疫情防控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實施防控措施的責任人員都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飯店的經營者或者經理有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葉鵬説,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由於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飯店的經營者還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