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徐麗橋委員建議修正刑法,買賣同罪同罰|建言中國165

發佈時間: 2022-03-05 12:18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和海佳

中國網北京3月5日訊(記者 和海佳)“‘反拐’事業任重道遠,每一起案件背後都有及其複雜的社會根源和差異狀況。雖然實現‘買賣同罪’的難度很大,但此法一齣,必然會起到震懾買家的作用,從源頭重創這一邪惡産業,符合長遠利益。”全國政協十三屆五次會議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歌劇舞劇院原副院長、民進中央文化藝術專委會副主任徐麗橋提交提案,建議對相關刑法進行修正,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加大懲處力度,做到收買和販賣行為同罪處罰。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歌劇舞劇院原副院長、民進中央文化藝術專委會副主任徐麗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寫入黨的施政綱領,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內容,已經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主責、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協調、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婦女、兒童工作機制。2021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進一步明確了拐賣犯罪的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等各個環節、各個階段的工作重點。

徐麗橋表示,近期,江蘇省豐縣“女子生育8娃被拴鐵鏈”事件備受關注,在最終調查結果呈現前,廣大網友首先猜測“又是買賣帶來傷害”,儘管有“先入為主”的情緒,但很大程度上折射出全社會對拐賣人口行為的痛惡,“買賣同罪”呼聲愈來愈高。

徐麗橋認為,當前在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方面,相應處罰與拐賣犯罪行為相比,明顯過輕。一是收買方和主動拐賣者具有同樣重要的影響,加大對收買者的懲戒,有利於降低買方市場需求,懲罰和預防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二是在我國,尋找、解救被拐賣人口特別是婦女、兒童的難度往往極大。根據法律經濟學的主要理論,當抓捕難度和執法成本過高時,更應當提高懲罰的強度。

對此,徐麗橋提出四點建議。

我國當前對拐賣人口犯罪的懲罰力度過輕,應對相關刑法進行修正。如考慮對拐賣婦女、兒童的,直接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外,對拐賣産業鏈的所有中間環節的涉案者,包括提供買賣資訊者、牽線搭橋者、幫助“洗白身份”者進行重罪嚴懲;對“拐賣未遂”情況也要從嚴懲處。

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加大懲處力度,做到收買和販賣行為同罪處罰。對拐賣兒童罪既遂標準及一些特殊情況可適當細化,如針對父母販賣子女的情況,考慮到受害兒童回歸家庭後的成長問題,依據具體情況對父母可進行相對從輕的處罰;買方若以收養為目的,依據“買賣同罪”也可從輕處罰,如果是存在轉賣、獲利、虐待等行為,從重處罰。

相關刑法修正後,利用各類社會資源多形式、大範圍普及宣傳,對拐賣産業鏈全端形成巨大震懾。有關部門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國民守法意識的同時,加強全國青少年的相關法律素養教育,從根本上杜絕愈演愈烈的態勢。對舉報和提供線索者要有系統性的獎勵和保護機制,形成有效的社會共治。

另外,對於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案件,相關司法機關如出現不作為、亂作為,案發地有關黨政機關組成“保護傘”的行為,應當嚴肅問責,同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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