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屍車”:另類城市垃圾怎麼治
專家稱完善立法讓治理有法可依是關鍵
● 現實中大量存在“僵屍車”,其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一方面侵佔公共資源,加劇城市停車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存在安全隱患,比如破舊車輛降解物對環境造成影響,或者影響消防、救護車輛通行等
● “僵屍車”定義不明,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很難聯繫到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與車主溝通困難等問題,導致實踐中對這類車的治理存在一定難度
● 專家建議完善立法,從立法層面解決“僵屍車”的認定問題,包括認定依據、程式、主體(主管單位)等;同時完善車輛報廢制度,強化車主責任;還要發揮物業及社區的“近接”作用,做好車輛日常管理工作,環環相扣治理“僵屍車”
□ 本報見習記者 孫天驕
□ 本報記者 陳磊
過去半年多時間裏,在上下班必經道路的一個公交站臺附近,北京市民劉茹詩每天都會看到一輛紅色小轎車。這輛車的車身上佈滿了灰塵,銹跡斑駁。
“這類車仿佛是一座城市的另類垃圾,既長期佔用公共資源,又影響市容,為什麼就沒有人管呢?”劉茹詩很不理解。
這種長期停放在某個位置,車主難尋、無人問津的車輛,有一個形象的稱呼——“僵屍車”。《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隨機走訪北京市西城區、朝陽區、通州區等地10多個街道路面及小區發現,“僵屍車”屢見不鮮,這些車輛普遍臟亂不堪,車窗玻璃蒙上了厚厚的灰塵,看上去完全無法使用。
多位接受記者採訪的執法人員和專家指出,“僵屍車”定義不明以及與車主溝通困難等問題,導致實踐中對這類車的治理存在一定難度。未來需要完善立法,讓“僵屍車”的現實治理有法可依,通過交警、城管、社區等多方聯動,依法治理;此外還應加強車輛登記及報廢環節的管理工作,強化車主責任,防止報廢車輛成為“僵屍車”。
“僵屍車”屢見不鮮
擠佔車位影響市容
近日,記者來到劉茹詩所説的公交站臺,果然發現站臺背面路段停放著一輛紅色小轎車,車身滿是灰塵,雨刷器和車門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傷,因不久前剛下過雪,還有部分積雪堆在車輪前。
記者在現場看到,這條路上不止停放了這一輛“僵屍車”,連著一排至少有3輛車都是外表破敗、長期無人使用的狀態。其中一輛銀色轎車上,還貼著一張“高價收二手車”的紅色廣告紙,紙張也因時間長有了多處破損。還有一輛白色麵包車,車輪是癟的,透過斑駁的車窗隱約可以看到車椅等設施都被清空了。
這些沒人管的“僵屍車”,在全國各地都有出現。有的“霸佔”著本來就緊張的停車位,有的甚至成為流浪人員的“居住場所”。
重慶市民肖嚴是做二手車生意的,他曾租下重慶市區內一個停車場地,結果發現有一輛黑色小轎車停在場地最中間位置。肖嚴與車主取得聯繫,希望從車主手中收購這輛車。等車主拿來鑰匙後,肖嚴發現這輛車發動機爆缸,變速箱也要維修,總的維修成本超過車輛本身價值,最終放棄收購,而車主也不願意配合將車開走。由於影響後續停車,肖嚴遂聯繫了相關部門。
“執法部門到場後發現,這輛車當時還沒到達強制報廢標準,不具備強行執行資格,只能停在這裡。我只好把這輛車拖到角落位置。”肖嚴説。
之後,離奇的事情發生了。附近居民路過這輛“僵屍車”時發現車裏有人,以為是偷車的,便和對方發生了肢體衝突。後續從警察那兒了解得知,對方是附近的流浪漢,把“僵屍車”當成了自己的居住場所。警察把流浪漢帶走後,肖嚴等人也就沒有再管過這個事。
直到2021年下半年,肖嚴有一次無意中打開這輛車的車門,發現裏面有住過人的痕跡,還放有衣服、鞋子、鏡子等之前沒有過的物品。右前座椅的後背上還被人用圓珠筆寫了兩個字“自救”。留意之後,肖嚴白天經常去查看車內情況,儘管沒見到過人,但是車內的物品一直在變化著。
“真是沒想到,一輛‘僵屍車’能衍生出這麼離奇的故事。如今已經過去幾年了,這輛車肯定已經達到強制報廢標準了,但是我覺得太麻煩,又怕車主到時候找我們要車,所以就沒有再聯繫執法人員。想著反正這車也沒用,不如留給無家可歸的人吧。”肖嚴説。
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僵屍車”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黃海波認為,“僵屍車”一方面侵佔了社會本已緊張的公共資源,加劇城市停車難的問題,對社會公共資源造成浪費;另一方面存在安全隱患,比如破舊車輛降解物對環境會造成影響,停放在小區道路上可能影響居民通行,還可能會影響消防、救護車輛通行等。
法律界定並不明晰
現實治理尚存難題
實際上,近年來一些地方已經關注到城市“僵屍車”問題,並就此展開專項清理活動,但大街小巷的“僵屍車”仍然屢見不鮮,背後原因何在?
黃海波分析稱,形成“僵屍車”的原因有很多:如車輛到了報廢年限,車主因各種原因不願意進行報廢或因其他原因未及時進行報廢;如車輛被盜搶後,犯罪分子隨意將車遺棄,原車主也不知道車輛下落,無法對車輛進行有效管理或進行報廢;如車主失蹤或死亡後其車輛長期被遺忘;如一些車輛因為轉讓未辦理過戶,購買的車主嫌麻煩不願意將應報廢的車輛進行報廢等。
貴州省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聞宣傳科科長孫曉彤發現,“僵屍車”中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佔比較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私家車的使用年限並無限制,但是有很多車輛連續3年脫審,就應當強制報廢。不過強制報廢返還的金額較低,報廢一輛車返還的金額可能還抵不了把車輛拖運到報廢公司過程中産生的費用。另一方面,需要強制報廢的車輛如果不進行報廢,對於後續購買新車入戶沒有任何影響。這或許是導致大量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成為“僵屍車”的重要原因。
而事實上,並非所有“僵屍車”都可以被相關部門進行清理。
據孫曉彤介紹,目前對於“僵屍車”並沒有一個官方明確的界定,所謂的“僵屍車”其實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定義的不確定性,導致實踐中需要對“僵屍車”進行分類討論。“有的‘僵屍車’屬於違停狀態,這種情況下交警可以直接進行執法。還有的‘僵屍車’停放在停車線內,甚至有些還在交停車費,只是一直不使用車輛,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處罰標準和處罰依據的。”
以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為例,孫曉彤説,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僅規定了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但對於其停放是否合法合規並未進行相應規定,這也導致執法人員面對現實中大量不違停但確實存在的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束手無策。因此,目前對於路面上“僵屍車”的執法依據主要還是違停。
2021年11月,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開展為期月余的貴陽貴安“僵屍車”大起底大清倉專項治理行動。活動期間累計清理“僵屍車”200多輛,對維護交通道路安全、城市治堵等起到積極作用。
孫曉彤告訴記者,其所在交管部門前期的工作都是對違法停車的情況進行清理,且要先聯繫車主進行告知,如果和車主取得了聯繫,就可以請車主本人去自行處理,還要對其違停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罰。聯繫不上的,只能暫時把“僵屍車”拖到某個專門的場地進行集中保管。
但集中保管後又可能産生一系列問題。孫曉彤説,集中保管會産生費用,而這筆費用現階段只能由交管部門承擔。此外,因為聯繫不上車主,所以保管時間不確定,若因停放時間長導致車輛自然滅失,而這時車主前來索要車輛,執法人員就可能處於“兩難”境地,甚至可能還會面臨賠償問題。
在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琮瑋看來,治理“僵屍車”存在兩個難點:一是很難聯繫到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僵屍車”車輛在交管部門的地址、電話等資訊,一般是車主在購車時預留的,但車主資訊可能會發生變化。二是受限于處理“僵屍車”的程式和費用,比如有些車輛幾經易手,已經無法證明車輛與實際所有人之間的權屬關係,導致無法通過正常程式處理。
黃海波則認為,車輛屬於公民私有財産,處置“僵屍車”與保護公民私有財産權利有一定的衝突,兩者的界限不好把握。如果處置不當,則可能會損害公民私有財産權利,使得開展清理活動時存在一定的執法難度。
完善立法加強認定
多措並舉聯動治理
針對“僵屍車”治理難題,一些地方出臺了更細緻的政策文件。
今年1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通過機動車停車條例,對廢棄機動車的處置作出規定:對停放在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以外的公共場所(如廣場、道路空地、綠地等)的“僵屍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僵屍車”按照違停車輛拖移至指定的停放場所進行停放,再按規定處理。對於停放在居民小區內的“僵屍車”,由物業服務者、業主委員會等勸阻。勸阻無效的,可以報告有關部門到場依法處置。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貴陽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規定,佔用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內的道路停放廢棄車輛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有關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知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及時處理,未處理或者無法聯繫的,及時報告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將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告知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限期處理,逾期未處理或者無法聯繫的,依法處理。
對於未來更好地治理“僵屍車”問題,接受採訪的執法人員和專家從多個方面提出建議。
王琮瑋認為,首先應該完善立法,讓“僵屍車”的處理有法可依。“僵屍車”仍屬於民法規定中的“物”,其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但如果“僵屍車”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安全隱患等,那麼就應該依法治理。
她提到,需要在立法層面解決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如何認定“僵屍車”,包括認定的依據、程式、認定的主體(主管單位)等。比如違規停放、在某車位或公共空間停放超過60天,經聯繫所有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或在一定時間內無法聯繫到所有權人的可以認定為“僵屍車”;二是認定以後的處理程式,比如被認定的“僵屍車”,需要聯繫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管理人通知其自行處理,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處理的,可以採取拖離、報廢等手段,産生的相關費用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承擔等;三是對於無法聯繫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僵屍車”,可以採取暫時拖離,存放在指定地點的辦法,若已經達到報廢標準,出於安全考慮及經濟成本的角度,可以在做好登記的前提下進行報廢處理。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可以與公證機構建立聯繫機制,在通知權利人以及採取處理措施的過程中都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記錄,以便發生糾紛時可以證明處理程式的合法性。
孫曉彤建議進一步完善車輛的報廢制度,“如果車輛達到報廢標準,但不去報廢也不上路行駛,這種‘僵屍車’是否屬於違法、車主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交警等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對此類車輛進行回收等,應該明確法律責任”。
王琮瑋還建議發揮物業及社區的“近接”作用。對於停放在小區內的“僵屍車”,可以讓物業公司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對於異常停放的車輛及時聯繫車主了解情況,同時提出解決方案。另外,在處理時可以請社區居委會介入,幫助解決“僵屍車”停放背後的實際困難,環環相扣治理“僵屍車”。
“宣傳到位,人人守則。”王琮瑋説,法律的作用是定分止爭,也是最低的道德底線,更多的還是要做好宣傳工作,讓每個人都能夠遵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減少人為製造的“僵屍車”,督促達到強制報廢標準車輛的車主自覺報廢,共同營造和諧的人居環境。
(文中劉茹詩 肖嚴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