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來了!人民監督員應該怎麼當?

發佈時間: 2022-02-07 07:25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劉碩、丁小溪 | 責任編輯: 李培剛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對檢察機關檢察權實行監督的制度,是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重要形式。據統計,目前,全國共有人民監督員2.3萬餘人。各地組織人民監督員初任培訓、業務培訓等,實現了培訓全覆蓋,人民監督員隊伍素質不斷提高,2021年監督檢察機關辦案活動11萬餘人次,有力推動了檢務公開,促進了司法民主。

人民監督員如何選任?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7月聯合印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檢還印發了相關專門規定。為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規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最高檢、司法部對2016年制定的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日前印發了新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

據介紹,“新辦法”將人民監督員監督的範圍修改為覆蓋“四大檢察”“十大業務”的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並完善了監督層級等具體內容。

【當人民監督員有哪些具體要求?】

“新辦法”明確,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的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擔任人民監督員;人民監督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擔任人民監督員不超過兩屆。

為了促進人民監督員隊伍健康發展,“新辦法”對不宜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的人員以及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的情形進行了完善。考慮到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新辦法”規定監察機關在職工作人員不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根據“新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並且,因在選任、履職過程中違法違規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監督員資格的,不得再次擔任人民監督員。

【普通群眾怎樣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新辦法”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根據監督辦案活動需要和本轄區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確定人民監督員的名額及分佈,每個縣(市、區)人民監督員名額不少於三名。

據介紹,為方便人民群眾更好參與到人民監督員隊伍中來,“新辦法”進一步完善人民群眾的知曉和參與途徑:

一是明確了公告的內容和時限。明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檢察院,合理確定人民監督員的名額和分佈,並向社會發佈選任公告,公告期不少於二十個工作日。

二是拓展了群眾參與的方式。廣大人民群眾在規定的時限內,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單位和組織推薦兩種方式成為人民監督員候選人。

為了更好地體現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發揮群團組織作用,根據有關規定,“新辦法”明確支援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成為人民監督員候選人。

【如何保證人民監督員依法履職?】

為保證人民監督員依法公正履職,“新辦法”明確,人民監督員是監督辦案活動所涉案件當事人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擔任過案件訴訟參與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監督員有需要回避情形,或者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回避申請且滿足回避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司法行政機關決定人民監督員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監督員自行回避。

司法部和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的幹部進行培訓,準確理解、把握“新辦法”的內涵和具體要求,確保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同時,將通過廣泛宣傳人民監督員制度、人民監督員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讓更多的群眾了解、關心、支援人民監督員工作,積極參與到人民監督員隊伍中來,為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發展、促進司法公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最高人民檢察院(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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