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河湖長制工作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泰州市河長制工作條例》獲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強河長制工作標準化建設是泰州的特色,從法制層面進一步固化河長制工作成果,實現從‘有章可循’向‘有法可依’跨越,將有力守護碧水清流,賦能打造揚子江畔的‘幸福水天堂’。”泰州市政協委員、立法協商顧問組成員、興化市水利局規劃計劃科科長趙永繼説。
去年,泰州市政協以《泰州市河長制工作條例》的制定為契機,組織政協委員線下調研、線上建言相結合,通過信訪和市長熱線外聯、提案及社情民意資訊內聯等渠道廣泛收集情況,以市(區)政協聯動參與的“兩線三聯”方式開展立法協商。
自2017年推行河長制工作以來,全市河湖水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但還存在條塊職能分工不夠明確、基層河長履職缺少抓手、工作推進力度不夠均衡等問題。在市政協立法協商微信群裏,委員們紛紛建言,要堅持綠色發展,聚焦突出問題,強化事權清晰、職責分明理念,進一步壓實工作責任,促進河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在立法協商調研點走訪時,委員們發現一些地區早就建立河長制工作經費保障機制,但缺乏經費增長機制,滿足不了日益增加的河長制工作需要。對此,建議將河長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與河湖治理管護需求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河長制工作不僅要明確‘誰來幹’的問題,也要思考如何才能‘幹得好’的問題。”在立法協商顧問組工作會議上,泰州市政協副主席繆雲忠表示要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的作用,將河長制工作納入地方年度綜合考核體系。
(徐國平 孔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