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權益保護須重視8問題 事關重大全國政協雙週會梳“堵”解“難”

發佈時間: 2021-12-29 11:05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盧佳靜 | 責任編輯: 盧佳靜

中國網北京12月29日訊(記者 盧佳靜)  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關係青少年健康成長和億萬家庭幸福,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日前,十三屆全國政協第58次雙週協商座談會在京召開,委員和代表們圍繞“促進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保護”協商議政。大家認為,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有關方面圍繞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積極成效。實際工作中也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相關法律落實中存在不少堵點難點,加強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任重道遠。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問題一】保護未形成合力

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屢見不鮮,未能形成強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合力,相關部門力量配備不均衡,“單打獨鬥”現象突出,特別是司法保護需要與其他方面相互融合、共同發力。

【委員觀點】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張季建議:

切實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專業能力。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重大理論研究和實踐問題研究,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成長規律的司法工作體系和科學的評價、考核體系。

持續推進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政府保護制度銜接。以司法解釋、行政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為主體,形成完善、貫通、有效的“六大保護”政策法律法規制度保護鏈。

儘快形成未成年人保護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對社會影響惡劣的侵害未成年人權益事件、案件加強類案研究,明確處置流程,強化部門職責,建立各部門聯動工作機制,形成保護閉環,切實保障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問題二】封存記錄被“開封”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已經明確對未成年人實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實踐中,出現了有的因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被查詢到,無法入學、參軍、就業;有的因已封存的犯罪記錄遭洩露,對其個人生活造成困擾;有的被作為前科寫進法律文書等現象。這些個案的出現不利於教育挽救罪錯未成年人,使其順利回歸社會,也造成了一定的社會不良影響。

【委員觀點】

全國政協委員,司法部原副部長、黨組成員趙大程建議:

統一細化相關法律規定,明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決定主體、封存材料範圍、封存形式,以及查詢主體、查詢程式、查詢出口等,進一步規範工作程式,促進銜接配合,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教育權和就業權等合法權益,更好幫助罪錯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問題三】強制報告知曉度低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但是強制報告制度的社會知曉程度並不高。大多數人並不知道有這個制度,也不知道自己有報告的責任,甚至法律中明確規定有報告義務的公職人員,也沒有充分意識到自己的義務。比如在家庭中受到忽視、虐待,甚至棄養,這些在傳統觀念上被認為是“家務事”,似乎夠不上“罪”,要不要報告?報告之後怎麼處理,結果怎麼樣,如何追蹤、反饋?這些問題在實踐中比較模糊。

【委員觀點】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副秘書長嚴慧英建議:

明確相關責任主體不履行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相關職能部門要對主管行業和領域內的強制報告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指導;檢察機關對強制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尤其對公職人員不按規定落實的必須進行問責。

對不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又不構成違法犯罪的,支援用紀律和行業管理規範等手段追責。

建立統一高效的受理處置和部門聯動機制,做到有人報告就有人受理、有人管事,使這個制度更好地發揮及時發現、高效應急、依法懲處的保護作用。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問題四】吸毒、猥褻未納入入職查詢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如果發現有記錄則堅決不予錄用。入職查詢制度還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入職查詢適用範圍偏窄。查詢資訊包括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但吸毒、一些尚未構成犯罪的猥褻等違法行為尚未納入。

查詢系統不夠完善。全國性侵違法犯罪資訊庫中資訊比較全面,但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資訊庫中資訊還較少;各地系統處於“孤島”狀態,本地系統無法查詢外來入職人員在外地的犯罪記錄。

對相關行業落實入職查詢制度監督力度不夠,對怠于履行入職查詢制度的單位處罰力度偏輕。法院宣告從業禁止後,只能將判決書郵寄到當事人戶籍地教委和派出所,後續誰來跟蹤執行、監督落實不明確。

【委員觀點】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殘聯國際部一級巡視員,中國獅子聯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費薇建議:

進一步推進入職查詢制度的全方位覆蓋和落實,最大限度掃除入職查詢盲區盲點,編織起未成年人保護最嚴密的防護網。

一是進一步擴大入職查詢適用範圍,逐步將對未成年人有潛在危險的違法犯罪行為全部納入查詢範圍。

二是加強部門協同、資訊共用,完善全國統一的犯罪資訊庫,健全查詢程式、規則。

三是強化對相關行業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推動司法機關與相關部門共同打造從業禁止執行監督一體化機制,並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從業禁止執行對接工作。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問題五】家庭監護責任不到位

調研發現,每一個問題少年背後往往有一個問題家庭。在實踐中,不依法履行家庭監護責任的情況往往不能及時被發現,事先防範和監督監管的措施也不夠明確具體,懲戒力度不足。

【委員觀點】

全國政協委員,原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楊克勤建議:

發揮民政部門等行政機關以及“兒童之家”、兒童主任等機構和人員作用,通過加強家庭監護的指導、建議和約談等方式,鼓勵、幫助和提醒監護人積極、有效、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對於父母吸毒、有犯罪前科或留守兒童家庭等,探索設立監護監督人,對監護人是否有監護能力、撫養能力實時監管,避免惡性事件發生。建立健全督促監護令制度,對因管教不嚴、監護缺位等情形導致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由檢察機關向監護人發出督促監護令。對出現嚴重問題的家庭,依法撤銷監護權,交由民政部門或其他組織行使。加大對不依法履行家庭監護職責的懲戒力度。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問題六】未成年人司法社工作用未充分釋放

實踐中,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開展社會調查、心理疏導、社會關護、教育矯治、回歸社會等方面,司法社工的介入能夠有效提高相關未成年人複學、復工率,減低罪錯未成年人的再犯率。但這種積極作用還未充分釋放。

【委員觀點】

全國政協委員,青海民族大學師範學院副教授李莉娟建議:

儘快出臺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務的國家標準。

將司法社工納入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加強司法社工隊伍職業化與專業化建設。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問題七】矯治教育功能需完善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從國家法律層面規定,由專門學校承擔教育矯治的職責。

教育矯治的對象主要是三類:有打架鬥毆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不滿刑事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有輕微犯罪行為的罪錯未成年人。這三種不同類型的未成年人行為性質不同,教育矯治措施不同,作為專門學校是否有資源、有能力採取相應的強制教育矯治措施,需要配套的法規予以明確。另外,專門學校的功能定位、層級、責任等內容,也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範。

【委員觀點】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羅春梅建議:

儘快研究出臺配套法規,明確專門學校的教育矯治功能定位,對需要教育矯治的三種不同類型的未成年人設置分級分類的矯治措施,併為專門學校建設指明方向。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問題八】心理健康輔導問題突出

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發佈的《中國國民心理健康發展報告(2019-2020)》顯示,我國青少年抑鬱檢出率為24.6%,其中重度抑鬱的檢出率為7.4%,檢出率隨著年級的升高而升高。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問題是國內外共同難題,應該得到家庭、學校、政府、社會各方面高度重視。教育部連續出臺文件要求加強學生心理健康工作,規定了按照比例配置心理教師,提高心理教師待遇等舉措。但是,目前缺乏專職心理教師和專業心理健康輔導的問題依然突出。

【委員觀點】

全國政協委員,中山大學國際金融學院企業國際化與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兼企管系主任吳培冠建議:

建立健全經常性的社會心理服務疏導和預警干預機制,構建政府負責、教育部門牽頭、各方支援、公眾參與、學校落實的工作格局,強化家校共育,推進社區、社會組織、社工三社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發揮學校主陣地主渠道作用,配強心理輔導老師,提升班主任、任課老師心理輔導責任和水準。

改進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各學科課程教學中有效融入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挫折教育內容。在學校目前師資不足情況下,支援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學校心理健康輔導工作。

密切家校協作,暢通家校溝通渠道,指導家長科學開展家庭教育和家庭心理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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