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哪些人可以開“潼關肉夾饃”小吃店?詳解來了

發佈時間: 2021-11-28 15:02 | 來源: 央視網 | 作者: 王靜遠 | 責任編輯: 江虹霖

原標題:詳解地理標誌商標!究竟哪些人可以開“潼關肉夾饃”小吃店?

近日,“潼關肉夾饃”“逍遙鎮”等商標糾紛引發廣泛關注。據媒體報道,全國有數百家商戶被潼關肉夾饃協會起訴,該協會表示,商戶只有加入協會才能繼續使用“潼關肉夾饃”的商標,加入協會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無獨有偶,河南西華縣逍遙鎮胡辣湯協會也起訴了全國各地上百家經營逍遙鎮胡辣湯的商戶,稱這些商戶使用的“逍遙鎮”字樣涉嫌侵權。

11月26日,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就上述糾紛答記者問時指出,“逍遙鎮”作為普通商標,其註冊人並不能據此收取所謂的“會費”。“潼關肉夾饃”是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其註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並收取加盟費,同時也無權禁止潼關特定區域內的商家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中的地名。

11月21日,河南週口市西華縣表示,責令逍遙鎮胡辣湯協會暫停商標起訴事宜。11月26日,潼關肉夾饃協會發表致歉信,向全國潼關肉夾饃經營者道歉,表示將立即停止對全國經營者維權。

“潼關肉夾饃”所屬的集體商標 有何特殊之處?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專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智慧財産權律師王國華介紹,集體商標不屬於個人,而是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簡單來説,註冊集體商標的主體是某一集體組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有“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因此,集體商標是為集體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

王國華律師表示,在商標的使用上,集體商標有特殊的表現: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利,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並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此次陷入商標糾紛的“潼關肉夾饃”屬於集體商標,通過在國家商標局官網檢索發現,其于2015年12月14日獲得商標局的核準註冊,註冊人為潼關肉夾饃協會。

在我國,商標主要分為四類,分別是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其中前兩者為普通商標,後兩者為特殊商標。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偉民介紹,所謂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驗能力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製造方法、品質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比如“純羊毛”“綠色食品”等。

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商標局資訊顯示,“綠色食品”商標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申請,商標類型為證明商標。因此,只要某生産商的産品達到了國家和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所要求的“綠色食品”標準,那麼不管該商戶在哪個城市,提出相應手續,都可以使用該商標。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相同點在於,二者的申請、註冊都要經過當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商品品質具有統一標準,並且都要接受監管和監督。《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指出,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李偉民教授介紹,二者最大的區別體現在使用主體的不同。集體商標註冊以後,只有集體商標註冊人所屬成員才能使用,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證明商標註冊以後,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註冊人所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另外,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哪些人可以開“潼關肉夾饃”小吃店?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是對地理標誌進行保護的重要模式。從上述地理標誌的概念也可以看出,它有著嚴格的地域限制。

據媒體此前報道,潼關肉夾饃協會起訴上百家小吃店的理由是,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潼關肉夾饃”商標,因此要求商戶賠償,金額為3萬元到5萬元不等。如商戶想繼續使用上述商標,需選擇加入協會或協會授權的企業,並支付一定的加盟費。

以此次商標糾紛為例,在老潼關小吃協會(潼關肉夾饃協會前身)的《“潼關肉夾饃”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下稱《規則》)中,明確規定了“潼關特定區域”的範圍,具體到緯度、經度範圍,行政區劃上包括城關鎮、秦東鎮等6個鄉鎮。因此只有在潼關特定區域範圍內的商戶,才可以使用“潼關肉夾饃”的商標,潼關區域以外的商家則不能使用。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潼關肉夾饃協會有權向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的商戶收取加盟費?答案是否定的。

王國華律師向央視網記者解釋:“外地的肉夾饃商戶不能異地加盟協會,也不能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但是作為商標註冊人的潼關肉夾饃協會及其成員,只能使用該商標,無權向外地商戶許可該商標的使用權,更不能收取會費。”

簡單來説,外地商戶無權使用“潼關肉夾饃”這一地理標誌集體商標,這是由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的,而不是由潼關肉夾饃協會來決定的,“並不是向協會説的那樣,只要外地商戶交了加盟費就可以繼續使用商標了,協會是沒有這個權利的”。

此外,國家智慧財産權局的回應中還提到“其註冊人無權向潼關特定區域外的商戶許可使用該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並收取加盟費”。王國華律師表示,這表明集體商標並不是強制性的,對於潼關特定區域內的商戶而言,無論其是否加入協會,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中的地名(“潼關”),比如“潼關特色肉夾饃”“王記老潼關肉夾饃”等。

“沙縣小吃”遍佈全國 背後存在商標糾紛嗎?

央視網記者在中國商標網檢索發現,“沙縣小吃”商標由沙縣小吃同業公會申請,商標類型為集體商標。在上述“潼關肉夾饃”商標糾紛中,外地商戶無權使用“潼關肉夾饃”這一集體商標,那麼開遍全國的“沙縣小吃”為何不存在地域限制?

李偉民教授解釋稱,原則上來説,地理標誌集體商標並非僅限于原産地或發源地本地商戶使用,這取決於商標註冊主體在申請商標時提交的相關章程和規則。

上述商標糾紛案中,外地商戶之所以無權使用“潼關肉夾饃”商標,是因為“潼關肉夾饃協會”在申請時備案的《規則》中明確界定了“潼關特定區域”的範圍。換言之,如果某集體商標註冊主體並未限制特定區域,那麼外地商戶的産品和服務達到了集體商標所保護商品和服務的標準,只要申請入會或者支付相應的費用便可以使用該商標,“沙縣小吃”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李偉民教授介紹,當前我國集體商標的産品類別主要為果蔬等農産品,這類産品往往更加依賴原産地的地理環境,會受到更加嚴格的地理因素限制,“比如説只有在陜西富平種植蘋果才會有特定的味道和色澤,但是換到東南沿海某城市,就沒有這樣的口感”。所以自然生長的原産地産品更加依賴地理環境因素,在申請集體商品進行保護時,往往有地域等因素的範圍的限制,超過限定地區的産品,即使品質和品質非常接近原産地保護的産品,也難有適用集體商標的空間。

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生産加工技術的進步,譬如肉夾饃、米皮、拉麵等食品小吃類商品,即便離開了地理標誌最初所在地或發源地,不依賴於地方地理因素,也依然能夠達到和原先同樣的産品品質和服務標準。李偉民教授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註冊主體在制定章程和規則時應該更加人性化,更符合社會發展現實,不能簡單的‘一刀切’限定生産區域”。

“目前許多公眾對含有地理標誌商標的認識是存在誤區的,並不是説這個商標中含有某地地名,就一定是某地獨有的”,事實上情況可能更加複雜,不是唯一答案。李偉民教授解釋道。以沙縣小吃為例,雖然它是集體商標,但是在全國乃至全球範圍內都有商戶使用該商標,它脫離了最初單純地域性的限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沙縣飲食文化的傳播,甚至拉動了當地旅遊經濟發展。

李偉民教授表示,未來的《商標法》以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規範應該進一步完善,特別是集體商標的申請註冊和審查標準,應從注重從自然因素、地理因素的審查轉移到注重人文、品質和服務標準上。肉夾饃、米皮、拉麵這類小吃,其本身具有群眾性和民間性,因此在餐飲服務類別上不宜過多考慮其地理因素。

李偉民教授也提到,證明商標或許比集體商標更適合肉夾饃這類小吃,因為前者不限制商戶的特定區域,只強調商品的品質和標準,有更多不同地方的經營主體可以加入其中。如此一來,不但可以宣傳地理標誌所在地或發源地的特色産品和城市形象,同時其産品的品質和服務也是得到保障的,“這對品牌價值的提升具有很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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